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死亡原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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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Ⅰ (a) 肺纤维化(J84.1) (b) 陈旧性肺结核(B90.9) 编码到呼吸道结核的后遗症(B90.9)。
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涵义:就是一种起主导作用的,带有根本性的疾病 或损伤,由于它的存在,发生及发展,逐渐形成一 连串的病态事件,并最终导致死亡。
根本死亡原因只有一个;
-3-
选择根本死因的步骤
1、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 用这个原因进行死因统计制表。 2、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
-6-
选择规则
规则1:总原则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2:总原则、规则1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3:使用以上规则后再酌情使用。
-7-
规则1_(1) :选择第一顺序的“根”
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 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 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肺心病 肺气肿 慢支 动脉硬化
- 22 -
(3) 当一个琐细情况被报告为引起任何其他 情况,则不要抛弃琐细情况,即,规则B不 适用。 Ⅰ (a) 败血症 (b) 脓疱性皮炎(L01.0) 编码到脓疱性皮炎(L01.0)。不要抛弃按 照总原则选择的琐细情况,因为它被作为 另一个情况的原因报告。
- 23 -
规则C:联系 当选择的原因与分类中的一个 条款或与证明书上用于伴有一个或 多个其他情况时的 “用于根本死因 编码的注释” 有联系时,则编码到 联合情况。
- 13 -
修饰规则
规则A:对诊断不明进行修饰
规则B:对琐细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C:对疾病之间建立联系
规则D:对非特异诊断进行修饰 规则E:对早期晚期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F:对晚期效应进行修饰
- 14 -
规则A:衰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不明原因而在证明书 上报告了另一种可以归类在他处的情况时 应重新选择死因,就好象不明原因的情况 未曾报告那样,除非这些情况能够用于修 饰编码才加以考虑。
- 12 -
这里必须强调指出,总原则、选择规则是确定根本 原因时必须使用的规则,尤其总规则更是对每一份 在死因报告首先要使用的规则, 当医生对疾病的 顺序关系填写正确时,往往可以根据总规则确定根 本死因。当总规则不适用时,应尽可能从填报医生 或死者家属中获得更明确的疾病情况,从而使死因 报告内容符合总规则的要求。 只有在无法获得进一步资料时,才使用后面的几条 选择规则。从后几条的举例中可以看出,它们都是 对死因报告中的顺序做出主观的判断,当使用人员 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时,常会发生判断上的失误, 特别是对规则3的使用更为困难, 因此建议尽量不 用规则3。
选择根本原因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应用
总原则或选择规则1、2和3去确定
-4-
选择根本死因的步骤
3、下一步是去确定是否要应用一条或 多条修饰规则A-F(见后)处理上述情况 ,确定根本死亡原因。 4、某些情况下根本死亡原因的确定要 考虑应用ICD-10提供的某些有关注释进 行再编码处理。 总之,这是一个分步进行,但又是 综合的判断推理的过程。
- 28 -
Z00-Z99
(2)如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此 编码 器质性(包括症状 F03-F09
需要说明的编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性)精神障碍
如果根本性躯体情况 已知的话,则不使用 此编码。
没有新编码
这些编码所代表的疾病都是更早的器质性疾病或损伤 所形成的后果,一般情况不能作为根本死因,应寻找根本 性躯体情况。如果确实无法获得更早的根本原因,也只好 以此作为死因报告。
- 15 -
不明原因
下面的情况可以看作是不明原因: I46.9(心脏停搏,未特指); I95.9(低血压, 未特指); I99 (循环系统其他和未特指的疾患); J96.0(急性呼吸衰竭); J96.9(呼吸衰竭,未特指); P28.5(新生儿呼吸衰竭); R00-R94或R96-R99(症状、体征和临床与 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 25 -
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注释的基本形式
需要说明的编码
编码1
类目名称及 说明的内容
类型 1 类型 2 类型 3 类型 4
编码3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或 给予的说明
- 26 -
说明内容的类型
1.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2. 如果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 此编码; 3. 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3; 4. 当报告为编码2的初始前因时, 则编码到编码3。
-8-
规则1_(2):选择第一顺序的“根”
如果存在不止一个终结于首先 提及之情况的顺序,则选择第一个 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I (a) xxxx 和 xxxx x (b) xxxx 和 xxxx x xxxx x
I (a) 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 (b) 高血 压和糖尿病 (c) (c) 动脉硬化
-9-
- 31 -
规则D:特异性
当选择的原因以一般性术语描述了 一种情况,而在证明书上用一个术语提 供了这个情况在部位和性质方面更精确 的信息,则优先采用这个信息更丰富的 术语。这条规则常用于当一般性术语作 为形容词去限定更精确术语时。
- 32 -
