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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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张戣 ‚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 格敕‛ 编成.
《贞观律》与《武德律》相比 出现的主要变化 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
化外人有犯、死刑复奏等制度;
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
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
功尊属‛。
• 内乱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不义: “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
又更犯重于前一罪刑的流刑罪者,则从重改按后一流刑 配所执行,而将前一流刑折为‚决杖、配役‛; • 其三等流刑分别决杖100、130、160,并配役三年,加 上初犯原处配役一年刑,合并执行四年
7. 化外人犯罪的处理
•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 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 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 原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三)主要的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3.同居相隐不为罪 5.共犯区分首从 7. 化外人犯罪的处理
2.老少废疾减免刑罚
4.自首减免刑罚 6. 再犯累犯加重处罚
8.法律类推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
之类‛ ; • 公罪从轻处罚,私罪从重量刑
人减轻三等处罚。
第三类是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罪行,也依法不予论罪。
• 凡犯有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种十恶重罪者,不在 相互容隐之列。
4.自首减免刑罚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区分自首与自新
• 对谋反及犯罪后果无法挽回的,自首也不减免刑罚:已造成 人身伤害者、所犯及标的物已无法原物偿还、所犯罪行案 发后畏罪潜逃、私越关津、奸淫罪、私自研习天文历法等。
• 大大减少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 A.吕刑 B.法经 C.禹刑 D.唐律 2.唐代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是( )。 A.《武德律》 B.《贞观律》 C.《永徽律疏》 D.《唐律疏议》 3. 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 响的古代成文法典是 ( )。 A. 《法经》 B. 《北齐律》 C. 《贞观律》 D. 《永徽律疏》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1.废除酷刑,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等;
2.缩短五等流刑里程,减轻为一千至两千里三等,废 除附加的鞭笞,改为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的劳役;
3.五等徒刑减轻为1—3年,蠲除附加的鞭笞; 4.鞭刑改为杖刑,60至100五等;
5.杖刑改为笞刑,10至50五等。
(四)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1.继续实行 ‚八议‛制度
第七章
隋 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907年)
本章重点: 1.《开皇律》主要内容。 2.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3.唐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4.“十恶’重罪 5.唐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6.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 7.三司推事
第一节 隋朝法制概况
一、隋初法律思想
二、重要立法活动
(一)《开皇律》的制定与修订 (二)《大业律》的制定
三、《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一、隋初法律思想
(一)重视法制、严格执法 (二)‚导德齐礼‛,‚以德代刑‛ (三)‚取适于时‛,‚务当政要‛ (四)‚法令精简‛,‚务在宽平‛
三、《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十二篇500条 (二)确立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 (三)首创‚十恶‛罪名
(四)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 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 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 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严重败坏亲族内部封建伦理纲常关系的犯罪。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
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A.两者都是波斯法律 C.前者是波斯法律,后者是唐律 B.前者是波斯法律,后者是日本法律 D.两者都是唐律
8.法律类推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
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四)‚十恶‛重罪
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 包括谋反 、谋大逆ຫໍສະໝຸດ Baidu谋叛、 大不敬。
严重败坏亲族内部封建伦理纲常关系的犯罪。
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 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
3.同居相隐不为罪
第一类包括三种人,即‚同财共居‛而不论是否同一户
籍、有无服制关系的‚同居‛亲属,大功以上内亲,外 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等近亲;他 们之间有罪相互容隐,依法不予论罪。
第二类是小功以下亲属之间有罪相互容隐,比照普通常
第十一篇《捕亡》一卷18条 ;
第十二篇《断狱》二卷34条 .
