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关键信息项:编者信息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信息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概述司法观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涵盖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权及使用条款版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载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标目标读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校与审定审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本更新说明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订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附录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使用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条款适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一、编者信息1.1 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出版信息2.1 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内容概述3.1 司法观点范围:本集成版涵盖了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间的司法观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记录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记录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1 本书编纂目的与特点 (3)1.2 本书适用范围与适用方法 (3)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分类详解 (4)2.1 法律适用 (6)2.1.1 审判指导 (8)2.1.2 司法解释 (9)2.1.3 操作指南 (10)2.2 诉讼程序 (11)2.2.1 立案审查 (12)2.2.2 一审程序 (13)2.2.3 二审程序 (14)2.2.4 再审程序 (14)2.3 执行工作 (16)2.3.1 执行程序 (17)2.3.2 财产调查与控制 (19)2.3.3 强制执行 (20)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案例分析 (20)3.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2)3.2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3)3.3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解析 (24)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研究与发展 (26)4.1 司法观点的发展趋势 (26)4.2 司法观点的实践与应用 (28)4.3 司法观点的改革与创新 (29)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本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和实践成果的专业书籍。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裁判结果为基础,通过整理和分析,提炼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司法观点。
本书旨在为法律工作者、学者和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深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参考资源。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快速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标准和态度,为自身的法律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本书共分为十个部分,涵盖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各个方面。
每个部分都针对特定的法律领域,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本书还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进行了生动的解读和评述。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法律著作,对于法律工作者、学者和广大读者来说,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的原因被确认⽆效后,买受⼈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期间的房屋使⽤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
今天店铺⼩编为⼤家带来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责任被认定⽆效后,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最⾼⼈民法院民⼀庭意见]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的标准。
(⼆)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不能以合同⽬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最⾼⼈民法院民⼀庭认为:在交通⼲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诉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由于出卖⼈违约⾏为所致。
其以合同⽬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持。
(三)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庭意见):虽然当事⼈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这⼀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未告知,致使购房⼈多⽀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造成损失的部分。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在收取了买受⼈⽀付的⼤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程价款需要优先⽀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交付房屋(五)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效后,⼀⽅当事⼈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前对违反房屋认购书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并不统⼀,有的判决开发商依据诚实信⽤原则,按原价格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对于认购书缺少的条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充;有的判决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适⽤定⾦罚则外,另需承担⼀定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具有指
导意义的司法观点的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具
有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指导和统一裁判职能。
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
和理论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逐渐形成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和创新性的司
法观点,这些观点在各级法院的具体案件审理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
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主要任务是对这些司法观点进行系
统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的裁判工作。
其中的司法观
点包括指导性文件、典型案例、司法解释、裁判理由、司法审查意见
等不同形式的内容。
这些观点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涵盖刑事、
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等多个领域。
例如,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观点集成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侵权、物业、婚姻家庭、知识
产权等方面;在刑事领域,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量刑、证据规则、审
判程序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编制和发布,
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司法原则。
司法观点集成应当以全国法院的审
