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富稳盈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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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富稳盈两全保险条款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

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一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人寿[2015]两全保险073号

目录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投保范围 (3)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条保险责任 (3)

第七条责任免除 (5)

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5)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5)

第九条宽限期 (6)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6)

第十条受益人 (6)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6)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6)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6)

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7)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 (8)

第十六条失踪处理 (8)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8)

第十七条保单贷款 (8)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8)

第二十条犹豫期 (9)

第二十一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9)

第二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

第二十三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第二十四条年龄错误 (9)

第二十五条未还款项 (10)

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10)

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10)

第二十八条争议处理 (10)

第二十九条全残定义 (10)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1。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4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生存金给付比例×3.2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的第4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生存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趸交:指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三、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6或交费年期数7(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

2.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18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的乘积的105%;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四、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9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交费年期数的乘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您选择的是趸交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趸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如果您选择的是分期支付的交费方式,上述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保险费率,以本合同期满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五、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当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项责任仅适用于投保时保险期间选择为保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

六、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6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1。例如,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

日保单年度数为1,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保单年度数为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7交费年期数:指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如果交费方式为趸交,则交费年期数为1。

8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

值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日数计算。

9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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