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优惠待遇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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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责编:徐传军来源:日期:一、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的主要税收(未含地税). ( )所得税企业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的地方所得税。

, .增值税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乘以的税率(部分货物为)为销项税额,当期购进货物所含支付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 , . , .=-二、大连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所得税的优惠为鼓励外商投资,国家对不同的地区,按照产业政策导向,给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减低税率、定期减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种不同形式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 :*, , , , , ,.降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按照不同情况可分别减低为和。

.、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在大连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设在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可享受的税率: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 .() (, ) : , , , .() . .() , .() .、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大地税发[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6]144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的规定,我市被列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城市。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反馈至市局。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原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02号)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50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650元。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客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合同制,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生产或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生产或工作时间及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规定;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处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雇、辞退职工的条件;其他应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条开发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为开发区企业招用和培训职工,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核定职工劳动服务费标准,负责职工社会劳动保险的统筹工作。

第四条企业招用职工,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代为招收;经劳动服务公司同意,也可由企业自行招用。

新招职工试用期三个月到半年。

试用合格者须经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录用手续,并由录用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对录用的职工按照合同规定及本企业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

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技术素质,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专业训练。

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第五条企业招用职工应按人支付劳动服务费。

劳动服务费标准按照企业类别和工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议定。

根据职工劳动技术熟练程度,每年调整一次劳动服务费,上调幅度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

第六条劳动服务费的分配比例:以百分之七十作为职工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以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社会劳动保险和补偿国家对职工的各种津贴;以百分之五作为企业补贴职工的福利费用。

大连优惠政策

大连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辽宁省“五点一线”大连开发区六大产业园区已纳入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功能定位为核心产业区,享受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等优惠政策。

大连开发区核心产业区规划总面积43.13平方公里,分6个核心功能产业区,包括大孤山临港工业园区、中心工业园区、汽车零部件配套园区、城北工业园区、模具工业园区、新材料工业区等。

◆大连出口加工区大连出口加工区是2000年4月27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首批15个出口加工区之一,批准面积2.95平方公里,其中A区1.5平方公里,B区1.45平方公里,一期围网面积0.6平方公里,主要承载以英特尔芯片项目为龙头的半导体及半导体相关产业类项目。

产业导向:电子信息、光机电、精密机械、现代综合物流等。

优惠政策: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

基础设施◆土地工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按照七通一平的条件,50年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全国工业用地分为十五等,大连开发区工业用地为六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360-560元/平方米。

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各项用地指标(不包括投资强度)均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执行。

大连高新园区主要政策整理

大连高新园区主要政策整理

税收政策:1、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5、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后三年按50%比例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由通常的33%所得税税率减少为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7、增值税折扣:园区企业增值税按法定17%税率征收后,超过3%部分返还给企业8、免征进口关税:软件企业自用设备,技术(软件)及配套备件如符合相关条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租金补贴:园区内经认证的高科技企业,根据其技术种类和投资规模给于地价20%-80&的补贴。

出口奖励:1、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人才培训:入院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需要的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无条件给予落户指标,办理落户手续。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大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3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四日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2007] 258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8] 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改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增加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方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的原则,坚持分类实施、分批解决,有效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补贴对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且购买市内四区、大连高新园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开发区的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产权房)的家庭。

三、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户货币补贴13万元。

四、实施程序(一)公布方案。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计划安排,将年度货币补贴方案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包括货币补贴对象的条件、户数、时间安排等。

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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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按照不同情况可分别减低为和。
. 、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在大连开发区内的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设在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可享
政策。 、一免二减。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由总行拨入营运资
金超过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 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免。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中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自获
利年度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延长减半。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
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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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减免税
、二免三减。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免五减。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技术企业的,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不低于。 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
以上的,享受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税率不低于。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8)-大政发[2008]6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8)-大政发[2008]6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08)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8]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6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每人每月49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的,每人每月420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户籍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每人每月560元,户籍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的,每人每月480元。