判实践为基础,结合立法、行政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不断的更新和
完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司法观点集成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司法观点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适用性。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示例文章篇一:《我眼中的〈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嘿,你知道吗?有这么一本书,叫《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这对于咱们平常人来说,可能感觉特别高大上,就像天上的星星,看起来有点遥远又神秘。
我第一次知道这本书的时候,是听我爸爸说的。
我爸爸呀,他可喜欢看一些法律方面的东西了。
他跟我说:“孩子啊,这本书可不得了呢。
它就像是一个法律知识的大宝库。
”我当时就特别好奇,宝库?那里面都有啥宝贝呀?我就缠着爸爸给我讲讲。
爸爸说,这里面有好多好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种案件的司法观点。
就好比是一群超级聪明的法官爷爷和奶奶们,把他们审理案子的时候心里想的那些重要的想法都放在里面了。
我就想啊,这是不是就像我们做数学题的时候,老师给我们讲的那些解题思路一样呢?要是我们做错了题,老师就会告诉我们正确的思考方向。
那这些司法观点是不是就给那些处理法律案件的叔叔阿姨们指方向的呢?我问爸爸:“那这里面的东西是不是很难懂呀?全是那些干巴巴的法律条文吗?”爸爸笑着说:“可不是呢。
虽然有法律条文相关的东西,但是它更像是一个个故事的解答。
你想啊,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很多人的故事。
比如说,有一个人被冤枉偷东西了,那法院怎么判断他是不是真的偷东西了呢?这就得靠这些司法观点啦。
”有一次,我在电视上看到一个法律节目。
里面讲的是一个关于房子产权的纠纷。
一个老爷爷和他的邻居因为一块小院子的归属权吵得不可开交。
我当时就想,要是他们能看看《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说不定就能知道到底这个院子该归谁了呢。
我就跟爸爸说:“爸爸,这个书里有没有关于房子的事儿呀?”爸爸说:“那肯定有啊。
房子产权纠纷这种事儿可不少见,书里肯定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司法观点来指导法官们做出公正的判决呢。
”我想象着法官们拿着这本书,就像拿着一把解开谜题的钥匙。
要是没有这把钥匙,那那些复杂的案件就像是一团乱麻,怎么也理不清。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最高院司法观点)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如何区分(最高院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争议才为劳动争议,因此,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
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用工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除此之外,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
第二,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性。
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即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包括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人格的从属性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有服从用人单位规制与工作指令、接受用人单位监督的义务;经济上的从属性是指劳动关系需以劳动者提供的职业上的劳动力为内容,并以报酬给付为必要条件。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好的,我会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的风格,编写一个合同或协议书示例,并在文中列出关键信息项。
请注意,这个示例协议是一个通用的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合作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资金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变更与终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1.1 本协议旨在确立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作项目顺利进行,实现共同目标。
合作内容2.1 项目描述:双方同意合作进行_________项目,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将共同参与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管理。
2.2 责任分配: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乙方负责_________,以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推进。
资金安排3.1 资金来源:甲方承诺提供项目资金总额为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支付时间节点如下:_________。
3.2 资金使用:乙方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每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交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台风(风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不可抗力与免责。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不可抗力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与具体场合下的免责,需分别看待。
如对洪水,各国法律虽均将其视为不可抗力。
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均能免责。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不能免责。
如在长江边上的储存仓库,于洪水发生时,仓库没有及时将保管物转移到安全地带,造成货物损坏的,在这种情况下,仓库主不能以洪水是一种不可抗力而免责。
或者可以说,此时洪水对仓库主而言并非是不可抗力(采主观标准)。
但如系房屋买卖,如洪水冲垮房屋致卖方不能交付的,则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494页。
导读和说明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作为一般的免责事由,与具体场合下的免责,需分别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另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也就是事件的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不可避免但可克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机通用进出口公司诉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时间:2000年2月13日,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商事卷(全)
最⾼⼈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商事卷(全)COURT
最⾼⼈民法院
司法观点集成
商事卷
北京⼤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云秋
新编版最⾼法司法观点集成及民商事卷增补版
集成共收录8007个观点,增补版收录1141个观点,总共9148个。
约9000个最⾼⼈民法院判
决,具有权威性、实⽤性、前沿性,是法律⼈的不⼆选择。
六卷⼆⼗四册。
民事五册1598个,民诉四册1477个,商事五册1897个,刑事1541个⾏政及国
家赔偿三册1079个,知识产权⼆册415个。
民商事卷增补版共四册,1141个观点。
包括民事部分316个司法观点,商事部分730个司法观点,民事诉讼部分95个司法观点。
通过阅读
《最⾼⼈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商事卷)这本书,抽丝剥茧其中的内容,整理出司法观点,
以供查阅和学习。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公报·案例·裁判摘要36篇民商事01-2101 .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02 .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03 . 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加强司法体系建设,保障法治的顺利实施。
在新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观点,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法官们应当自觉践行中立、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确保全体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障,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标。
2. 推进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效果随着科技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性。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案件审理1的效率和准确性,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更好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
