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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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精选篇1)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16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生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研究方法和相关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成为具备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学院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按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及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复查的程序另行规定。

第七条新生因参军、患病或其他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因参军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伍后一年,其他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逾期未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第八条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当于退伍后一年内持退伍证明及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以及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批准可随下一年级办理注册入学手续,身体检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学籍创建
3.学籍创建后,学生应获得学籍证明文件,包括学生档案和学生证。

二、学籍变动
1.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升级、转班等情况。

2.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和准确地转交给接收学校,接
收学校应在接收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转接手续。

3.学生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年,复学时应提供相关的休学和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恢复学籍。

三、学籍管理
1.学校应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2.学生的学籍信息应保密,未经学生或家长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
个人透露学籍相关信息。

3.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学籍使用
1.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
学生的学习活动。

2.学生在入学报名、升学申请、参加各类考试等情况下,应提供学籍
证明文件。

五、学籍注销
1.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或毕业等原因离校,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2.学生因迁往其他地区就读或放弃义务教育,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学籍的创建、变动、管理、使用和注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学校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和教学管理。

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实施。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向学生颁发学籍证书,并将学生信息存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分为正常和特殊两种情况。

正常情况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包括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需要满足学校确定的转专业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的学籍将注销,新专业的学籍将重新注册。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要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学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复学的,学校将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学生延期毕业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毕业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需经学校批准,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时应进行学籍清退,将该生个人信息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信息应及时更新,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丧失原有学籍资格的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目标与任务二、学生入学管理1.入学资格审核学院招生办负责对所有报考学院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报考学院要求的分数线、录取名额、专业要求等进行核查,确保入学的学生符合学院招生要求。

2.学生档案管理3.学生信息登记学院各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学院需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三、在校学习管理1.学生信息更新学院要求学生每学年更新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学籍系统中的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学生成绩管理学院要求各专业及时录入学生成绩,并定期向学生公布成绩,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及时反馈学习成绩,为学生的学业规划和毕业要求提供参考依据。

3.学生奖励与处分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包括奖学金、先进个人、优秀团员等的评选,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等。

四、离校管理1.退学管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退学手续办理,包括退学申请书的提交、办理手续的审核等。

2.学位授予学院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办理学位授予手续,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档案管理学院要求毕业学生进行档案交接,对学生的毕业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1.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学院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者和责任区域,建立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

2.学生学籍管理文件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的文件制度,包括学生学籍的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奖励处分表等,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

3.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存储,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便利和准确性。

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教务处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一节学籍的建立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的程序进行建立。

第二节学籍的变更一、学籍变更是指学生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学生的户籍、家庭住址等个人户口行政变化;(三)学生的监护人、父母情况变化;(四)学生的班级、年级变更;(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二、学生学籍变更的程序由学校负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使用第一节学籍档案的管理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并确保学籍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二)学习情况:入学年月、所读年级、班级、学科成绩等;(三)奖惩情况:学生获得的奖项、荣誉,以及受到的惩罚等;(四)个人特长:学生特长领域以及在该领域成绩和表现;(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学籍档案使用规则,限制学籍档案的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学生离校后,学校应负责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保存。

第二节学籍的使用一、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并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教育帮助。

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学籍管理的监督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学籍档案的保存、使用、变更等情况的监督。

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二节学籍管理的评估一、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最新7篇)

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最新7篇)

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最新7篇)学籍管理制度篇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

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篇二根据xx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入学注册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

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初中学生,包括新生、在校学生、转学学生、休学学生、复学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环节。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五条凡符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一个月内完成新生名单的造册、学籍号的编写,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七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家长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升级、跳级、退学第十条学生按照规定完成学业,经学校考核合格,可升级。

第十一条学生符合跳级条件,经学校批准后,可跳级。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可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三条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违反法律法规的学生给予处分,处分形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十五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的,经学校考核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完成规定学业的,经学校批准,可结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入学与注册1. 新生入学时,需携带录取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学籍管理制度细则

学籍管理制度细则

学籍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对学生的招生、注册、学习、考核、毕业和学位等事项提出了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生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按规完成注册、报到、选课、考试等学籍管理环节,如实提供必要的学籍变动或信息变动,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五条学校依法招生,实行公平竞争,引导和选拔优秀学生。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并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准确材料。

第六条学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后,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入学手续,完成学籍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新生入学报道的时限、地点、程序、材料及报道期间的事项,应当由学校制定进一步落实。

新生入学期间,学校应当安排学业辅导员对新生进行引导、服务和教育。

第三章注册与学籍管理第八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进行注册,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准确材料。