二、从2008年6月1日起,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到40元。

三、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同步调整机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今后,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不再对失业保险金标准单独进行调整。

四、失业人员门诊费标准将逐步进行适时、适当调整。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结束——。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8.28•【字号】大政发[1991]123号•【施行日期】199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大政发[1991]123号1991年8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国家科委批准,由凌水园区(二十五点六平方公里)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零点四平方公里)两部分组成,总占地面积为二十六平方公里。

第三条园区组织管理和企业认定工作按《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管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市内外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在园区内以各种投资形式兴办的全民、集体、个体、联营等各种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园区内现有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厂(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在被认定后,均可享受本规定政策待遇。

外商在园区兴办合作、合资、独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三资”企业)认定后,除享有《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政策等待遇外,同时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待遇。

园区内未被认定的各类企业,均不享受本规定政策待遇。

第二章基本建设第五条园管办应会同规划局、土地局编制园区备建企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用地由市规划局、土地局、园管办共同组建审批小组加快审批。

第六条园区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由园管办审核,报市计委优先审批并下达年度计划。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优惠待遇的规定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优惠待遇的规定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优惠待遇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0.15•【字号】•【施行日期】198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优惠待遇的规定(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情况,对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前来开发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客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实行下列优惠待遇:1客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

2客商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从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起,两年内客商前来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的,或客商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除享受第二条规定待遇外,经批准可继续减免一至三年所得税。

4客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企业,减免税期期满后,还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5客商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免征汇出税。

6客商从合营企业中将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他合资企业,期限五年以上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四十。

对技术特别先进的、经批准可适当扩大退税比例以至全部退还。

7开展区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8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按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细则以及有关规定明确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百分之十征收预提所得税。

9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方式向开发区的企业、公司提供设备物件,其所得(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间,按百分之十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取得的租赁费,免收预提所得税。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大开管发[2001]21号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大开管发[2001]21号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正文:---------------------------------------------------------------------------------------------------------------------------------------------------- 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大开管发[2001]21号)管委会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我区实施房改五年多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房改启动阶段的任务已基本完成,转入新阶段的条件基本成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根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大开管发[1995]39号)的原则规定,现将进一步深化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的、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一)进一步深化房改的目的是,分阶段落实《方案》规定,在合理配置住房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开发区实际情况的新的住房制度,满足职工和居民不同层次、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房改的近期目标是,用3--4年时间,完成准工资形式分配住房的任务,使企业与职工住房事务相分离,基本实现住房社会化。

(三)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分阶段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坚持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基础的整体配套改革;坚持分阶段的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租售并举,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四)进一步深化房改的工作重点是,完善住房分配体制改革,把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助基金一次性资助相结合的住房分配制度转化成单一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制度,进而为工资形式的住房分配制度做好基础工作;完善与高、中、低收入家庭相对应的住房供应机制;建立政策性贷款与商业贷款相结合的信贷体制,政策性贷款的投资方向彻底转向个人住房消费;加紧培育和规范房屋交易市场,为开发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

大连市高新区各级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汇总

大连市高新区各级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汇总

大连市高新区各级政府相关优惠政策汇总财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17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

3.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4.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5.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形成的研究开发费(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8.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增值税政策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自主开发的动漫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2018年12月31日前,对于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产业政策1.设立动漫游产业专项资金,对高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及能大量吸纳就业、出口创汇的优秀动漫游企业给予扶持。