3. 规范裁判尺度,实现审判一致性为了加强对裁判尺度的规范化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加强对裁判标准的制定和共享。
通过建立统一、公正、透明的案例指导制度,实现审判一致性,提高裁判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举可以有效降低司法的不确定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4. 提升院校法学教育水平,培养高素质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重视法学教育在培养高素质法官方面的作用。
鼓励高校加强法学人才培养,注重培养法律实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鼓励法院开展与高校的合作,推动司法教育与学术研究的深度融合。
5.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司法影响力2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进行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提高我国司法改革的水平和质量。
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推动国际法治秩序的建设,为国际社会提供中国智慧和方案。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集成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果和公正性。
这些观点的提出,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小产权房”买卖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附判决书)聚法案例
“⼩产权房”买卖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附判决书)聚法案例参考|《最⾼⼈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本⽂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最⾼院司法政策精神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因抵押担保、转让⽽产⽣的纠纷。
在⾮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效。
合同⽆效后,买受⼈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最⾼⼈民法院《关于印发<第⼋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2016年11⽉21⽇,法【2016】399号)第19条。
案件梳理(图⽚来⾃⽹络,侵权则删)案例⼀坐落于⼤同市平城区御北园东园3号楼2单元7号房屋,由⼤同市南郊区新旺乡五爱村村民委员会发放了房证,房证标明产别为私产。
2018年5⽉28⽇,经⼤同市城区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介绍,李某梅与李某琦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梅向李某琦购买上述房屋,房屋交易总价款为385000元,如李某琦不卖此房则违约,退还双倍购房定⾦及中介费,如李某梅不买此房则违约,购房定⾦不退,中介费不退,此房为⼤同市南郊区新旺五爱村集资⼩产权房,李某梅同意购买此房,此房留下家具及其固定设施。
同⽇,李某梅⽀付购房定⾦6500元,向⼤同市城区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付中介费3500元。
⼀审法院认为,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当事⼈真实意思表⽰,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李某梅主张合同⽆效,⽆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持,其基于合同⽆效要求退还购房定⾦及中介费的主张,不予⽀持。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四条、第五⼗⼆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李某梅负担75元,该院退还75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笔记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目的和意义 (3)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内容特点 (3)3. 如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4)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正文 (6)1. 法律适用 (8)1.1 民事诉讼法 (10)1.2 刑事诉讼法 (12)1.3 行政法 (12)1.4 知识产权法 (14)1.5 其他相关法律 (16)2. 司法解释 (17)2.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18)2.2 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19)2.3 对司法解释的解释 (20)3. 司法政策 (22)3.1 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23)3.2 对立法工作的建议 (24)3.3 对法院工作的指导 (26)4. 司法改革 (27)4.1 对法院组织结构的改革 (28)4.2 对审判程序的改革 (29)4.3 对执行工作的改革 (31)5. 国际司法合作 (32)5.1 对外司法协助 (33)5.2 对外法律交流 (35)5.3 对外司法合作 (36)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部全面梳理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法律观点的著作。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指导性文件为基础,通过提炼和总结其中的核心观点,形成了一个系统完整、内容丰富的司法观点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我们将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的历史沿革和职责使命,以及其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详细阐述本书的内容特点和编纂宗旨,包括如何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智慧,以及如何为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一部便捷实用的参考工具书。
我们还将对本书所涵盖的司法观点进行分类整理,以便读者能够快速找到自己关心的领域和问题。
我们将围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展开,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各个领域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
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包 括法律适用、审判程序、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这些观点对于正 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合同编是本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合同订立、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方 面的内容。该部分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全面的司法观点指导,包括合同效 力的认定、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 现实意义。
关于劳动法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法领域中强调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 要性。他们认为,劳动者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同时,对于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也坚决予以打击。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的透 明度和运营效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一些违反公司治理结构的行为也坚 决予以打击。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困难的情况,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合同解除权,以 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对于违约方,其也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后的相应责任。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指出知识产 权是创新和创造的重要保障。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坚决予 以打击,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外,本书还针对一些其他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和阐述,例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观点 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民商事纠纷,具有重要 的指导意义。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是一本汇集了最高人民 法院民商事司法观点的综合性书籍,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法律适用方 面的最新理解和裁判理念。本书的目录涵盖了民商事审判中的基本原则和指导 思想、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民商事法律问题等方面,具有很 高的参考价值和实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2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2个案例裁判摘要观点集成2013年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者按:1月13日,我们推送了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45个案例的裁判摘要观点集成之后(回复20140113可自动获取消息内容),有读者建议我们继续整理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的裁判摘要。
