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的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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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法律界定还在持续引发争议。11月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针对职业打假人是去是留、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很受舆论关注。对于这次征求意见稿,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宜“一脚踢出去”,他们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的职业打假人,已经把打假作为一种可以市场化、资本化、盈利化、谋利化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有的甚至是“假打”,失去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本意。短短几年时间,职业打假经历了不合法、合法再到不受保护的过程。而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送审稿)》再次强调职业打假人或许不受法律保护,也再度为职业打假人这个特殊群体敲响了警钟。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而且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能力欠缺的现实也表明,职业打假是市场规范经营的“啄木鸟”,是对行政监管不足、不力的有益补充。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把“以牟利为目的”排除在消保法的保护之外,对引导职业打假群体朝着“以惩罚为目利目的”是一大难题,还需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解释。的”而非“以牟利为目的”的正确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不是“牟还有专家建议,在将职业打假人剔除出消费者范畴的同时,理应及时科学阐释其法律地位,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同时,推进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助力消费者协会开展活动,帮助正规商家打假。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职业打假人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又能兴利除弊,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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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讯(记者王微李佳)随着上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条例中第二条最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将不再受保护的规定引发了消费领域的极大关注,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就争论20

年之久的“知假买假”问题进行明确。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这是否意味着将面临一种职业层面的拐点,也尤为引人关注。

近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召集50多家大型商超及供应商负责人举办了一场座谈会,席间各企业相关负责人对一些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的问题进行了“炮轰”。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公布的一组协会不完全调查数据显示,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份以来,17家大型商超企业和1家餐饮企业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次数达到6022次,索赔额达到2610万元。其中涉及包装标签问题的索赔案例比例最大为%,其次分别是食品过期(%)、发现异物(%)、产品质量(%)。

当天包括家乐福、大润发、物美、华润万家、强生、好时等50多家大型零售企业以及供应商相关负责人参会,大润发相关负责人潘秉纬表示:“大润发现平均每个门店每天都会遭遇七八次恶意打假,最近特别严重,最受困扰的是打假人自身造假。”潘秉纬说,造假团伙通常一个人携带过期商品带进去,藏在一个角落里,第二个人进去买东西结账,第三个人索赔,超市即便有再多的录像也无法100%监控,他们这种“打假”成功率很大。

“我们有一家门店有5个人买了19件商品,分19次结账。”物美相关负责人孙文波表示,我们的监控发现,这些人将商品放到汽车的后排座后,又立即从后备箱拿出相同的商品到超市投诉过期了。另外,超市曾还有监控发现,有人专挑临保质期还有两三天的冷藏商品,然后藏到孕婴童纸尿裤的堆头里,过两三天后再去取出来结账,完了就直接去服务台索赔。“像这种情况我们有全程拍摄的,就立即报警了,但是更多的情况是难有监控证据,那么在这种职业打假人面前企业往往是没有反击力量的。”

“事实上,职业索赔者是利用生产、经营企业非主观、偶发性的失误,以损害商家品牌声誉要挟对方支付比法律规定的赔付更高额的赔偿款。”楚东表示,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最大特点是有目的的只买问题商品,但无正当职业,且购买频次高,牟利目的性极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

对话

“不能把‘掉包商品’的行为和职业打假人画上等号”

对话人:职业打假人赵建磊(从事职业打假近20年)

谈条例的内容

“职业打假人带来的负面东西是标,假冒伪劣是本”

北青报:您觉得这次《实施条例》中为什么会出现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条款规定

赵建磊:自2009年食品投诉十倍赔偿出台后,职业打假人群体人数迅速增加,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海量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我认为,这一现象也迫使政府从法制层面上进一步规范这一群体。另外,确实有一些职业打假人素质不高,不能正确依法维权,给整个群体带来负面的影响。

北青报:您对这一条款中的相关提法认同吗

赵建磊:不是十分认同。我觉得,试图从立法上消灭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做法有些本末倒置。应该想一想,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为什么会出现首先是因为市场上有各种问题商品和违法侵权行为,然后国家出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种机制下,才会出现职业打假人。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让所有消费者都成为监管者,通过惩罚奖励来吸引更多的人来和假冒伪劣做斗争,从而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

我认为,由职业打假人带来的负面东西是标,假冒伪劣是本,是治标还是治本,很容易判断的。

谈条例的影响

“‘知假买假’争论20多年了,到现在不是也没有结论吗”

北青报:您认为如果这一规定最终实施,会对职业打假人的群体产生多大影响

赵建磊:可能会有一些影响,我觉得主要是思想上的,实质上不会。即使这条会通过,也不太容易执行。什么叫“以营利为目的”,换个词就是“知假买假”,实际上这个从199 5年王海打假开始已经争论20多年了,到现在不是也没有结论吗

关键的问题是法律是制约人的行为而并非制约人的思想,你怎么来认定一个人买东西索赔的行为是消费还是营利呢是拿购买数量还是购买的金额来衡量呢恐怕不好认定。而且即便是进行了界定,那么职业打假人也可以采用分散购买,多地举报等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打假。这么做确实会增加职业打假的成本,但是行政成本也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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