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三种法律观对法律本体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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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三种法律观对法律本体的探索(2007-11-15 17:03:39)

标签:学习公社法律本体法律观法理学分类:《法理天下》“法律本体”专号

【论文标题】评三种法律观对法律本体的探索

【论文来源】《复旦学报:社科版》

【论文期号】200203

【论文页号】84~90

【论文分类】法理学、法史学

【论文作者】侯健

【英文标题】

Some Comments on Three Kinds of Views of What is Law Hou Jian

Law School,Fudan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3

【作者简介】复旦大学法学院,200433

侯健(1968—),男,灵璧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容提要】本文通过学说史的梳理,将对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1)形而上学

法律观,(2)实证主义法律观,(3)解释学法律观,并在这一归纳的基础上探究每一种法律观的涵与特征,最

后作一个简要的评价。

【英文摘要】

The concept of law is an important issue of jurisprudence,ab out which there are thre

e kinds o

f views:metaphysical,positivist and hermeneutic.This p aper explores the meanin

g and cha

racteristics of each kind with some brief comments.

【关键词】法律观/形而上学/实证主义/解释学

/view of law/metaphysics/positivism/hermeneutics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0257-0289(2002)03-0084-007

圣·奥古斯丁曾说: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1—

p242]这句话用在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上,也是比较恰当的。法律是什么?我们一开始会想到一个回答,但是可能

立刻意识到这个回答是有缺陷的,意识到有很多种不同的、甚至截然对立的然而似乎都有道理的答案。在这种

情况下,对有关的学术史作一个总结或梳理是必要的。

对法理学的这一个元问题的回答反映了根本的法律观,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其他问题的解决。“法律观

”这一术语表明我们要探究“法律”的在意涵及其所反映的世界观特色。

探究的过程是一个知识分类的过程。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法律观,将它们归为一些类型可以为认识它们提供

方便。这里的类型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s):一种抽象的和纯粹的类型。它和现实的某些个

案情况无法完全嵌合是难免的。在本文中,我把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归结为三种法律观:形而上学的、实证主

义的和解释学的,之后作一个简要的评价。

一、形而上学法律观(metaphysical view of law)

这种法律观的基本观点是,真正有意义的法律是一种超验或抽象的正义准则,一种超越人类所制定的规则

之上的更高的法律体系。这种形而上的法律或者是神造的,或者源于一种抽象的人性,或者是从某个概念或原

则演绎出来的。换言之,这种法律观的逻辑起点是神的意志、抽象的人性、契约、绝对精神或永恒原则等因素

中的一个或几个。同时因为这种法律渊源于上帝、自然或理性,因此也是善的、正确的和正义的。

它有着不同的名称:自然正义或自然法,“高级法”(higher law),“神法”,“理性法”等等。形而上

学的法律观未必用“自然法”来指称一种更高的或超越性的法律。我们姑且统称为“自然法”,而把人为的法

律称为“实在法”。

这种法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一种超验的性质;(2)是一种更高级的法律,超越于国家造成的现实

秩序之上;(3)是普遍的法律,无国界无地域之分;(4)是永恒不变的法律;(5)是正确的、正义的准则;(6)是

人类的理性可以发现但是不能创造或变更的。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表达的其中一种形而上学的法律观代表了

所有形而上学法律观的法律特征:“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

的,恒久的。不可能在罗马是一种法律,在雅典是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

适用于各个时代”。[2—p120]

形而上学的法律观虽然都承认自然法是一种更高的法律,但是在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上有两种不同的倾

向。一种是在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时便剥夺实在法的法律资格。例如圣·奥古斯丁把不正义的法律称为不过是

一批强盗在集团部制定的规则而已。富勒也认为不符合程序自然法的法律制度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

另一种倾向是勉强承认实在法的法律资格,但是主在实在法不符合更高级的法时人们拥有一种“抵抗”或“

非暴力反抗”的权利,例如洛克和卢梭。大多数形而上学法律观的持有者具有后一种倾向。二战后西德法律界

和法学界普遍认为,在邪恶的法律与正义抵触的情况下,人们具有遵守更高的正义准则而不是“恶法”的义务

目前常说的价值论法哲学的论者,例如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并不承认存在着一种超验的法律,而只

是认为现实中的法律应当符合或追求某些被提出和加以论证的价值。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只是为了得

出正义原则的理论模型和逻辑构造。德沃金的似乎处于冥冥之中的原则实际上来自一个法律共同体所共享的历

史文化传统和理想。

形而上学的法律观是一种二元论的法律观。在这种法律观中,法律被分成两种:自然的和实在的。二者往

往是对立的,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体系。所以如果我们说实在法可以被纳入一个支配万事万物的更大的自然

法体系,是不准确的。这种二元论建立在形而上学的世界观的基础之上。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可以分为两种:世

俗的和神学的。因此,这种法律观也可以分为相对应的两种。但是仅仅表明“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者,这种

法律观未必是神学的。

世俗的形而上学可以柏拉图的理念论为代表。柏拉图把世界分为理念世界和现实世界。理念世界是一个抽

象的、本质的、真实的世界。现实世界是一个可感觉的世界,它是理念世界正确或虚假的反映,是它的一个投

影或摹本。神学的形而上学可以圣·奥古斯丁的学说为代表。他的《上帝之城》把整个世界分为天国与地国:

上帝之城与魔鬼之城。人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天国之民与地国之民。人的本质分为灵魂与肉体。上帝掌管灵魂

。人们通过人的理性可以领悟到上帝规人类以及其他生灵的法则。魔鬼掌管肉体。实在法通过给予肉体的快

乐与痛苦而起作用。

在形而上学观点的影响之下,传统的法律学说把世界或宇宙的秩序基本分为两种类型:自然秩序与人为秩

序。从古希腊斯多学派到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派都持如是观。自然秩序是遍及整个宇宙,支配万事万物的存

在、运动以及相互关系的本原秩序。自然法就是这一秩序中的法则。支配人际关系、人与自身关系的法则与支

配天体运动、花开花落、寒来暑往的法则具有同一性质,这就是基于某种本性的自然性质。人为秩序是人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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