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

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

---------------------------------------------------------------最新资料推荐------------------------------------------------------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北京......................................................... ........................................................... ....................... 2 北京联东U 谷 ........................................................ ..........................................................2 上海......................................................... ........................................................... ....................... 2 上海多媒体产业园政策 ........................................................ ........................................... 2 华创动漫产业园投资优惠政策 ........................................................ ...............................3 天津......................................................... ........................................................... ....................... 3 天津武清开发区优惠政策 ........................................................ ....................................... 3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1/ 34区扶优扶强政策 ........................................................ ....................... 3 广州......................................................... ........................................................... ....................... 4 广州科学城优惠政策 ........................................................ ............................................... 4 清华科技园广州创新基地优惠政策 ........................................................ ....................... 5 沈阳......................................................... ........................................................... ....................... 5 沈北新区优惠政策 ........................................................ ................................................... 5 大连......................................................... ........................................................... ....................... 7 远洋金石IT 产业园优惠政策 ........................................................ ................................. 7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优惠政---------------------------------------------------------------最新资料推荐------------------------------------------------------ 策 ........................................................ ........................... 8 大连石河新谷综合产业园优惠政策 ........................................................ ....................... 9 大连开发区模具企业设备采购补贴管理办法 ........................................................ ..... 10 吉林......................................................... ........................................................... ..................... 11 松原市长岭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 ......................... 11 江苏......................................................... ........................................................... ..................... 11 苏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 ......................................... 11 科技型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 ............................................. 12..3/ 34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北京北京联东 U 谷财税优惠政策 1)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大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大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大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加快推进开发建设,特提出如下优惠政策:一、财政税收政策1、对以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有关规定抵扣。

2、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以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3、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

5、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率。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属于大连市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定,其地方所得税在获利年度起免征7年的基础上,可再延长3年。

8、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本区内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

再投资开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9、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生产型项目,其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外商投资的物流企业,可享受区内生产型外商企业的税收政策。

11、对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每增资1000万美元且一次性到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奖金由企业自主支配。

12、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大连开发区资助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办法汇总

大连开发区资助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办法汇总

大连开发区资助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办法2006-09-26大开管发[2006]26号第一条为了支持、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开发区工作,促进大连开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开发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和奖励是指使用大连开发区人才发展资金进行的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新引进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统筹金,所从事的职业与其专业背景相近,在大连市辖区居住,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安家费补助。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获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三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和省部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政府(含副省级市)津贴获得者,获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三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四)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出站博士后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博士后人员。

符合第(一)款的人员资助标准为30万元;第(二)款的资助标准为15万元;第(三)款的资助标准为9万元;第(四)款的资助标准为3万元。

上述资助分3年等额支付,期间离开开发区工作的,从离开当年停止资助。

第五条鼓励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具备开展项目博士后科研工作条件的企业引进博士后科研人员。

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和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按照《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大开管办发[2004]31号)给予资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大政办发[1999]9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大政办发[1999]9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999年8月4日大政办发[1999]95号)第一条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劳动密集型占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六)用于高新技术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总收入4%以上;(七)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占本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八)年总收入在500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收入50%的开发型企业300万元)以上,年人均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0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九)有企业章程和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十)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第三条高新技术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二)具有较高的技术附加值;(三)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四)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列入市级以上火炬计划的项目,可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

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由市科委定期公布。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06•【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大连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营造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投资环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制定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现将规定的第一部分公布如下: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1.除国家限制的特许行业外,项目立项由审批管理改为登记管理。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产品内销、进口设备付汇、加工贸易及特定商品登记许可证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3.非财政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取消计划投资通知单,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4.对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取消“确定取费类别”、“开工报告审批”两个审批事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验收制改为备案制。

二、改进企业注册登记办法5.企业注册登记受理和材料审查实行专人负责制,新设立企业经营场所的勘验实行谁管辖谁勘验。

充分利用区域网,实行网上登记、网上监督管理。

6.2001年度起,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行为、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的大型企业给予免检。

7.对租赁生产厂房、场地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可先提交临时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待生产厂房落实后再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无需提交资质证书,即可办理登记;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禁止经营、专营、限制经营的项目外,经营范围一律按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核准。

三、清理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8.从2001年起取消振兴路收费。

9.取消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性收费。

2001年内逐步取消非经营性事业收费。

10.凡经批准的,由管委会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向企业收取会议费。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0年修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0年修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施行日期】1987.07.25•【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8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根据1992年11月3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5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大连市金州区东南沿海马桥子一带。

