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代刑事立法角度看“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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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代刑事立法角度看“情”·“理”·“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摘要】什么是法?法有什么用途?法当如何适用?自古至今,中国人的看法与西方人的看法有很多不同。在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一定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能够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技巧和治理术。这一套技巧,其核心成分不是客观、真实、理性、冷峻的科学,而是因时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本文试着从刑事立法角度来对“情”、“理”、“法”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体现出中国人自古对三者关系的认知。
【关键词】天理;国法;人情
一、对三者分别进行论述(一)天理
天理即指自然的法则。《庄子·天运》:“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事,顺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然后调理四时,太和万物。”《韩非子·大体》:“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天理也做天道,迷信者谓天能主
持公道。
儒家则把天理看作本然之性,程朱理学将“天理”引申为“天
理之性”,是“仁、义、礼、智”的总和,即封建的伦理纲常。《礼记·乐记》:“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处,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惑人无穷……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二)国法
《周礼·秋官·朝士》:“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尚书·皋陶谟》说:“天叙有典,赖我五典五哉;天命有德,五章五
服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这就是说,人间的法律制度出自天命、天意。
中文法字,在西周金文中写作“灋”,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由此可知,(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的。(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判的一种审判活动;是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由圣兽行使处罚的惩罚活动。(3)法律的产生、实施离不开廌这一圣兽。(三)人情“法不外乎人情”,这是古代的中国人的一般共识。人情,人者,情者,人与人之间联系中的本能感觉,人与情的结合,就叫人情;又因为是人组成了人世社会,所以,人情也叫世情(或“世故”,故者常规也),比人情进了一步。《史记·太史公自序》:“人情之所感,远俗则怀。”二、从刑事立法角度进行分析(一)孝子不可刑,君子不可辱
传说中的圣王虞舜,被古人称为“二十四孝”之首。舜的遭遇是十分不幸的,父亲瞽叟,是个盲人,母亲很早去世。瞽叟续娶,继母生弟名叫象。舜生活在“父顽、母嚣、象傲”的家庭环境里,父亲心术不正,继母两面三刀,弟弟桀傲不驯,几个人串通一气,必欲置舜于死地而后快;然而舜对父母不失子道,十分孝顺,与弟弟十分友善,多年如一日,没有丝毫懈怠。在舜的时代,法制应该已经产生,但是舜用无限的孝来抵抗国法,刑事立法并没有办法禁止这种行为的发生,而且普通老百姓是承认这种行为的有效性的,
并进行效仿加深。
施剑翘则出生在一千年以后的中国,这位奇女子也用行动证明以积极的方式悖法行孝是能够得到社会原谅的。她积极准备,手刃杀父仇人。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而以一女子发于孝思,奋力不顾,其志可哀,其情犹可原。
违背国法,为父亲报仇,被社会舆论视为君子——道德高尚的人。按照儒家的思想,道德高尚的人不应该用刑罚去加以侮辱的,这就是人们所常说的“君子无刑”。古人一般认为,“礼以待君子,刑以威小人”,刑罚是专门用来对付卑鄙下流之人的。这种舆论评价,是非常有儒家伦理特色的。
在孝道里,并不是说孝必然大于法,而是,法应容情。(二)无讼,自可断法
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据历史考证,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他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同时,他曾经宣布其执政目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古代中国人对诉讼十分冷漠,他们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
儒家在正面宣扬无讼的益处和美好的情景的同时,制造了为讼以害的反面舆论。例如:“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因而,诉讼是不吉利的应适可而止,健讼者必凶。例如,春秋时期的“邓析事件”是中国最早的贱讼证据之一。邓析最终被视为小人而被当权者杀害。由此也可看出,中国古代在循法断案的过程中,
追求无讼,贱讼。(三)从礼刑关系上看三者的内在联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从礼刑关系上来看,礼先于法而施行,并更容易得到大众的支持与尊重。
论述古代对情理法三者之间关系的看法,对我们当今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法、理、情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制度、法规是集体和公众利益的集中体现,是更高层次的“情”。认识三者辩证统一的关系,坚持先法、后理、再情,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只有“情”、“理”、“法”三者联系起来,保证我们形成了很好的文化,才能确保社会平安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