例:Ⅰ (a) 脑梗死(I63.9) (b) 脑血管意外(I64) 编码到脑梗死(I63.9)。 例:Ⅰ (a) 风湿性心脏病(I09.9),二尖瓣 狭窄(I05.0) 编码到风湿性二尖瓣狭窄(I05.0)。
- 16 -
非不明原因
注意: R95 (婴儿猝死综合征)不被看作 是不明原因。 如果报告在证明书上的所有其他情况 都是不明原因或琐细情况,则不再重新选 择死因,即,不应用规则A。
例
- 17 -
例:Ⅰ (a)衰老(R54)和 坠积性肺炎(J18.2) (b)类风湿性关节炎(M06.9) 编码到类风湿性关节炎(M06.9)。 不理会按照规则2选择的衰老,而应用总原则。 例:Ⅰ (a) 贫血(D64.9) 脾大(R16.1) 编码到脾大性贫血(D64.8)。 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脾大,但它可以修饰编 码。
- 18 -
规则B:琐细情况_(1)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 死亡的琐细情况,而又报告了一个更严 重的情况 ( 除了不明原因或另一个琐细 情况以外的任何情况), 则重新选择根本 原因,就好象琐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
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情况参见第二版第二卷附录 .。
- 19 -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 琐细情况,而又报告了一个更严重的情况( 除了不明原因或另一个琐细情况以外的任 何情况),则重新选择根本原因,就好象琐 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 ( 1) Ⅰ (a) 龋牙(K02.9) Ⅱ 糖尿病 编码到糖尿病(E14.9)。不理会按照开始选择 的龋牙。
(b) 子痫前期(O15.9)
编码到妊娠期子痫(O15.0)。
规则E(2):“急性、慢性”选“急性”, 但有例外 :白血病、支气管炎、肾炎
- 35 -
Ⅰ (a) 慢性心肌炎(I51.4) (b) 急性心肌炎(I40.9) 编码到急性心肌炎(I40.9)。 Ⅰ (a) 慢性肾炎(N03.9) (b) 急性肾炎(N00.9) 编码到未特指的慢性肾炎(N03.9),因为对 此结果给予了特殊的说明(见注释)。
-5-
总原则:选择顺序的“根”
总原则指出当证明书上列入不止 一个情况时,应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 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 要它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肺心病 肺气肿 慢支
规则2:选择首先提到的原因
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 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 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肺癌 动脉硬化
- 10 -
规则3:结合医学知识选择最早的原因 (不推荐)
- 24 -
注释的目的
由于在使用 ICD死因分类规则确定根本 死因和编码时,还有很多具体要求是难以用 分类规则来表达的。 为此,ICD提供了两个 详细注释以进一步规范在应用规则确定根本 死因时的做法,尽可能使各个国家和地区在 生命统计中报告的资料趋于一致。 准确地掌握和使用有关注释, 是ICD死因 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 29 -
(3)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 3 F10.需要说明的编码
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 和行为障碍
伴有提及…: K70.- (酒精性肝病), 编码到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K70.-
当证明书中同时报告“酒精性精神障碍”(F10.-)和 “酒精性肝病”(K70.-)两种疾病, 不管其间有无顺序关 系,注释均对其建立联系並把合并后的“酒精性肝病” 作为根本死因,编码 K70.9。
- 30 -
(4)报告为编码2初始前因时则编码 到编码3
I67.2
大脑动脉粥样硬化
当报告为…初始前因时: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F03 (未特指的痴呆), 编码到 F01.-
需要说明的编码
当证明书中同时报告“大脑动脉粥样硬化”(I67.2) 和“痴呆”(F03)两种疾病,而且“大脑动脉粥样硬化”是 引起“痴呆”的最早原因, 注释则对其建立联系並把合并 后的“大脑性痴呆”作为根本死因,编码 F01。
- 27 -
(1)不用于根本死因 编码
影响健康状态和与 保健机构接触的 需要说明的编码 因素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沒有新编码
由于这些编码既不是疾病编码,也不是损伤中毒及其 外部原因编码,而是属于非疾病理由来医疗机构接受某种 服务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死亡原因报告和编码。如果发 生死亡,必须确定其疾病或损伤中毒的原因加以报告。
- 33 -
规则E: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 而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 阶段,则编码到较晚阶段。
本规则不适用于一个慢性型被报告为 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除非在分 类中对此效应给予了特殊的说明。
- 34 -
规则E(1):“早期、晚期”选“晚期”
Ⅰ (a) 妊娠期子痫(O15.0)
- 20 -
规则B:琐细情况_(2)
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的一个有害 反应的结果,则选择这个有害反应。 当一个琐细情况被报告为引起任何其 他情况,则不要抛弃琐细情况, 即, 规则B 不适用。
- 21 -
(2) 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的一个有害反 应的结果,则选择这个有害反应。 Ⅰ (a) 手术中出血 (b) 扁桃体切除术 (c) 扁桃体肥大(J35.1) 编码到对按照总原则选择的扁桃体肥大进 行治疗的有害反应(Y60.0)。
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 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 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Ⅰ部分 或第Ⅱ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I (a) xxxxxx
