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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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 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6.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 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 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关于护士的表彰、奖励,条例规定:国务院有 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 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 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 发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够。一些护士不能全面、 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主 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护患关系紧张,影响了 医疗质量,甚至引发医疗事故。一些医院的护 理工作简单化,护士仅注重执行医嘱,忽视了 主动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巡视病房和基础护理 等工作,忽视了对病人的生活照顾、心理护理 和康复指导,忽视了与病人的沟通、交流。
护士条例解读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 过了《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护士条例 从护士的执业资格、权利义务、医疗机构的相 关职责等多方面对护理工作进行了规定。
一、护士条例立法目的
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 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随着我国医 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护理事业发展比较迅速。 护理工作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了 积极作用。同时,护理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 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3.医护比例严重失调。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 护理,随意减少护士职数。特别是有些医院认为护士 不能为医院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对护士队伍建 设和护理工作发展没有纳入医院整体发展规划中。由 于病房护士少,病人需要的生活照顾不能满足,医院 就让病人花钱聘护工,虽然满足了病人的生活照顾需 要,但给危重病人的护理带来了安全隐患,特别是由 于护工承担部分带有治疗性的护理工作,使护士应履 行的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职责成为虚有。
中国护理人员现状
根据2011年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 至2011年底,全国注册护士总数为224.4万人, 比2005年增长了89.4万,增长了66%,占全 国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6%。我国每千人口护 士数从2005年的1.06提高到了1.66,是我国历 史上护士数量增长最快的时期。
二、护士条例立法思路
1.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目前,在新 老人事体制并行的情况下,部分医疗机构存在 着正式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双轨 管理机制。一些医疗机构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不 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不享有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 护士的劳动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护士队伍的 稳定,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不利于对病人 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案例引入
一、传染病毒性肝炎案 【案情提要】 某市区卫生院院长李某某,主要负责传染病预防管 理工作。自2010年3月至11月,李某某在明知该区先 后有28人被卫生院确认为病毒性肝炎患者后,既未向 上级报告疫情,又不采取任何防控措施,最终导致该 市108人被感染病毒性肝炎。 【案情提问】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应承担什么 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负责 人,其应当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 毒、隔离和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李某某在发现病毒性肝炎患者 后,就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或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因此,本案中李某某因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造成传 染病传播、流行的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对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并可以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本案中已造成传染病大范围传播的 严重后果,李某某还可能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被追究相应刑事责 任。
四、护士的权利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部《关于护士工 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2.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 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医学教`育网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 3.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 得赔偿的权利;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 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
三、从事护理工作的条件
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 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 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 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 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 当具备四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 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 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 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 1.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护士应 当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 措施,来激发护士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 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事护理工作。 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
2.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 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 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 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 在配备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 护士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 士队伍建设,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 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