第三条开发区实行中国经济特区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利用大连和东北地区的优势,遵循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相结合,外引和内联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办新兴产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展外向型经济,为大连、东北地区以至全国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繁荣服务。

第四条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科研机构;同时鼓励国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内联企业)和事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21•【字号】大政发[1997]36号•【施行日期】199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7年4月21日大政发〔1997〕3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一九七九年以来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有145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经市政府审查,决定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停止执行。

附: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4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font size=+1>序号文号文件题目001旅革发〔1980〕2关于保护供电设备安全的通告002旅革发〔1980〕3关于控制和消除城市噪声的通告003旅政发〔1980〕36旅大市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工作暂行办法004旅政发〔1980〕104关于取缔游医药贩的通告005大政发〔1981〕1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通告006大政发〔1981〕58关于整顿公路交通秩序的通告007大政发〔1981〕81关于加强家犬管理预防狂犬病的通告008大政发〔1982〕149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暂行办法009大政发〔1981〕215大连市城镇农贸市场商贩摊点卫生管理试行办法010大政发〔1982〕232关于坚决彻底收缴私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其他凶器的通告011大政发〔1982〕336关于科研生产联合体及其成员单位设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的规定012大政发〔1982〕350关于加强农村治安管理工作的通告013大政发〔1983〕5关于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立永久性建筑物的通告014大政发〔1983〕20关于科学技术成果有偿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015大政发〔1983〕40大连城镇房屋动迁安置实施细则016大政发〔1983〕40大连市城市住宅建设负担动迁费暂行办法017大政发〔1983〕160关于彻底收缴私存枪支弹药和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的通告018大政发〔1983〕225关于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整顿市场秩序的通告019大政发〔1983〕231大连市科研生产联合体组织管理条例020大政发〔1983〕270大连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021大政发〔1983〕270大连市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经济处罚实施办法022大政发〔1983〕271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实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决定023大政发〔1983〕365关于彻底清查收缴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通告024大政发〔1983〕37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旅大中路两侧建筑控制带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通告025大政发〔1984〕8关于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报告026大政发〔1984〕51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027大政发〔1984〕246大连市公路路政管理暂行规定028大政办发〔1984〕61大连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029大政发〔1985〕26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的试行办法030大政发〔1985〕64关于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划小经营核算单位的暂行办法031大政发〔1985〕115大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032大政发〔1985〕127关于加强大连东部海域增殖对虾保护和管理的通告033大政发〔1985〕128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补充规定034大政发〔1985〕137大连市水井管理实施细则035大政发〔1985〕141关于接待外宾工作若干具体规定036大政发〔1985〕151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办法037大政发〔1985〕178大连市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038大政发〔1985〕193关于接待外宾工作若干具体规定的补充通知039大政发〔1985〕197大连市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040大政发〔1985〕201关于严禁赌博活动的通告041大政发〔1985〕202关于认真搞好城市冬季客运交通工作的几项决定042大政发〔1986〕19大连市城市违章用地、违章建筑物清理整顿办法043大政发〔1986〕21关于各地区来连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044大政发〔1986〕44关于鼓励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045大政发〔1986〕51关于加强城乡山林防火的通告046大政发〔1986〕55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通告047大政发〔1986〕74关于对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的通知048大政发〔1986〕74大连市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049大政发〔1986〕76关于乡镇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暂行规定050大政发〔1986〕101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051大政发〔1986〕110大连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组织指导和审批权限暂行规定052大政发〔1986〕113关于从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053大政发〔1986〕114大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离)休基金统筹实施细则054大政发〔1986〕128大连市开发钢材市场暂行办法055大政发〔1986〕142关于各地区来连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056大政发〔1986〕168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057大政发〔1986〕173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工工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058大政发〔1986〕179大连市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暂行规定059大政发〔1986〕212大连市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试行办法060大政发〔1986〕214大连市中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若干规定061大政发〔1987〕17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细则062大政发〔1987〕27关于做好节日期间防火工作的通告063大政发〔1987〕34关于县(市)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规定064大政发〔1987〕35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065大政发〔1987〕78关于运输建筑材料和垃圾的车辆实行夜间通行的通告066大政发〔1987〕93大连市城镇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