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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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公司管理人员犯罪的分析和预防
公丕国/文
引言:为什么要讨论这个话题?
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侧重民
事法律风险忽视刑事法律风险
现在多数公司都建立了法律
风险防控制度,采取诸多措施避免
法律纠纷的出现,譬如建立质量管
理体系、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进行
法律培训等等。但是,这些防控制
度都是侧重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
很少涉及刑事风险的问题。刑事法
律风险的防控,成为企业管理的
“短板”。
公司高管犯罪逐年增多,个人
身陷囹圄,公司损失惨重甚至遭遇
灭顶之灾
三鹿奶粉事件,董事长田文华
被判无期,大名鼎鼎的“三鹿”奶
粉从市场上消失;新疆德隆帝国唐
万新进监狱,整个德隆系企业土崩
瓦解,多少关联企业关门破产,多
少股民倾家荡产甚至跳楼自杀;而
香港新鸿基房产的郭氏兄弟被廉署传讯,股市市值蒸发300亿……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
公司律师及公司法务人员刑事法律意识及诉讼经验欠缺
近几年的“国考”,增加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大中型企业中,有一批专门从事公司法务的专业人员。这些公司法务人员包括公司外聘的律师顾问,在一定程度上缺少诉讼经验尤其是刑事诉讼经验,这就导致在日常的法务工作尤其是项目方案的法律审查中缺少诉讼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审查。
所以,公司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人员应补上“刑事风险防控”的缺课。
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像远期的红塔集团褚时健、上海首富周正毅、金融公社孙大午、公路大王张荣坤,像近期的中石化陈同海、科龙电器顾雏军、国美集团黄光裕、80后富豪吴英等等。
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犯罪数量,目前我没有见到准确的统计数字,估计每年应该以千数计。但对于公司高管中的代表——公司总裁、董事长、总经理,即所谓企业家犯罪问题,已经有人进行统计和研究。有个我们的律师同行王荣利先生近年来潜心研究企业家犯罪问题,从2009年起每年出一份《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对近年来企业家犯罪的数量,特点、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已经引起了业界的关注。我就借助王荣利先生报告谈一下公司高管的犯罪现状。
王荣利《中国企业家犯
罪报告》
这是近三年来王荣利先
生从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国
家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案例中
搜集整理的,大部分一般公
司高管犯罪案例不在统计之
列。这些“落马的”、犯罪
的企业家包括一般公司高
管,有什么特点呢?
市场经济的弄潮儿中
国式大败局的主角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市
场涌现出一大批“企业家”,
他们多数文化不高,但是有
高智商高情商,大胆改革勇
于实践,在各自的企业领域
里叱咤风云成绩斐然,他们
用自己的智慧和奋斗为企业
和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
献。他们都是市场经济的弄
潮儿,个人生活也令人羡慕
——下属前呼后拥、美女左
拥右抱、领导也敬其三分。
这些涉案企业家大都曾
得到过很高的政治地位和荣
誉。在2009年36名涉案国
企企业家中,有曾任中央候
补委员的陈同海;有曾任中
纪委委员的康日新;有曾经
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李经纬、张家岭、陈鹏飞;有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的张春江。在49名涉案民营企业家中,身价逾亿元或者涉案金额逾亿元的“落马富豪”多达36人以上。
但是,他们落马了。当然,我们必须强调,这些落马的企业家,有些并不是真正的犯罪而是“被犯罪”。但无论如何,他们失败了,他们用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中国式特色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正反两面的教材。
财经作家吴晓波先生在《大败局》一书中,总结了“中国式失败”的规律。他认为,这些企业家的失败前提是,“存在一个独特的中国式商业环境。在过去的30年里,中国一直处于一个剧烈转型的时代,法治在建设和完善之中,冒险者往往需要穿越现行的某些法规才能成功,这造成很多企业不时运行于灰色的中间地带,企业家不可避免地遭遇商业之外的众多挑战。”
但,这只是市场环境、时代背景客观原因。从律师工作层面上,我们很难有所作为,我们还是总结一下企业高管犯罪或者被犯罪的具体原因,给身边的企业老板提个醒,在日常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尽职尽责,避免和制止这类悲剧的发生。
公司高管犯罪原因——刑事法律风险内容
为什么公司高管的犯罪越来越多?有两个大的方面的原因,一是明知犯罪而犯罪,即故意犯罪被追究的越来越多,二是没有犯罪或犯罪事实不清因为其他原因被判犯罪,即“被犯罪”的越来越多。而公司高管被犯罪的问题,正是我们要极力避免的刑事陷阱。
为私利不惜采用犯罪手段达到目的——故意犯罪被追究
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30年。仅以《刑法》为例,79年刑法经济犯罪罪名十几个,97刑法经济犯罪罪名就有150多个,近几年出台的8个刑法修正案,修改增加的内容多处与经济犯罪关联;另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以法律手段甚至刑事手段解决公司管理经营的问题已经是常态思维;加上检举犯罪的手段多样化,比较典型的像网络反腐,“你有权利背景,我有网络微博”(黑龙江双城市工业公司孙德江“财主追佳人,情人变仇人”),这些变化使得公司高管的故意犯罪难逃制裁。而为了追求眼前利益、为私利不惜采用犯罪手段达到目的的公司高管犯罪,客观上也大量存在。
1. 国企高管贪污腐败:国企老总或高管在政治光环和公司业绩的笼罩下,权力膨胀,利欲熏心,迷失自我,更无视法律。如褚时健的贪污犯罪,我们在慨叹他对企业和社会的贡献与其个人的所得不成比例的同时,也不得不确认他在退休前将几百万美金分给了劳苦功高的自己和哥们是明显故意犯罪,他忘记了自己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而不是所有人。还有最典型的陈同海事件,作为中国第一大国企中石化集团六七年的掌权人,陈同海的功绩不可抹杀。但他明目张胆地贪污近两个亿,他是什么思维呢?在中纪委找他谈话时他还辩称,“每年给国家上缴利税200个亿,每年交际花一二百万算什么,不会花钱就不会挣钱”;他甚至与某省省长、某市市委书记共用一个情人,为利益不仅忘记国法,而且忘记廉耻。
2. 民企老板权力寻租:一个与政界绝缘的私营公司想要快速获得高额利润是不能想象的,许多落马企业家往往拥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头衔也正是政商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