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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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建议
[摘要]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有效实施,期货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逐渐显现。

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期货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从制度建设、系统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完善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期货业;反洗钱;建议
期货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然而,与其迅猛发展态势相比,当前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相对薄弱,容易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利用期货业反洗钱工作中的漏洞从事洗钱犯罪。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辖区内部分期货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走访调查,从检查和调查情况来看,期货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在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管理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 期货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流于形式。

由于期货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法人机构及营业部高管人员还没有充分重视反洗钱工作,同时又因公司规模小、员工素质参差不齐等不利因素的限制,造成了内控制度不完整、不具体,内控制度未及时更新,或者内控制度虽然已经制定,但没有认真执行等问题。

随着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思路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期货公司在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制度时对其合理性以及风险可控性方面关注不够,从而使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流于形式。

(2)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必要项目不全。

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对防范洗钱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现场检查情况来看,期货公司在登记自然人和法人机构客户身份信息时,往往缺少必要的项目。

如自然人客户未登记其国籍、职业、身份证有效期限;法人机构客户未登记其实际控制人以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有效期限。

这些客户身份信息的缺失不仅使期货公司无法做到真正了解客户,而且严重影响了客户持续识别工作,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期货公司主观重视不够,部分期货公司未采取回访客户等有效措施,及时补充这些信息,从而导致重要信息不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到位。

(3)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被忽视。

客户身份识别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需要期货公司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但实际上大多数期货公司对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重视不够、手段不力,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仅停留在开户等初次识别阶段。

如现有的系统不能自动提示客户身份证件过期,仅靠人工方式进行筛选及控制,效率低下、工作滞后,妨碍期货公司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工作的有效开展。

另一方面,高风险客户是容易引发洗钱犯罪的客户群体,而期货公司虽在初次建立客户关系时对其重点关注,但往往忽视了对其身份信息、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的定期审核,影响了对客户风险的全面评估,对此类客户在业务存续期间的洗钱风险无法有效控制。

(4)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有待加强。

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制定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但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针对期货特点的客户风
险等级划分标准,各期货公司制定的标准五花八门,多有不足。

一是部分期货公司未考虑地域、行业等因素,未将反洗钱活动频繁或较敏感的地区或行业的客户划分为风险级别较高客户;二是多数期货公司未能制定对客户的风险控制措施,如对高风险客户,期货公司没有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在日常交易中未对这些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隐患;三是部分期货公司未体现期货交易特点,在标准的制定中,未考虑资金量、交易频率及客户出入金等因素。

(5)可疑交易识别工作质量有待加强。

一是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设计的合理性较欠缺。

目前期货公司通过“总对总”模式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中设计的可疑交易类型主要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提到的13种交易行为,而目前基于风险为本的原则,这些交易行为已无法满足可疑交易监测的需要,容易造成可疑交易的漏报、错报。

二是可疑交易缺少人工识别。

从现场走访和日常非现场监管工作中了解到,大部分期货营业部对可疑交易情况了解甚少,可疑交易数据都是来源于其总部,营业部在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时,只是简单地填写数据,履行报送职责,而没有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分析、判断,不能将可疑交易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效结合起来。

三是可疑交易难以识别。

由于期货公司的客户可以在多家期货公司进行开户和交易,期货公司无法掌握客户的整体交易情况,尤其对于资金量大的客户,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可疑交易。

2 对策及建议
(1)加强监督指导,促进期货公司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

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对期货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进行严格要求,如下发相关指引或采用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督促期货公司修订并完善内控制度,特别是要细化各业务条线的反洗钱操作规程和反洗钱岗位职责,明确反洗钱义务,完善控制措施,从制度层面规范期货公司的内控制度,提高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的认识,确保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

(2)加快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反洗钱工作实效。

一是探索开发以风险为本的客户信息系统。

期货公司的客户信息系统中首先要保证客户身份信息的全面性,要保证客户的信息及时更新,同时考虑将设定好的客户风险评级模块融入客户信息系统中,这样期货公司既能够在初次识别时完整地记录客户电子信息,便于对客户进行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又能够按照系统设定自动对客户进行风险划分,最终保证对各类风险客户采取不同的尽职调查措施,做好客户识别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评级进行跟踪。

二是完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

期货公司应基于风险为本建立可疑交易监测模块,在系统中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可疑交易相关类型,如考虑增加对持有多账户客户频繁出入金等交易类型,提高系统自动筛选异常交易的合理性,为下一步人工判断和分析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3)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建立客户风险评级体系和审核制度。

期货公司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各种因素,体现期货行业特点,将客户交易的资金量、交易频率以及客户出入金等列入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合理赋予所占比重,构建客户风险评级体系。

同时加强对风险客户的日常监控,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定期进行审核,及时转化客户风险,将客户风险降至最低,形成客户风险审核制度。

(4)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监管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

基层人民银行应加强与当地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如在期货公司
高管人员的管理方面加强沟通和交流,及时交换监管意见,从提高高管人员认识的角度,加强期货业反洗钱监管工作。

(5)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长期性,全面提高期货业反洗钱人员素质。

期货公司应开展有针对性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的系统培训,人民银行可以实行期货业金融机构上岗考试制度,通过每年考试的形式督促期货业反洗钱工作人员加强学习,使其充分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掌握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判定可疑交易等具体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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