今日,我们推送归纳后的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观点集成。
阅读提示:2013年度的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刊发公报案例24篇、裁判文书选登18篇。
本期消息在公报所载42个裁判案例的基础上,分公报案例、裁判文书选登两个部分,按民商、刑事、知产、行政等分类,归纳出42个案例的裁判摘要,方便读者了解相关裁判规则。
公报案例裁判摘要24篇民商事1、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
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2期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3、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裁判摘要: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
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二、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中国法律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总结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为各级法院、法官和律师提供参考和指导。
通过集成和发布这些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试图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以便于全社会理解和遵守法律。
而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则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这一体系。
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集成影响着整个法治社会的运行。
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依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相关判例进行判断和决定。
然而,由于中国法律体系的特殊性,法官们在实践中也需要依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观点进行指导。
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对于法律实践和司法公正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该集成对于各级法院和法官来说是一部权威性的参考书,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
在对待类似案件时,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参考集成中的先例和观点来保持一致性,从而增加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律师可以通过研究集成中的案例和观点,为自己的辩护和诉讼策略提供依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了解集成中的司法观点,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从而更有针对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司法观点集成可能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信息的及时性和更新性。
由于司法实践的持续发展和变化,司法观点也会随之调整和变化。
如何保持集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就成了一个重要的挑战。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一些地方性的偏见和不公。
在集成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地方法院和地方司法观点的监督和审查,确保集成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个旨在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举措。
新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这一体系,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了更准确和权威的参考。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
行政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最高 人民法院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和穷尽救济原则。当事 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举证和质证。 同时,也应当注重完善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执行制度、再审制度和责任追究 制度等具体制度。
这本书是一本非常有用的参考书籍,它提供了许多有用的信息和观点,可以 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规和司法实践。尽管我不同意其中一 些观点,但是我也从中获得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和启示。
目录分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目录分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是一本由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书 籍,该书籍对行政法领域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阐述和整理。以 下是对该书籍目录的分析。
该章节详细阐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包括行政处罚的基本原 则、处罚种类、处罚程序、处罚的执行等方面。这部分内容对于了解行政处罚的 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章节对行政许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许可的设定、许可的申请和审查、许可的撤销和变更等方面。这部分内容对于理 解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阅读感受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行政卷》是一本关于中国法律制度、行政 法规和司法实践的书籍,它提供了许多有用的信息和观点。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规范性。 尽管有时候我对某些法规或者规定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也深刻理解了这些规 定和规定的背景和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本书认为,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侵犯人身自由而造成损害的;二是因侵犯 财产权而造成损害的;三是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造成损害的;四是因使用暴力、虐待等方式执 行职务而造成损害的;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而造成损害的。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文章尊敬的读者朋友们,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始终坚守司法公正、依法行事的原则,为全国人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今天,我将为大家整理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以期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份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参考。
1.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是社会发展的必需品。
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谐。
2. 司法公正是核心价值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待。
我们要坚决贯彻独立、公正、公开、廉洁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司法腐败,确保每个案件都在法治轨道上公正进行。
