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读书笔记 第九章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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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社会保障法的界定

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理解

(1)从制度层面讲:社会保障法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被用来保护特别需要扶助的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大众福利的各种立法。

(2)从社会层面讲: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或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从人性层面讲: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标准定义:社会保障法是着眼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为维持国民的基本生活和一定的生活质量,保证国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来调整国家、社会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福利法

3、社会保障法的狭义理解(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和广义理解(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

(1)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冠以“社会保障法”等名称的法律。(2)广义的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有关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

1、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法必须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框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对公民的收入进行比较公平的再分配,从而达到化解风险的目的。

2、保障效益最大化

(1)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就必须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资源,确保效益最大化。

(2)效益目标与公平价值之间是对立统一、互相补充的关系。社会公平的实现和可持续需要借助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有效益;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有效益又离不开社会公平作前提。

3、构建社会和谐——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

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正是通过各种立法保障人们在意外风险中的基本生活,通过体制和政策上的收入分配调整,保证社会公平性,从而使人类社会达成和谐。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各子系统之间和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各种层次的社会公民之间的和谐、区域与地域之间的和谐。

三、社会保障法的原则与功能

1、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制集中反映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和精神,贯穿社会保障法法律规范的全过程,主导整个社会保障法体系,调整各种社会保障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人权、生存权与发展权保障的原则——社会保障法的最基本原则

A、生存权是一个社会人生存的基础,也是个人享有人格和资格的基础,社会保障法应该将生存权作为内在价值(而不仅仅是实现温饱这样只具有工具理性的外在价值),通过社会保障使公民感受体验到生活安全、稳定、公正,进而为自己、为社会工作和尽义务。

B、发展权是个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能力获得的权利。社会保障法应该关注人们的发展权,如教育、就业、公共文化等。

C、应该将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作为社会保障法的起点和终点。

(2)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A、社会保障法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作为公民,国家有保障每一个公民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权利,公民作为权利主体有获得这些权利的资格。同时每一个公民也是义务主体,被社会期盼和要求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B、权利和义务对等并不是权利和义务恰好在数额上相等,也就是缴费与待遇之间不是相等的,社会保障本身就具有公助互济的特征。

(3)普遍性和差异性相结合的原则

普遍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制定对全社会成员普遍适用的相同社会保障标准,一切社会成员均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差异性:针对不同地区、类型、阶层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适用法规和标准。

普遍性与差异性相结合的总体要求:

A、把全社会成员纳入社会保障保护之下,赋予全体社会成员在面临生存危机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根据城乡不同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确定不同类型成员的保障标准。

(4)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A、经济水平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的发展需要经济发展积累社会财富作为经济基础

社会保障水平受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国民生活水平影响

B、社会保障发展影响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具有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5)集约立法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应该采取集约立法的原则,将“碎片化”分散的社会保障法集合起来。

2、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功能

(1)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

A、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首先就是必须保障一个人生命存在所必需的条件,在当前突出表现为脱贫致富,社会保障法就是保证弱势群体的生存权。

B、人的生存权的含义广泛,社会保障法就是促进个人身心全面协调发展。这也是社会保障事业一个新的发展趋势。

(2)维护社会稳定

A、社会保障法就是确保社会稳定的主要防线。社会经济正常运行需要社会稳定,而各种特殊情况的发生都会不同程度的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形成,从而危害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B、市场经济需要企业公平竞争、劳动力合理流动,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得到解决,以消除人们的不安全感。社会保障法就是通过预先防范和即时化解风险的方式发挥其稳定功能。因此被誉为“社会减震器”和“社会安全网”。

(3)调整社会公平

A、社会保障法必须公平、正义的规定社会每一个公民获得的社会权利。

a、社会公平指公民之间在经济利益方面不应该存在过分的贫富差距

b、造成社会不公平的因素有三:资源有限、利益主体能力不同、社会权利不等

c、法律法规与上述三个因素都有关系,尤其是第三个因素社会权利(三因素会相互之间产生马太效应)由于只有在这三个因素都完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平等的利益,因此社会保障法必须公平、正义的规定社会每一个公民获得的社会权利。

B、社会保障法应该逐步完善和保证公民社会权利的分配(如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权等)和政治权利的分配的平等,从根本上调整社会公平。

(4)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A、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由于维护劳动力再生产和劳动力合理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成熟的客观要求,而社会保障立法正是要从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权的理念出发,从这两点来达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的。

B、社会保障立法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

一是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使社会整体活动实现良性循环(公民有了安全感)

二是能够促进遭受特殊事件的社会公民渡过难关,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政府救灾)

三是能够促进社会成员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们更加努力工作,为社会尽责。

四是能够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团结互助)

五是能够促进社会保障法制化(不是政策是法律,不是施舍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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