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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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确保救灾款物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运转,切实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77号)和民政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规程》、《灾民应急救助工作规程》、《灾区倒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0〕149号)、《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2〕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灾民是指在我市区域内因发生自然灾害后受灾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灾民);自然灾害是指发生的水旱灾害;大风雷电灾害、低温冻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地震灾害;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款是指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省、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及救灾捐赠款;救灾资金包括新灾应急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大灾应急预备金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每年设立用于救灾工作专项资金;救灾物资是指使用救灾款购置的救灾粮、救济衣被、救灾帐篷等和各类救灾捐赠物资。第四条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灾民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救济资金;农业、水利、气象、卫生、粮食、统计部门和减灾委成员单位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灾民救助工作。第五条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和救助程序,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采取应急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第六条市、县(区)民政部门设立救灾仓库,并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七条救助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救助: (一)因灾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春荒、冬令期间缺粮,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的; (二)因灾造成损失,无力解决穿衣、治病等困难的; (三)因灾造成居住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

无能力重建和修缮的; (四)因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的。第八条受灾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三老 (在乡老复员军人、老三属、老残疾军人)优抚对象给予优先救助。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实施救助(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三)处于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四)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五)非突发性重病患者但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六)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七)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第十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倒损房屋和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房重建及困难群众台账,制定救

助计划。第三章救助内容与标准第十一条救助内容灾民救助分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一)生活救助:包括冬令、春荒期间和突发性重大灾情灾民的生活救助。冬令期间生活救助是指每年的12月至下年2月给予灾民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 春荒期间生活救助是指每年3月至6月给予灾民的口粮、衣被和治病救助; 突发性重大灾情救助是指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医等生活困难。(二)倒房重建救助是指对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的灾民给予资金、帮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救助。(三)分散五保对象因灾造成倒塌损坏房屋的,原则上接入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不再对其倒塌损坏房屋重建或修缮。第十二条救助标准(一)冬令、春荒期间和突发性自然灾害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斤粮食给予救助,并确保灾民有衣穿,有水喝、有病能医治。(二)灾民倒塌住房重建每户不超过3间,每间补助1500元。(三)灾民修缮住房每户不超过3间,每间补助500 1000元。(四)因地震、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五)因地震、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有伤无亡的,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给予500-1000元救助。(六)因重大生物自然灾害,造成灾民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视家庭困难情况,原则上给予500-1000元救

助。(七)因水旱灾害,造成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的,视家庭困难情况,原则上给予200-500元救助。(八)因水灾房屋被淹,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视情况原则上给予200-500元救助。(九)因洪涝、台风、风暴潮、海啸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造成大牲畜死亡或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视情况给予200-500元救助。(十)因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情况原则上给予500-1000元救助。第四章资金申请与筹措第十三条灾民救助资金由救灾应急资金、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组成,包括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套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物)。(一)救灾应急资金的申请。由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初步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二)新灾救济资金的申请。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灾情核定后统计数据,内容包括: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三)春荒、冬令灾民救济资金申请。每年10月15日前和下年1月15日前,由县(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农作物受灾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第十四条救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体制。市、县区民政部门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严格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列支大灾应急预备金,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市级列支大灾应急预备金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区县不得低于200万元。第十六条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所需救助资金,市级财政根据上级资金补助情况和各区县受灾情况进行适当补助。第十七条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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