3. 以人民为中心,为民所用法院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我们要积极主动解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关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正和温暖。
4. 严格确保案件质量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我们要坚持依法办案、精心审理、确保案件质量无可挑剔。
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推行法官专业化、多元化发展,确保司法公正和正义被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
5. 推动司法改革创新司法改革创新是推动司法事业发展的基础。
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勇于尝试,勇于创新,推动司法体制机制的创新,提升司法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同时,要加强国际合作,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司法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6.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普及法律知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
我们要加强对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要加强法学研究,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一些集成。
背靠背”机制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背靠背”机制法律实务问题研究“背靠背”合同指存在三方或多方、具有上下游合作关系的业务中,中间方的主体将其与上游主体合同中的义务(义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价款、提供货物、特定服务等),以相同的形式转移给下游的合作主体,以上游主体给付或履约作为向下游主体给付或履约的前提条件。
“背靠背”合同在工程承包、系统集成、商品贸易等领域应用广泛。
其设计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降低成本,对于中间方有积极意义。
但大量司法案例显示,“背靠背”合同订立后,中间方并未能高枕无忧、如愿进行风险转移。
在总结近期代理的“背靠背”合同纠纷案件的基础上、依托司法裁判大数据分析,对背靠背条款的性质、效力、风险转移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为处于业务环节中间方提出了防范法律风险建议:·在商业模式选择阶段注重综合评估·在招投标阶段注重招投标行为的规范性·在合同协商签订阶段注重条款约定具体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上下游的信息同步、积极行使债权等一、问题的提出——能否以所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拒绝付款xx在2019年代理A公司参与该公司与B公司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涉案合同为典型的“背靠背”合同,主要约定为:A公司向被告提供某项目所需软件及技术支撑、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B公司基于该项目获得的服务费,应在实际收到上游方分成款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分成款支付给A公司。
B公司在上游未支付分成款的情况下,也拒绝向A公司付款。
故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及逾期支付的利息。
B公司在本案中主要的抗辩主张为,合同约定的“实际收到分成款”应当是其向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因上游方未付款,故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上述案件的核心争议即为欠款方是否能以所附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拒绝付款。
最终法院一、二审均认定,涉案的“背靠背”条款并非合同生效条件或付款条件的约定,在A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B公司无权拒绝付款,判决支持了A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京73民终2041号)。
建设工程施工书籍
标题:建设工程施工书籍简介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涉及广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了帮助从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提高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市面上涌现出了许多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书籍。
本文将为您推荐几本具有代表性的建设工程施工书籍,以供参考。
1.《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本书详细介绍了工程施工准备到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包括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书中还针对工程安全、施工人员安全、工程进度计划、工期控制、工程质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编制。
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师、项目经理及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人员阅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研究》本书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疑难问题,如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合同解除、工程价款结算等进行深入研究。
书中每个具体问题后附有近几年典型案例并进行简要评析,有助于律师、法官和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3.《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本书收录了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人民法院发布的民商事领域的司法观点,是对2017年出版的《新编版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系列中民事、商事、民事诉讼三卷内容进行增补的合集。
全书共分为六卷二十四分册,涵盖了总则、物权、合同、侵权、家事等民事领域司法规范,为律师、法官和从业人员提供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参考。
4.《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全5册》本书结合新发布的民法总则,全面整理总则、物权、合同、侵权、家事等民事领域司法规范。
全书共分为五册,共计1598个司法观点、3804页、420.5万字,为律师、法官和从业人员提供了全面的民事司法规范参考。
5.《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商事卷全5册》本书分为五册,共计1897个司法观点、近1800万字,涵盖了商事领域的司法规范。
全书分为六卷二十四分册,即:民事卷、商事卷、刑事卷等。
本书有助于律师、法官和从业人员深入了解商事领域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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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股权转让的36条裁判规则2016-06-25 法律讲堂点击法律讲堂关注来源│金融法视界(flview)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股权转让的36条裁判规则,总结了近几年发生的36个案例,很有指导意义,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在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仅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2、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方不需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的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3、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4、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的履行。
【裁判要旨】当事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后,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股权因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被宣告破产的贬值损失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5、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
【裁判要旨】因许光全、许光友将身份证复印件借给涂开元时,二人并没有与涂开元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涂开元向许光全、许光友隐瞒借用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目的,并暗中将开明房产公司的部分股权登记在许光全、许光友名下,系冒名出资行为。
