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航空器放行与燃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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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航空器放行与燃油要求
第一节航空器放行与备降机场
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公司保证航班运行控制的全过程符合民航规章,符合公司《运行规范》、运行政策、标准和程序,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航班运行完全控制在《运行规范》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公司运行控制中心授权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承担公司航班运行控制,所有参加运行控制的飞行签派员必须完成规定训练并经检查合格。
运行控制的优先顺序为:专机飞行、特殊或紧急任务飞行、定期航班、非定期航班、训练飞行。有重要客人的航班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优先。
一、运行控制的责任
1.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
(2)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
(3)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
①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
②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
③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次飞行。
(4)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
(5)在飞行期间,机长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的有效证件。
(6)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安
全。
2.补充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并在手册中列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
(2)机长和运行副总经理应当对飞行的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以委托他人行使飞行放行、延续、改航和终止的职能,但不能委托运行控制的责任。
(3)当运行副总经理或者机长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安全地运行时,运行副总经理对取消、改航或者延迟飞行负责。运行副总经理应当负责至少在下列方面对飞行运行进行监控:
①始发地机场的离开和目的地机场的到达,包括中途停留机场及备降机场;
②发生在起始、目的地和中途停留机场的维修及机械延误;
③已知的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4)在飞行期间,机长负责控制飞机和指挥机组,并负责旅客、机组成员、货物和飞机的安全。在飞行期间,对于飞机的运行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管理权。这种权力没有限制,可以超越机组其他成员及他们的职责,无论机长是否持有执行其他机组成员职责的有效证件。
(5) 机长对飞行前的计划和飞行中的运行是否遵守中国民航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负责。
(6)任何驾驶员在驾驶飞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生命或者财产的安全。
二、签派放行的责任
航空公司应当根据授权的飞行签派员所提供的信息,为两个规定地点之间的每次飞行编制签派放行单。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应当在签派放行单上签字。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均认为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时,他们才能签字。对于某一次飞行,飞行签派员可以委托他人签署放行单,但是不得委托他人行使签派放行权。
三、签派放行权
1.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
除下述两种情况外,每次飞行应当在起飞前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方可以实施:
(1)对于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1小时。
(2)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6小时。
2.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权
(1)实施补充运行应当使用飞行跟踪系统,每次飞行应当得到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的批准,方可实施。
(2)在开始飞行前,机长或者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应当按照该次飞行所遵守的条件制定一个满足飞行的放行单。只有当由机长和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均认为可以安全飞行时,机长方可签署飞行放行单。
(3)当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在地面停留超过6小时时,应当重新签署新的飞行放行单,否则不得继续飞行。
四、签派放行的要求
1.气象条件的熟悉
对于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行签派员签派放行飞机前,应当完全熟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报,否则不得签派放行该次飞行。
2.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向机长的通告
在开始飞行之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现行可得的报告或信息,并且应当向机长提供每一所飞航路和机场的所有可得的天气实况报告和天气预报,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
在飞行期间,飞行签派员应当及时向机长提供关于天气条件,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和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有关设施、服务不正常的任何可获得的补充信息。
3.补充运行的设施和服务
(1)开始飞行前,每个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有关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情况的最新报告或者信息。
(2)在飞行期间,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条件、设施和服务不正常情况的附加信息。
4.飞机设备
在签派放行飞机前,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应当确认该飞机处于适航状态并安装由民航局规定的适合于该航线运行的仪表和设备,否则不得签派放行该次飞行。
5.通信和导航设施
(1)对于定期载客运行,除本条2款规定外,在每次飞行前,只有确认在航路批准时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方可以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2)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如果由于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没有所要求的设施,只要机长和飞行签派员认为现有的航路设施与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等同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可签派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3)对于补充运行,只有当通信和导航设施满足规定时,方可以放行飞机。
6.目视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按目视飞行规则签派放行飞机前,应当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从签派放行飞机飞行时刻起至飞机抵达签派单中所列各机场的时间内,整个航路的云底高度和能见度处于或高于适用的目视飞行规则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7.仪表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除第8款规定外,按仪表规则签派放行飞机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在签派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的天气条件,在飞机预计到达时处于或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8.跨水运行的签派或者放行
⑴签派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飞机预计到达所签派放行的目的地机场和必需的备降机场时,这些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
⑵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但该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对于安全是不必要时除外。
⑶对于其他跨水运行,如果民航局认为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安全是必要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这些跨水运行。
⑷每个按目视飞行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批准和每个按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其他跨水运行的要求,均应当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规定。
9.初始签派或者放行、重新或更改签派或者放行
⑴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指定任一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加油机场,作为初始签派放行的目的地机场。
⑵签派放行单中指定的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应当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该备降机场时,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将等于或高于运行规范中对该机场规定的备降最低天气标准,否则,飞行签派员和机长不得允许该次飞行继续向所签派放行的机场飞行。但是,签派放行单可在航路上予以更改,增加任何处在规定的飞机燃油范围内的备降机场。
⑶飞机在航路上飞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初始签派放行单上指定的初始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如确有必要改变为另外的机场时,则该机场应当是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并且在重新签派或更改签派放行单时,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
⑷航路上更改签派放行单时,通常需由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决定,并且应当记录更改的内容。当涉及更改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时,应当预先和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取得协调。
10.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至或飞离加油机场或临时使用机场的签派放行
除了飞离正常使用机场的签派要求之外,在签派飞机飞至或飞离加油机场或临时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