(b) (c) (d)
II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例
- 11 -
选择规则
规则1:总原则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2:总原则、规则1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3:使用以上规则后再酌情使用。
根本死亡原因的判定原则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死亡原因的定义
死亡原因:“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
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
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 力衰竭或呼吸衰竭???。
-2-
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
根本死亡原因: (a) 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
列病态事件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
- 36 -
规则F:后遗症
当选择的原因是在本分类中提供有 独立的…的后遗症类目的某种情况的早 期形式,而且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由于这 种情况的残余影响所致而不是在它的活 动期,则编码到适当的…的后遗症类目。
例
- 37 -
后遗症_(1)
某些类目(B90-B94,E64.-,E68,G09,I69.-,O97和Y85-Y89) 是用于根本死因编码以表明死亡并非发生 在给定疾病/损伤的活动期,而是因其晚期 (残留)效应所致。 修饰规则F适用于这种情况。 报告为某疾病或损伤的后遗症或残留 效应的情况应分类到适当的后遗症类目, 而不管疾病/损伤从开始至死亡的间隔。
Ⅰ (a) 肺纤维化(J84.1) (b) 陈旧性肺结核(B90.9) 编码到呼吸道结核的后遗症(B90.9)。
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涵义:就是一种起主导作用的,带有根本性的疾病 或损伤,由于它的存在,发生及发展,逐渐形成一 连串的病态事件,并最终导致死亡。
根本死亡原因只有一个;
-3-
选择根本死因的步骤
1、当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就 用这个原因进行死因统计制表。 2、当不止一个死亡原因被记录时,
-6-
选择规则
规则1:总原则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2:总原则、规则1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3:使用以上规则后再酌情使用。
-7-
规则1_(1) :选择第一顺序的“根”
如果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 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 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肺心病 肺气肿 慢支 动脉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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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一个琐细情况被报告为引起任何其他 情况,则不要抛弃琐细情况,即,规则B不 适用。 Ⅰ (a) 败血症 (b) 脓疱性皮炎(L01.0) 编码到脓疱性皮炎(L01.0)。不要抛弃按 照总原则选择的琐细情况,因为它被作为 另一个情况的原因报告。
- 23 -
规则C:联系 当选择的原因与分类中的一个 条款或与证明书上用于伴有一个或 多个其他情况时的 “用于根本死因 编码的注释” 有联系时,则编码到 联合情况。
- 13 -
修饰规则
规则A:对诊断不明进行修饰
规则B:对琐细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C:对疾病之间建立联系
规则D:对非特异诊断进行修饰 规则E:对早期晚期情况进行修饰 规则F:对晚期效应进行修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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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A:衰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不明原因而在证明书 上报告了另一种可以归类在他处的情况时 应重新选择死因,就好象不明原因的情况 未曾报告那样,除非这些情况能够用于修 饰编码才加以考虑。
- 12 -
这里必须强调指出,总原则、选择规则是确定根本 原因时必须使用的规则,尤其总规则更是对每一份 在死因报告首先要使用的规则, 当医生对疾病的 顺序关系填写正确时,往往可以根据总规则确定根 本死因。当总规则不适用时,应尽可能从填报医生 或死者家属中获得更明确的疾病情况,从而使死因 报告内容符合总规则的要求。 只有在无法获得进一步资料时,才使用后面的几条 选择规则。从后几条的举例中可以看出,它们都是 对死因报告中的顺序做出主观的判断,当使用人员 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时,常会发生判断上的失误, 特别是对规则3的使用更为困难, 因此建议尽量不 用规则3。
选择根本原因的第一步就是通过应用
总原则或选择规则1、2和3去确定
-4-
选择根本死因的步骤
3、下一步是去确定是否要应用一条或 多条修饰规则A-F(见后)处理上述情况 ,确定根本死亡原因。 4、某些情况下根本死亡原因的确定要 考虑应用ICD-10提供的某些有关注释进 行再编码处理。 总之,这是一个分步进行,但又是 综合的判断推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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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0-Z99
(2)如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此 编码 器质性(包括症状 F03-F09
需要说明的编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性)精神障碍
