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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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措施

一.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必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三.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将我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的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四.定期组织执业医师、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五.进修医师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六.处方审核、评价、核对、发药以及合理用药指导工作由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药士只能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七.建立医师、药师签名或签章式样卡并留样备查。

八.处方开具当日有效,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特殊情况需延长处方有效期的,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九.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每三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哌醋甲醋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十一.药房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十二.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

序号。

十三.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每月对门诊处方、住院病历的用药合理性进行点评,

填写处方点评工作表,对不合理处方进行干预,促进用药合理性的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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