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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
2009 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 2 条 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裁定 不予认可: (一)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 效力未确定的;
申请认可的范围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的安排》2006
向哪个法院申请
案件范围
文字
程序
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 民事、 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
澳门向内地法院申请 澳门向内地法院申请 内地
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 赔偿的判决、裁定、劳动争议
盖章的中文委托书、中文 若内地与澳门两地均有财产,不得同 时申请执行。只能向一地法院申请执 行的同时,可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请条件) 第 6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
(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后,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人民法院作出认可裁定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 7 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内地申请香港法院认可 内地申请香港法院认可 or 执行 香港
香港高等法院
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依据被申请执行地法律; 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应为中文或 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中文译本(向香港无须中文)
二、认可 与执行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2008
内地向香港送达 内地向香港送达 香港向内地送达 香港向内地送达
2 个月 各高院、最高院 盖章的中文委托书、中文 可直接委托 (接到委托之日起算) 香港高等法院 同上 同上
内地与澳门(送达与取证) 内地与澳门(送达与取证)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
送达
委托主体
各高院、最高院
受托方完成期限
送达:2 个月
文字
程序
根据被请求方
费用
内地向澳门送达、 内地向澳门送达、取证 向澳门送达
可直接委托 取证:3 个月 同上
盖章的中文委托书、中文 的程序 同上 同上
免费、 要求特殊方式需付费
澳门向内地送达、 澳门向内地送达、取证 向内地送达
澳门终审法院
同上
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 第 1 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
(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 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 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 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可据被请求方法律,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内地向澳门法院申请 内地向澳门法院申请
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 ....
《关于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
管辖法院
程序
申请期限及程序、文字
申请人的举证义务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 4 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第 5 条 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 申请。(决, 或者外国、 境外地区法院作 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 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 (六) 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 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 或者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 驳回其申请。 (申
程序
申请期限及程序
拒绝执行理由
被申请人在内地与香港两地均有财产的 不能同时分别申请,一地法院执行不足部 分,可向另一地法院申请。
依据被申请执行地法律
基本与《纽约公约》第 5 条相同
内地认可和台湾地区民商事案件判决(规定+补充规定) 内地认可和台湾地区民商事案件判决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
申请认可和申请执行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 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
分别处理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 3 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的; 辖的; (四)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
内地与香港的送达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
送达
委托主体
受托方完成期限
文字
程序
根据被请求方 的程序 同上
费用
免费、要求特殊方式需付费 同上
涉港澳送达━━ 涉港澳送达━━ 9-3+1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 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
即《若干规定》中 T6“安排送达”
(二)内地向台湾送达的方式
即去掉“条约、外交、 使领馆”3 种送达方式
向代收人送达
涉 台 送 达━━ 9-3+2
内地向台湾送达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
法院间委托送达
送达的若干规定》2008 台湾向内地送达
一、送达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或送达时在大陆的; 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其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向代理人送达 向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明示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向代理人送达 3. 向代收人送达 向代收人送达: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 4. 向其代表机构送达 向其代表机构送达; 向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须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 ; 向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5.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 邮寄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 未送达。 6. 传真、电子邮件:受送达人留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 传真、电子邮件: 此种方式下,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 时予以回复。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 其他途径送达。 其他途径 8.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 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注意:采用 1-4 方式送达的,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进行留置送达。
对应审查
审理。 第 9 条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 2 年内提出。
申请期限和审理期限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第 10 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管辖法院 申请期限 申请期限 起诉与认可申请的冲突处理
a 受理认可申请后审结前,对重新起诉不予受理; 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举证存在财 b 未申请认可,可直接起诉; 产)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 认可申请应在该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c 已受理起诉后审结前申请认可,应中止诉讼,对认可予以审查;拒绝认 可的,不得再申请认可,但可重新起诉。 向内地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的,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六个月内审结。 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认可) 仲裁地法院先执行, 可向另一地法院就不足 重标准 部分申请执行 5 条相同
可和执行
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2000
管辖法院 香港申请内地执行 香港申请内地执行 申请内地 内地申请香港执行 内地申请香港执行 香港
(▲香港只对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 单内的仲裁机构之裁决进行执行) 香港高等法院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二者不同时可选择其一, 但不得同时分别申请
(三)台湾向内地送达
1.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有关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应当有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 2.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月内完成送达。 3.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 4.受托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法院委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2008. 4.23 施行) 《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一)双向适用: 双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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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2.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本规定
管辖法院
程序
适用范围
拒绝执行理由
澳门申请内地认 澳门申请内地认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二者不同时 被申请人在内地与澳门均有财产的可单独 申请 可选择其一,但不得同时分别申请 可和执行 《纽约公约》 第 也可以同时分别申请, 仲裁机构、仲裁地、准据法(仲裁法规)均在对方所在地,三 基本与 内地申请澳门认 内地申请澳门认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 (2) 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 副本; (3) 原判决法院出具的证明该判决为可执 行的终审判决的证明书; (4)身份证明材料。
香港申请内地法院认可 香港申请内地法院认可 or 执行 内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或 财产所在地中院;可选择其一, 被申请人在内地与香港两地均有财产的可同时分别申请, 但不得同时分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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