如果根本性躯体情况 已知的话,则不使用 此编码。
没有新编码
这些编码所代表的疾病都是更早的器质性疾病或损伤 所形成的后果,一般情况不能作为根本死因,应寻找根本 性躯体情况。如果确实无法获得更早的根本原因,也只好 以此作为死因报告。
- 15 -
不明原因
下面的情况可以看作是不明原因: I46.9(心脏停搏,未特指); I95.9(低血压, 未特指); I99 (循环系统其他和未特指的疾患); J96.0(急性呼吸衰竭); J96.9(呼吸衰竭,未特指); P28.5(新生儿呼吸衰竭); R00-R94或R96-R99(症状、体征和临床与 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 25 -
对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
注释的基本形式
需要说明的编码
编码1
类目名称及 说明的内容
类型 1 类型 2 类型 3 类型 4
编码3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或 给予的说明
- 26 -
说明内容的类型
1.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2. 如果根本原因已知,则不使用 此编码; 3. 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3; 4. 当报告为编码2的初始前因时, 则编码到编码3。
-8-
规则1_(2):选择第一顺序的“根”
如果存在不止一个终结于首先 提及之情况的顺序,则选择第一个 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I (a) xxxx 和 xxxx x (b) xxxx 和 xxxx x xxxx x
I (a) 脑梗死和坠积性肺炎 (b) 高血 压和糖尿病 (c) (c) 动脉硬化
-9-
- 31 -
规则D:特异性
当选择的原因以一般性术语描述了 一种情况,而在证明书上用一个术语提 供了这个情况在部位和性质方面更精确 的信息,则优先采用这个信息更丰富的 术语。这条规则常用于当一般性术语作 为形容词去限定更精确术语时。
- 32 -
例:Ⅰ (a) 脑梗死(I63.9) (b) 脑血管意外(I64) 编码到脑梗死(I63.9)。 例:Ⅰ (a) 风湿性心脏病(I09.9),二尖瓣 狭窄(I05.0) 编码到风湿性二尖瓣狭窄(I05.0)。
- 16 -
非不明原因
注意: R95 (婴儿猝死综合征)不被看作 是不明原因。 如果报告在证明书上的所有其他情况 都是不明原因或琐细情况,则不再重新选 择死因,即,不应用规则A。
例
- 17 -
例:Ⅰ (a)衰老(R54)和 坠积性肺炎(J18.2) (b)类风湿性关节炎(M06.9) 编码到类风湿性关节炎(M06.9)。 不理会按照规则2选择的衰老,而应用总原则。 例:Ⅰ (a) 贫血(D64.9) 脾大(R16.1) 编码到脾大性贫血(D64.8)。 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脾大,但它可以修饰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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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B:琐细情况_(1)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 死亡的琐细情况,而又报告了一个更严 重的情况 ( 除了不明原因或另一个琐细 情况以外的任何情况), 则重新选择根本 原因,就好象琐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
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情况参见第二版第二卷附录 .。
- 19 -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 琐细情况,而又报告了一个更严重的情况( 除了不明原因或另一个琐细情况以外的任 何情况),则重新选择根本原因,就好象琐 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 ( 1) Ⅰ (a) 龋牙(K02.9) Ⅱ 糖尿病 编码到糖尿病(E14.9)。不理会按照开始选择 的龋牙。
(b) 子痫前期(O15.9)
编码到妊娠期子痫(O15.0)。
规则E(2):“急性、慢性”选“急性”, 但有例外 :白血病、支气管炎、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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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a) 慢性心肌炎(I51.4) (b) 急性心肌炎(I40.9) 编码到急性心肌炎(I40.9)。 Ⅰ (a) 慢性肾炎(N03.9) (b) 急性肾炎(N00.9) 编码到未特指的慢性肾炎(N03.9),因为对 此结果给予了特殊的说明(见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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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原则:选择顺序的“根”
总原则指出当证明书上列入不止 一个情况时,应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 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 要它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肺心病 肺气肿 慢支
规则2:选择首先提到的原因
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 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 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I (a) (b) (c) (d)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I (a) (b) (c) (d) 肺癌 动脉硬化
- 10 -
规则3:结合医学知识选择最早的原因 (不推荐)
- 24 -
注释的目的
由于在使用 ICD死因分类规则确定根本 死因和编码时,还有很多具体要求是难以用 分类规则来表达的。 为此,ICD提供了两个 详细注释以进一步规范在应用规则确定根本 死因时的做法,尽可能使各个国家和地区在 生命统计中报告的资料趋于一致。 准确地掌握和使用有关注释, 是ICD死因 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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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伴有提及编码2则编码到编码 3 F10.需要说明的编码
