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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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担保物权

一、概念题

1.抵押权(东财2015年研;华农2011年研;东财2011年研;北邮2005年研;浙大2005年研)

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抵押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2.最高限额抵押(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最高额抵押,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而设定的抵押权。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限额抵押的特征包括:①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连续发生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②最高额抵押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武汉理工2010年研)

答:(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①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

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设立都需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

(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

①设立的对象不同。抵押权设立的对象一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人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立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②设立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船舶抵押权是在海上融资活动中产生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4.质权(南航2015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浙大2006年研;人大2009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9年研)

答: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特征包括:①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另外,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②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

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5.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中南财大2008年研;人大2002年研)

答:(1)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2)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3)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的形式不同,权利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财产性权利,而动产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动产;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有些财产权利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质权。

6.留置权(北航2011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人大2010年研;浙大200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北科2008年研)

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另外,留置权也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

权的共同属性。

7.浮动抵押(首都经贸2010年研)

答:浮动抵押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8.质权与典权(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

答: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者权利交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下,债权人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种类之一。

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必须设定在他人不动产上,以典物的用益为目的,以典权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在回赎期限内,出典人可以回赎典物。典权具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双重性质,但是我国学界的通说认为,典权属于用益物权。

二、简答题

1.简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中国矿业大学2009年研;北邮2008年研)相关试题:

(1)简述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人大2012年研)

(2)担保物权具有哪些特征?(人大2007年研;浙大2007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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