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确立与法律保障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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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确立与法律保障论析[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有赖于法律保障。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案作出判决,彻底否定基于种族隔离制度的“隔离但平等”原则。这一划时代的判决使美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上得到最终确立。回顾美国公民受教育权从逐步确立,到受教育权平等保护原则最终实现的艰辛历程,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发现规律,创新理论,对于发展与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 教育权;平等保护原则;法律保障;现实意义

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是指公民依法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通过学习完善自我的权利。受教育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属性,前者要求排除国家权力之介入,尊重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自由;后者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建立教育制度,完善教育法规,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条件。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有赖于法律保障,包括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加强受教育权被侵害之司法救济等。美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奉行基于种族隔离制度的“隔离但平等”原则,造成美国教育平等权保护“有隔离、无平等”的后果。1954年,随着美国宪政史上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最具历史意义的案件之一——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案判决的出台,“隔离但平等”原则被彻底否定。这一划时代

的判决使美国公民(主要是黑人)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上得到最终确立。回顾美国公民受教育权从逐步确立,到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原则的最终实现的艰辛历程,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发现规律,创新理论,对于发展与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美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确立

1919年颁布的德国魏玛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有义务通过免费教育来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开创了将教育权规定为公民宪法权利之先河。二战后,“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在各国宪法中得到了充分肯定,据统计,在总共142个国家宪法中,有73个明确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权,占总数的51.4%。同时,国际法亦将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纳入其调整范畴。1948年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宣言》强调,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由此可见,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公民的宪法权利已经得到了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的肯定。

美国是典型的分权制国家。受教育权在早期宪法中并没有得到明确肯定。1787年美国宪法没有涉及教育问题,其后于1791年通过的人权法案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因此,受教育权并不是

美国联邦宪法上的一项权利。美国国会规定,只要各州不违反宪法的总原则,凡是宪法中没有提及的具体事务都由各州自行决定。因此,美国的教育事业由各州主持。同时,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拥有”拨款”的权力,联邦政府据此把拨款权力引伸到教育领域,通过拨款间接地干预和管理教育。联邦政府影响教育发展的渠道,主要有国会、联邦法院、联邦政府及其联邦教育部。其中,国会有联邦教育法律立法权、联邦教育经费筹款权、联邦教育经费预算决议权以及联邦高级教育行政官员任命的同意权;联邦法院具有司法权、司法解释权以及对教育诉讼的裁决权,有权审查联邦法律、联邦行政命令以及州宪法、法律、行政命令等是否与联邦宪法相抵触,有抵触者可宣布其无效;联邦政府有公布教育法案、任免联邦教育行政官员以及领导和监督联邦教育行政机构的权力。尽管宪法无规定,但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围绕美国公民受教育权,推出了一系列法案、判例及政策,有效地确立了公民受教育权,构建起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机制。

在美国教育史上,联邦政府主要采用法律手段调控教育发展,制定实施一系列旨在维护公民受教育权、确保教育机会均等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及政策。主要有:(1)《莫里尔法》(1862)。美国高等教育史上的第一个法案,也称“赠地法案”。联邦政府拨地给各州,以建立农工学院发展农业技术教育,或是通过土地租金发展学院。该法有力地推动美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贫民化进程,促

成大学第三职能的诞生,实现了美国高等教育的革命性变迁。(2)《第二莫里尔法》(1890)。是对1862年法案的修正。法案规定对已建立或即将建立的农工学院,政府每年要增加拨款。同时,要求各州必须出台相应立法,对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该法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要求农工学院对黑人开放,或者另外建立专为黑人接受教育的农工学院,一视同仁地让黑人与白人接受同等的教育。(3)《1944年军人再适应法》(1944)。又称《军人权利法案》。旨在避免战后高失业率和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该法案的实施,使许多缺少文化和技能的军人迅速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4)《国防教育法》(1958)。在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把教育置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地位,被誉为“美国教育史上划时代的文献”,对加速自然科学发展起到重大作用。(5)《经济机会法》(1964)。联邦政府设立联邦基金,拨款给州政府,由州政府拨款给大学,引入勤工俭学计划,给困难学生提供经济资助。该项法案使美国高校入学率激增,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6)《高等教育法》(1965)。20世纪60年代,美国高等教育法治的目标集中在解决由贫困、种族与少数民族歧视问题而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均等方面的矛盾。在此法案中,联邦政府增加对教育的资金投入,建立教育机会均等计划和学生贷款计划,以贷款、政府奖学金、学校助学金等形式给学生提供经济资助,支持其完成中学后教育或大学教育,使美国的普通教育以及高等教育改革有了较大发展。(7)《高等教

育法修正案》(1972)。这是继《莫里尔法》和《1944年军人再适应法》之后的第三个重大教育法案。它解决了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以及赋予学生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法案建立了保证政府拨款用于学生的基本资助计划(如佩尔奖学金),规定拨款直接划给学生个人,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由选择学校,加快了高等教育的市场化步伐。(8)《高等教育法修正案》(1976)。增加了助学计划,同时规定将高校信息多方面地公之于众,让家长和学生对学校的选择更为明智。(9)《中等收入家庭学生资助法》(1978)。放宽了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家庭收入学生的贷款限制,让更多学生能够贷到款项完成学业。

建基于以上述法案及政策为标志的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美国“充分教育”目标的实现。美国公民凡接受了中级教育的,一般都有机会继续其学业:公立学校可以向大多数学生提供价格合理的教育;优秀的私立学校可以向非凡出众的学生提供精英教育;其他一些私立学校则具有较强的市场适应能力。一般说,学生想接受多少教育就能接受多少教育。

二、美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

有权利必然受侵害,有权利必须有救济。旨在维护公民受教育权的诉讼对于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有着特殊意义。这一点在美国社会得到充分证明。联邦最高法院对于美国社会的塑造作用是巨大的,在其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的实现过程中,联邦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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