067大政发〔1987〕124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068大政发〔1987〕144大连市城镇房屋交易管理规定069大政发〔1987〕187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070大政发〔1987〕189大连市占用林地管理规定071大政发〔1987〕19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实施办法072大政发〔1987〕195关于彻底收缴私藏私存爆炸物品的通告073大政发〔1987〕196关于做好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告074大政发〔1987〕225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通告075大政发〔1987〕232关于严禁赌博的通告076大政办发〔1987〕12关于加速我市电子计算机开发应用的暂行规定077大政办发〔1987〕45大连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078大政办发〔1987〕115大连市建筑企业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79大政发〔1988〕48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080大政发〔1988〕55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管理干部管理试行办法081大政发〔1988〕63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082大政发〔1988〕73关于进一步加强批零衔接做好蔬菜购销工作的有关规定083大政办发〔1988〕99外贸企业流动资金目标管理暂行办法084大政发〔1988〕164关于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管理的通知085大政发〔1988〕170关于对内联企业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086大政发〔1988〕189大连市个体集体医疗机构管理办法087大政办发〔1988〕87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意见088大政发〔1989〕45关于加强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的通告089大政发〔1989〕65大连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090大政发〔1989〕85关于彻底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通告091大政发〔1989〕94关于彻底收缴反动淫秽物品和非法出版物的通告092大政发〔1989〕102大连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试行办法093大政发〔1989〕105关于整治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告094大政发〔1989〕122大连市职工应征入伍后有关待遇的规定095大政发〔1989〕关于引进出国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096大政发〔1989〕149关于坚决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097大政发〔1990〕7关于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控制的通告098大政发〔1990〕25关于1989年市属国营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实施办法099大政发〔1990〕48大连市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00大政发〔1990〕55关于加强城乡犬类管理工作意见101大政发〔1990〕71关于开展反窃电活动的报告102大政办发〔1990〕57关于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103大政办发〔1990〕70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审计的报告104大政发〔1991〕24大连市土地管理综合试验方案105大政发〔1991〕78关于加强对个体酒吧饭店治安管理的通告106大政发〔1991〕98大连市城镇除四害暂行规定107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管理规定108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细则109大政发〔1991〕123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110大政发〔1991〕142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111大政办发〔1991〕49关于做好颁发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生产许可证工作意见112大政办发〔1991〕62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113大政发〔1992〕28大连市仓储经济纠纷仲裁细则114大政发〔1992〕31大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15大政发〔1992〕43大连市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116大政发〔1992〕65大连市肉食市场管理规定117大政发〔1992〕66关于解决人户分离问题的通告118大政发〔1992〕68大连保税区管理办法119大政发〔1992〕82大连市防止劣生管理办法120大政发〔1992〕84关于强化市内交通管理的通告121大政发〔1992〕85关于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实行控制的通告122大政办发〔1992〕3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犬类管理工作的报告123大政办发〔1992〕53关于我市民办事业单位和民间社会团体对外交往若干规定124大政发〔1993〕1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若干政策意见125大政发〔1993〕9大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126大政发〔1993〕22大连市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127大政发〔1993〕24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128大政发〔1993〕31大连市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129大政发〔1993〕38关于征收机场建设基金的通告130大政发〔1993〕78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31大政办发〔1993〕16关于对发展乡镇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奖励试行办法132大政发〔1994〕2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违章占道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通告133大政发〔1994〕5大连市桑拿浴歌舞厅酒吧行业治安管理规定134大政发〔1994〕19大连市营业性电子游戏机行业管理规定135大政发〔1994〕32关于集中清理整顿外来人口的通知136大政发〔1994〕40印发《关于大连市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137大政发〔1994〕4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清理、检查工作的通告138大政发〔1994〕50关于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意见139大政发〔1994〕6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购置轿货车的通告140大政发〔1994〕97关于加强秋粮收购管理的通告141大政发〔1994〕104关于加强残疾人机动车、人力车、三轮车、平板车安全管理的通告142大政办发〔1994〕83大连市建设施工合同仲裁暂行规定143大政发〔1995〕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暂行规定144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局、财政局95年2月15日发布145大政发〔1996〕24大连市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奖励办法</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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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优惠待遇的规定
[失效]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4-10-15
执行日期:1984-10-15
生效日期:1987-7-25
根据国家有关、和规定,结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情况,对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前来开发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客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实行下列优惠待遇:
1 客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