因被冒名的股东名下股权的实际权益人系涂开元,涂开元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其事前暗中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系实际出资人处分自己投资权益的行为,该行为虽可能损害他人姓名权,但没有损害被冒名者的股东权益,故其处分行为应认定有效,受让人舒鑫的股东资格应予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6、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裁判要旨】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461号民事裁定书。
7、当事人明知所涉股权未经过评估而签订国有股权转协议的,若评估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有资产转让不仅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而且应当由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当事人明知所涉股权未经评估而签订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将造成国家的损失,而故意为之,说明当事人并非善意。
如果签订转让协议后评估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且受让方明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与之交易,谋取不当利益的,即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在上述情形下,应认定为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8、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其场外交易行为无效。
【裁判要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5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
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第4期(总第162期)9、上市公司股权置换协议未办理审批手续,股权置换的条款因不具备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才生效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
【裁判要旨】在仅系股权转让条款未经批准才生效的情形下,未经批准,股权转让条款未生效。
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请求继续办理报批手续的诉请,在可以继续办理报批手续的情形下,判令当事人办理报批手续以促使合同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
1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签订的约定在禁止转让期满后再办理转让手续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一、《公司法》原第147条第1款关于“发起人持续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旨在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3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行使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第147条第1款的规定。
协议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禁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对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
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该条仅缩短了禁售期,并未作出实质性修改,因此本案仍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
11、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有意违规定采取股权托管的方式以规避股权转让审批程序,因未获行政审批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的,双方应依同等过错承担损失。
【裁判要旨】由于股权转让双方均系在已经预见到股权转让可能因中国证监会不予审批而存在无法实际交付的风险的情况下,有意违规采取股权托管的方式以规避股权转让审批程序,故在股权转让合同因未获得监管机构的审批无法实际履行而解除时,对托管期间股权价值贬损双方负有同等过错,各承担保50%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12、夫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其效力应综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裁判摘要】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
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足,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作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早第219号民事判决书13、在矿业权主体未发生变动情形下,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合同内容违法因而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股权及资产转让协议的履行并不当然发生矿业权的转让。
在矿业权主体未发生变动情形下,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合同内容违法因而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14、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变动的是股权而非采矿权等资产故不适用《矿山资源法》。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公司收购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矿山企业的全体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并过户给受让方安排接受股权的人,并约定了收购对价、办理股权过户及公司资产移交等相关内容,该两份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合法有效。
当事人主张按照《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收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应未生效,因本案法律关系涉及变动的是股权,并非采矿权等资产,上述法律对矿山企业股权变动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其主张适用上述法律的观点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于院〔2012〕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15、转让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不能认定为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而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双方两次股权转让后,虽然出让方将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受让方,但原属该目标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始终登记于目标公司名下,属于目标公司的资产,并未因股权转让而发生流转。
因此,不能仅以转让了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而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并因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23号16、当事人之间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别于直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标的公司所控制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并非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依据。
【调解要旨】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土地转让时投资应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规定,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物设定的于物权变动时的限制性条件,转让的土地未达到25%以上的投资,属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该条规定的性质,系管理性规范。
2.当事人之间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别于直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标的公司所控制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并非判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17、双方签订法人股转让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