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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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管理规定
2010-5-20 17:27:01 浏览次数: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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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程序,提高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公示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乡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修改、城乡规划实施的公示。
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两阶段。
第五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城市的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系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给排水系统,通信、电讯、广播电视等通讯系统,交通系统中的地铁等轨道交通系统,防灾系统中的防空、防洪等系统的规划信息,不宜向社会公示。
规划的图文资料中应当隐去不宜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规划公示坚持便民原则,公示内容要清晰,语言表达要准确。
第七条规划公示时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公示
第八条制定和修改下列城乡规划应当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城乡规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告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主要内容为文本和规划方案。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包括其文本和图则。
(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图纸和文本。
第十条城乡规划修改的批前公告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告内容项目,并附修改的理由、修改的意见或公众意见、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前后的对比情况等。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后公布内容除包括批前公告内容项目外,还应当增加规划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前公告方式包括: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规划展馆公告,必要时在新闻媒体或其他公众场所公告。
(二)城市、镇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规划展馆公告,必要时在现场公告。
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在现场公告。
村庄规划应当在村庄现场公告。
第十三条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批前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内容批准后,应当在规划成果确认后10日内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公示
第十五条下列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批前公告: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二)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选址意见;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城乡规划许可内容。
第十六条批前公告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批准的主要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包括方案总平面图。
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还应当包括日照分析结果。
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下列城乡规划实施应当批后公布: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涉及房屋拆迁项目以及加油站、危险品仓库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项目,可以在规划咨询阶段进行现场公示,征询公众意见,作为规划审批阶段的参考。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实施批前公告一般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必要时在新闻媒体或现场公告。
涉及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危险品、拆迁、规划调整、日照遮挡等项目应当进行现场公告。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实施的批后公布方式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实施的批前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二条各种建设项目,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必须制作统一制式的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在建设现场公告,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公告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城乡规划行政审批(许可)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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