2 客商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 从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起,两年内客商前来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的,或客商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除享受第二条规定待遇外,
经批准可继续减免一至三年所得税。

4 客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企业,减免税期期满后,还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5 客商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免征汇出税。

6 客商从合营企业中将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其他合资企业,期限五年以上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四十。

对技术特别先进的、经批准可适当扩大退税比例以至全部退还。

7 开展区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8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按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细则以及有关规定明确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百分之十征收预提所得
税。

9 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方式向开发区的企业、公司提供设备物件,其所得(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间,按百分之十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取得的租赁费,免收预提所得税。

10 无偿援助或派来支援开发区建设的外国专家、工作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助或零用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1 在开发区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凡属于执行任务,从事业务工作的,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免交个人所得税。

12 客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从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起八年内。

前三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收。

13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延长到四十至五十年,或更长的时间。

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予加速折旧。

14 开发区本身和区内企业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器材、合理数量的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均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15 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时(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税和工业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16 在开发区内投资并居住的客商,在开发区内工作和居住的中国境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均限合理数量),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17 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其产品属于国内短缺的,或者客商确实提供了先进技术、设备的,或者使用国内原材料、零配件较多的,均可按我国政府规定,内销一定比例。

但是,凡属于使用免税进口的原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的产品内销和将这些料件直接内销时,应照章补缴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18 开发区企业在开发区内销售的自产产品:属于供应开发区生产建设用的生产资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属于烟、酒、化妆品、矿物油等产品,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其他一律按百分之三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19 商业零售、饮食、建筑安装、银行、保险等收入,一律按百分之三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20 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投产后缴纳工商统一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免。

21 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不分外汇来源,一九九0年以前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22 开发区内的进出口贸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也可以委托外贸公司代理。

23 开发区企业采用我国生产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其价格按我
国当时同类商品的出口价格以外汇结算。

24 客商在开发区的用地按需要提供。

使用费的标准,根据不同区域条件、行业和使用年限分类按等确定,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工业、仓储用地:一等一元三角,二等一元;
商业、服务业、旅游建筑用地:一等十五元,二等十三元;
商品住宅、办公楼用地:一等七元,二等五元;
别墅区用地:一等十元,二等八元;
露天游乐场、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一等四角,二等三角。

25 场地开发费(含土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费和为企业直接配套的供水、供电、煤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公共设施应摊的费用)根据不同区域和行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为人民币一百六十五元至一百九十元。

两年内付清者不计利息,两年内付清有困难的,可分年缴付。

分年缴付的最长时间分别是:国内各地
区、各部门兴办的企事业,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客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应于合同期满前两年付清。

凡超过两年分年缴付的,按规定利率负担开发费利息。

自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起,三年内来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减收场地开发费:一九八五年投资的减收百分之三十,一九八六年投资的减收百分之二十,一九八七年投资的减收百分之十;并免收三年土地使用费。

26 客商在指定区域自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的,免收场地开发费和十五年到二十年的土地使用费。

27 凡在开发区兴办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益事业,免收土地使用费。

28 华侨投资兴办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29 为开发区提供原料的单位,产品以出口为主的企业,可通过出口创汇分成形式,取得外汇收入。

30 对进出开发区的客商和中国境外技职人员,简化手续,给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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