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 和行为障碍
伴有提及…: K70.- (酒精性肝病), 编码到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K70.-
当证明书中同时报告“酒精性精神障碍”(F10.-)和 “酒精性肝病”(K70.-)两种疾病, 不管其间有无顺序关 系,注释均对其建立联系並把合并后的“酒精性肝病” 作为根本死因,编码 K70.9。
- 30 -
(4)报告为编码2初始前因时则编码 到编码3
I67.2
大脑动脉粥样硬化
当报告为…初始前因时: 经过联系后 产生的编码 F03 (未特指的痴呆), 编码到 F01.-
需要说明的编码
当证明书中同时报告“大脑动脉粥样硬化”(I67.2) 和“痴呆”(F03)两种疾病,而且“大脑动脉粥样硬化”是 引起“痴呆”的最早原因, 注释则对其建立联系並把合并 后的“大脑性痴呆”作为根本死因,编码 F01。
- 27 -
(1)不用于根本死因 编码
影响健康状态和与 保健机构接触的 需要说明的编码 因素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沒有新编码
由于这些编码既不是疾病编码,也不是损伤中毒及其 外部原因编码,而是属于非疾病理由来医疗机构接受某种 服务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死亡原因报告和编码。如果发 生死亡,必须确定其疾病或损伤中毒的原因加以报告。
- 33 -
规则E: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 而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 阶段,则编码到较晚阶段。
本规则不适用于一个慢性型被报告为 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除非在分 类中对此效应给予了特殊的说明。
- 34 -
规则E(1):“早期、晚期”选“晚期”
Ⅰ (a) 妊娠期子痫(O15.0)
- 20 -
规则B:琐细情况_(2)
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的一个有害 反应的结果,则选择这个有害反应。 当一个琐细情况被报告为引起任何其 他情况,则不要抛弃琐细情况, 即, 规则B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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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的一个有害反 应的结果,则选择这个有害反应。 Ⅰ (a) 手术中出血 (b) 扁桃体切除术 (c) 扁桃体肥大(J35.1) 编码到对按照总原则选择的扁桃体肥大进 行治疗的有害反应(Y60.0)。
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 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 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Ⅰ部分 或第Ⅱ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 I (a) xxxxxx
(b) (c) (d)
II
xxxxxx xxxxxx xxxxxx xxxxxx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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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规则
规则1:总原则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2:总原则、规则1不适用时使用; 规则3:使用以上规则后再酌情使用。
根本死亡原因的判定原则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死亡原因的定义
死亡原因:“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
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
事故或暴力的情况”。
不包括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 力衰竭或呼吸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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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死亡原因的定义
根本死亡原因: (a) 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
列病态事件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b)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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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F:后遗症
当选择的原因是在本分类中提供有 独立的…的后遗症类目的某种情况的早 期形式,而且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由于这 种情况的残余影响所致而不是在它的活 动期,则编码到适当的…的后遗症类目。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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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遗症_(1)
某些类目(B90-B94,E64.-,E68,G09,I69.-,O97和Y85-Y89) 是用于根本死因编码以表明死亡并非发生 在给定疾病/损伤的活动期,而是因其晚期 (残留)效应所致。 修饰规则F适用于这种情况。 报告为某疾病或损伤的后遗症或残留 效应的情况应分类到适当的后遗症类目, 而不管疾病/损伤从开始至死亡的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