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软件园发展实施办法-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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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天河科技园、天河软件园发展实施办法

(穗天高管通〔201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广州天河软件园(下称园区)优势产业的发展,推动高端产业要素加速集聚,提升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河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广州天河软件园管委会(下称园区管委会)是促进园区优势产业发展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软件园分园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入园登记、依法缴税、依法纳入天河属地统计并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主营业务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为园区企业提供人才、税务、会计、法律、投融资等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园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每年安排不超过1.5亿元的资金,主要用于集聚创新要素、完善创新体系、推动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做大做强、培育龙头企业等,着力推动园区优势产业发展。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设立企业贡献奖。对上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园区排名前30位的园区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加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立项的园区企业,给予上级部门资助金额2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项目(含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项目)最多只能获得一次配套。

第七条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合同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注册地为园区)并填报服务外包合同的企业,凡上年度在岸年服务外包合同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按年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上年度离岸年服务外包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按年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引导企业集聚园区。对进驻高唐新建区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及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网游动漫、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两年期限的租金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推动和支持社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为园区提供公共技术支撑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组建产业联盟,推动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由园区管委会指导、园区企业牵头参与组建的产业联盟,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用于开展业务和运营,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支持企业开展相关专业资质认证。鼓励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对上年度获得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级和二级、CMM/CMMI 3级及以上、ISO27001/BS7799、ISO20000等专业认证的企业给予认证费用补贴。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

差额部分。各类资质最高补贴额度具体如下:

系统集成一级资质10万元

系统集成二级资质5万元

CMM/CMMI 5级20万元

CMM/CMMI 4级15万元

CMM/CMMI 3级10万元

ISO27001、ISO20000等2万元

第十一条加大专利申请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力度。对上年度园区企业申请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其中:

软件著作权登记补贴1000元/项

发明专利补贴5000元/项

实用新型专利补贴2000元/项

第十二条鼓励园区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2015年及之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的企业给予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天河区外迁入的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设立创新载体。对上年度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按国家、省、市级别分别给予总额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上年度牵头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获颁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定的企业,标准发布后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对上年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和动漫作品,每款产品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年度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上年度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励80万元;对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转至主板、创业板成功融资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具体办法见《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十七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引导资金,建立和完善园区投融资体系和环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上年度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机构(VC)、私募股权(PE)投资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2%的比例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吸引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引进、扶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我区发展,具体办法见天河区有关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园区旧式厂房改造升级为产业园区。对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旧式厂房改造项目,且总体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引进企业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以项目改造完成投入使用的上一年度为基数,连续三年按所入驻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增贡献情况,给予每家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园区有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或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突出、能提升园区品牌影响力以及行业排名领先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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