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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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文件

齐大发字[2019]56号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大学

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齐齐哈尔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大学

2019年7月16日

齐齐哈尔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印

共印50份。

齐齐哈尔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学校转型发展,充分利用校外优秀教育资源,改善学校师资队伍结构,满足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提高学校的知名度,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聘用原则

第一条按需聘用、专业对口、职务对等、分级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条外聘教师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职业道德高尚;外聘外籍教师要对华友好,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和不良记录,愿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第三条外聘教师必须愿意履行岗位职责且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岗位类型

第四条外聘教师岗位分为荣誉教授、特聘(客座)教授、兼职教师。

第五条荣誉教授是学校授予校外人士的最高荣誉性称号。荣誉教授的授予对象为《齐齐哈尔大学高层次及优秀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规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国内外社会各界享有盛誉的著名领导人、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等。

第六条特聘(客座)教授是带有荣誉性质又承担一定义务的学术称号。特聘(客座)教授的授予对象应具有学科专业优势,能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

和义务,开展实质性合作,特聘教授须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客座教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专业人士: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知名度,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国外学者至少在国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聘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三年及以上;

(二)非专业人士: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

(三)其他:如拟聘人选未达到本办法设定的聘任条件,但对学校发展起到重大作用或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经学校研究同意予以聘任。

第七条兼职教师是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聘用的兼职工作人员(包含本校退休返聘人员),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心健康;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急需专业条件可适度放宽。海外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业绩,结合我校标准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备承担我校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等工作任务的能力和水平,原则上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教学方面的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与教研活动。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八条聘用的荣誉教授应能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推动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校发展建设。应不定期来校做

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并对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给予咨询、指导。

第九条聘用的特聘(客座)教授能够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水平以及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等发展做出实质贡献,并且至少能够履行以下一项职责:(一)为本科生或研究生讲授本学科相关课程或前沿性讲座;协助学校开展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工作,合作培养青年学术人才和研究生;

(二)帮助学校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或研究工作;

(三)对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学校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促进所在学科追踪国际前沿;

(四)能对学校发展起到重大作用或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

第十条聘用的兼职教师能每年定期来校工作,并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承担学生的理论或实践课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考核、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环节),同时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专业素质等教育;

(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学术报告和讲座,向学生讲授有关学科的国内外新技术、新成就、新进展;

(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为学校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聘用程序

(一)各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推荐本部门的荣誉教授、特聘(客座)教授及兼职教师聘用人选;

(二)申请人员填报《齐齐哈尔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 并附拟聘人个人简历及相关业绩材料。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提出拟聘人选。

(三)首次聘用或讲授新课的兼职教师需要进行试讲,并按照《齐齐哈尔大学本科教学过程组织工作条例(修订)》(齐大发字[2019]52号)文件规定,填写《课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

(四)拟聘本科教学兼职教师需要提交教务处审核,拟聘研究生教学兼职教师需要提交研究生部审核,外籍人员需同时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然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五)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聘用的荣誉教授、特聘(客座)教授需签订正式聘用协议,并颁发聘书;聘用的外籍人员需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外聘教师的聘用期限:荣誉教授无固定聘用期限;特聘(客座)教授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兼职教师首次聘用期限为一年,续聘期限为三年。

第十三条外聘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外聘教师与学校签订协议,内容包括服务期限、岗位职责、目标任务、违约事项、违约责任等,根据协议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学院(部)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聘请的外籍教师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相关手续办理。学院(部)要加强与外聘教师的联系沟通,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外聘教师能够开展实质性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学院负责对外聘教师进行年度考核,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 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聘期考核由学校人事处牵头负责,视考核和工作需要情况予以续聘、解聘。考核合格,且学院有续聘需求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决议通过并提交续聘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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