对于无故不按要求注册的学生,学校可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学生在学校注册管理改变本人户籍地、学籍、专业、姓名、性别等信息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及申请书,经教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年学期注册、重新注册及网上选课等环节,完成学籍管理所需手续。

不按时如实注册者,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有关学生的挂科、退学、延毕等学籍管理事项,学校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给学生提供合理的教务服务。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二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选修课程,按时完成学业要求,须按规定学分毕业。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校实行课程考试安排制度,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考试,并如实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动、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做好学籍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学生学籍注册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学籍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时间、年级、班级;(三)监护人信息;(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四章学生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五章学生学籍注销第十五条学生毕业、开除、死亡等,学籍管理部门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

第六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生学籍管理是高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确保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科学规范地管理学生学籍,保障学生权益,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管理目标、管理流程、管理措施以及管理效果等方面。

管理目标:1.维护学生学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学生学籍是学生学习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必须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信息。

2.规范学生学籍的管理程序。

学生学籍管理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学籍的录取、注册、调动、停学、退学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个学生都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应的手续。

3.保护学生的权益。

学生学籍管理应该尊重学生的权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学籍变动过程中不受到不公正待遇。

4.提高学校教学质量。

学生学籍管理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科学合理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从而提高学生成绩和学习水平。

管理流程:1.学生录取。

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和录取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录取,并及时通知录取结果。

录取结果以正式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学生。

2.学生注册。

被录取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新生注册,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个人材料、签署注册承诺书等手续,正式成为该校在册学生。

3.学籍调动。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有跨专业、跨校区、休学、转学等情况,学生学籍调动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确保调动过程的透明、公平。

4.学籍变更。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退学、开除等情况,学校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变更,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应该制定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加强学籍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学校应该建立学生学籍信息库,确保学籍信息的录入和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加强学生学籍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一、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旨在规范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公平、公正、公开。

其依据包括教育法、学生管理规定、高校章程、学校二级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学校对所有学生实行平等对待,不论学生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家庭背景等因素,都不得影响学生的学籍管理。

2.公正原则:学校依法对学生的学籍管理进行公正评估,确定学生的入学录取、学业评定、奖惩措施等。

3.公开原则:学校要及时向学生、家长公示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学生入学与招生管理1.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招生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招生工作;2.学生入学按照统一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录取结果;3.学生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或变动应及时通知学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学生学籍信息管理1.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系统,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2.学生学籍信息应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社会实践等相关信息;3.学校应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学生本人或家长授权,不得向外界泄露。

五、学生学籍变动管理1.学生转入、转出、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2.学生转入学校后,学校应进行学生学籍的审核核实,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3.学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需要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学生成绩管理1.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成绩评定制度,确保学生成绩的公正性和准确性;2.学生成绩评定应按照课程要求和考核方式进行,禁止作弊行为;3.学校应定期公示学生成绩,并提供申诉渠道,确保学生成绩的公正性。

七、学生日常表现及奖惩管理1.学校应建立学生日常表现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品德、纪律、学术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2.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规章制度行为,不得违反校园纪律和道德规范;3.学校应对学生奖励和惩罚行为进行记录,相关信息将作为学生学籍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学校学籍管理细则学校学籍管理细则是对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是保证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

下面我将从学籍管理的意义、目标和原则,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学籍管理的意义、目标和原则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身份和资格的象征,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安全,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学籍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高效等。

二、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入学、注册、休学、退学、开除、毕业等环节的管理。

首先,学生入学时要进行学生资格审核,包括身份、户籍、学力等方面的审核,以确保学生具备入学条件。

其次,学生注册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环节,学生要按规定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注册。

再次,学生休学和退学是学籍管理的特殊处理措施,学生休学要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学也要按规定办理手续。

最后,学生开除是最严厉的处分措施,要按照学生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为了保证学籍管理的有效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其次,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学生学籍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

再次,加强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籍观念,增强对学籍管理的重视。

最后,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教育质量、培养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籍管理细则,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同时,学校还要加强对学籍管理细则的宣传和培训,使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能够深入了解和遵守学籍管理细则,共同维护学校学籍管理的良好秩序。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生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生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的报名、注册、报到、注册、转专业、休学、复学、肄业、退学、评定、毕业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的领导责任属于学校的教务处和副校长,具体执行责任属于学校教务处和班主任。

第六条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发展自己的专业技能。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程序第七条学生报名:学生在入学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报名表,经相应审核后,完成报名手续。

第八条学生注册:新生在报到后,应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查。

第十条学生转专业:学生在入学后,如需转专业,应遵循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经过所在专业组织审核,并获得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休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相关手续,并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批,获得复学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肄业:学生在学业期间,如果无法完成学业要求,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合作单位认可,可以申请肄业。

第十四条学生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学业或违反学校规定,经过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退学。

第十五条学生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按照学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进行评定,并向学生本人公布。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学生在全部学业完成后,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领导批准,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精选篇1)一、建立学籍档案(一)学籍档案建立。

所有学籍,实名管理。

初中一年级对新生学籍数据(含相片)进行全面更新。

打印学籍表由家长签名确认。

从区外转入的学生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家长或学生填写《顺德教育系统在校生数据采集表》,学校根据《采集表》内容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学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

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有变更时,家长提供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籍信息更改时,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

学生学籍信息更改须由校长授权,学校学籍管理员操作完成。

二、学籍异动管理(一)严格执行就近入学。

对适龄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二)严格控制班额。

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校长有权接纳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区教育局统一设置),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拒绝办理转学申请,转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规范办理时限。

初一初二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段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初三申请转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下学期不接受转学申请。

(四)转学办理程序。

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在班额未满的前提下,对户籍迁入我校招生辖区及在我校招生辖区内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学生,优先办理转学。

不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1、区内转学。

(1)家长到学生现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现就读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入学校发出申请。

(3)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核通过。

2、区外转入。

(1)家长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就近入学原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对具有顺德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应无条件接收。

招生计划已满,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3)家长来学校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盖章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权限是:学校学生学籍由学生科负责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教育部监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

第六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成绩以及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情况;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以及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通过。

第八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024年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改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根据《____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____〕____号)和____省教育厅《____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____》(湘教通[____]____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籍与注册我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招收高一新生。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统一的学籍号。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不招收复读生、寄读生或借读生。

新生注册时上报至省里的学生信息,除了家庭住址一项外,包括姓名在内的其他信息均不能修改。

各年级各班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到班学习。

每学期开学第一天为原在籍学生在年级报到注册时间,其后(注册登记表上交教务科),各年级各班不得再接收未注册学生,因故迟到入学的学生须先到教务科注册、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到班学习,否则将引起学籍遗漏,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接收人负责。

二、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在籍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入我校就读,先由本人写出申请,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再凭校长审批手续和“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到教务科办理相关转入手续。

“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在原高中学校领取,并按规定加盖原高中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入学前还须将下列材料转入我校:(1)电子学籍档案(由学生本人敦促原就读学校由网上转入我校),(2)纸质学籍档案,(3)团员档案。

学校教务科没有收到“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和电子学籍档案,学生不能入学。

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在籍学生不得转入我校就读。

三、转出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出的学生,需及时到我校教务科领取“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转出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否则,在开学一周后,学校将作自动退学上报,一个月后取消学籍,不再办理转出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学校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合用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责任部门为教务处,并指定专门学籍管理员,建立健全落实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本校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分管校长负责抓好学籍管理工作,统筹学籍管理职能。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者结业)、普通高中毕业(或者结业)、历届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均可报读中国四冶技校。

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簿,按本校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并得到校方允许。

填写《增补学生学籍申请表》提交学生教务处审核允许后方能补注册。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未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抛却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二个月内,由学校总务科组织学生健康检查,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者影响他人健康的,应去医院治疗,1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经县级及以上医1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销入学资学生入学后,教务处严格审核入学资格及其他相关材料,一旦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即将上报校委会,相关部门再进行复核,确认后取销其入学资格,并分别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务处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的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入学通知书;由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2.基本信息,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3.体检表,由总务科负责提供; 4.思想品德评价材料,由教务处负责提供; 5.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教务处负责提供;6.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由教务处负责提供;7.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由政教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提供;8.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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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节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中国传媒大学本、专科考试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节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含40)分以上者,允许重考,重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公共基础课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初,其它课程的重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进行。重考仍不及格和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须申请重修。
第二节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本科学制四年,高职、大专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二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六年,高职、大专升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二十六条转入院系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或试读资格(艺术类、非通用语各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
第八条学生每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应高于12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节考勤
第九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和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系主任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修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四条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占40%~2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同时由教师向学生宣布。
(三)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任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试。
(四)重修、重考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主动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教务处咨询重修、重考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或缓考考试手续。
第六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生(除非通用语、艺术类外)可以按照《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系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教学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原则上除采用口试、课程论文等考试方式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均按百分制记录成绩。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
100-90
89-85
84-80
(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六)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三)公共基础课的缓考考试在下学期初进行;其它课程的缓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缓考考试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79-75
74-70
69-65
64-60
60以下
绩点
4.0
3.5
3.0
2.5
2.0
1.5
1.0
0
五级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3.02Fra bibliotek01.0
0
计算方法为: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年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凡是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
第四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凡培养计划规定的或者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参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一学期内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被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须另行重修。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该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军事理论课、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
第八节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2学分(含22学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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