•唐 律 对 于 侵 犯 人 身 罪 的 规 定 主 要 见 于 ( )。
A.斗讼 C.断狱 B.名例 D.贼盗
一、刑事法律规范
(一)五刑制度 (二)官僚贵族特权法规定 (三)主要的刑罚适用原则 (四)‚十恶‛重罪的规定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恶逆、不孝、不睦、内 乱 ;不义罪 ;不道罪
•汉唐法律在刑罚适用上采取(
A.从轻主义原则 C.从重从新主义原则
)。
B.从重主义原则 D.从重从旧主义原则
6.更犯加重处罚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初犯流刑罪已至配所服刑,又更犯流刑罪者,仍按原配
所流放而附加‚决杖、配役‛刑;
若初犯流刑罪已被告发或虽已判决而尚未到达原配所,
2.首创‚例减‛制度
3.系统规定赎刑制度
4. 健全官当制度
第二节 唐代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代主要立法活动 三、唐代主要法律形式
一、唐代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二)立法要宽简 (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四)强调执法严明
二、唐代的主要立法活动
三、唐代主要法律形式
(一 )律 : “正刑定罪‛的刑事法规 (二)令: 国家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国 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各种制度规定的规范性准则。
(三)格: 皇帝针对某些机关或个人颁布的各种制敕、 指示的法律汇编,主要是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在日常工 作中所遵循办事的具体法规。
( 四 ) 式 : 国家各级机关行政活动的办事细则与公 文程式,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犯赃罪自首者,虽减免刑罚,但须如数归还赃物。
“自首不实‛、‚自首不尽‛
者,‚各依不实不尽罪罪之,
至死减一等
5.共犯区分首从
普通‚共犯‛,‚以先造意为首,余并为从‛

“家人共犯‛,以男性‚同居尊长‛为首犯,‚止坐
尊长‛,‚卑幼无罪‛。
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或官民之间的‚共犯‛案件,则
不论由谁‚造意‛,均以‚监临主守‛的主管人员为 首犯,从犯按普通常人减一等处置 ;
直接威胁或侵害皇帝人身安全、神圣尊严与专制皇权的、
包括恶逆、不孝、不睦、内乱 。
直接破坏贵贱尊卑等级制度的犯罪,包括不义罪;
• 威胁封建秩序的犯罪,包括不道罪.
直接威胁或侵害皇帝人身安全、神圣尊严与 专制皇权的、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

谋反 :‚谓谋危社稷‛;
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2.老少废疾减免刑罚
四个年龄段具体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
①7岁以下90岁以上,虽有死罪也不判刑。 ②10岁以下及80岁以上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其 他犯罪不加刑。 ③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 ④14岁以上70岁以下犯任何罪,均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犯罪时虽未老疾,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
(五)其他犯罪规定
(一)五刑制度
对流刑略作修改,并将由重到轻的刑罚排列顺
序改为由轻到重;
• 于《名例》中正式规定了笞、杖、徒、 流、死的法定五刑制度
(二)官僚贵族特权法
规定的更为系统详备
八议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
请(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应议者期亲以上亲属与子孙、
官爵五品以上者 )
第三节 唐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律规范 三、民事法律规范 四、经济法律规范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一篇《名例》六卷57条 ; 第二篇《卫禁》二卷33条 ; 第三篇《职制》三卷59条 ; 第四篇《户婚》三卷46条 ; 第五篇《厩库》一卷28条 ; 第六篇《擅兴》一卷24条 ; 第七篇《贼盗》四卷54条 ; 第八篇《斗讼》四卷60条; 第九篇《诈伪》一卷27条 ; 第十篇《杂律》二卷62条 ;
• 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等重罪,则不分首从, 一律从重严惩。
6.并合论罪
“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
“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
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
满轻赃,各倍(半)论‛;
• “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 以重法并满轻法。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
减(六至七品文武官员、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
妻子、子孙。他们犯流刑以下罪,各减一等处治 )
赎(应议请减者、八至九品文武官员、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
妻子子孙。 )
• 官当(‚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
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 当‛。但‚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 服从吉及改嫁‛ ;
•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
厌魅‛。
1.‚十恶‛中危害国家安全的是( )。
A. 内乱 B.谋反 C.谋叛 D.恶逆
2.下列犯罪中 ‚重罪十条‛没有而‚十恶‛有的是( )
A.反逆 B.叛 C.降 D.不睦
) 。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唐朝的对外交流比较发达,当时到中国来学习和经商的外 国人很多。两位来自波斯的商人在幽州发生斗殴,其中一人 受伤;同时,在斗殴中,还误伤了一位来自日本的学生。现 该受伤波斯人和日本人同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该适用的 法律是( )。
(一)唐律的修订
1. 唐高祖时的《武德律》——唐代立法的开端。
2.唐太宗时的《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 .唐高宗时的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4. 唐玄宗时期的开元刊定
(二)《唐六典》的编纂
玄宗手写六条,曰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 开元二十六年,在完全改变原定体例的情况下,最终完成。
三、民事法律规范
(一)所有权
1.官私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2.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二)契约关系 (三)婚姻制度 (四)家庭制度
严惩‚不孝‛之类的违法犯罪行为 ;夫妻同罪异罚 ;
(五)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2.财产继承——一般实行诸子均分制。
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观察治疗;待‚辜限‛期满之 日,再根据被害人伤情,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2.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纵火失火罪、毁坏堤防罪、扰乱公共
秩序罪等。
3.侵犯官私财产的犯罪:强盗、窃盗、诈骗、勒索、侵占、
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
• ‚六赃‛
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规定加害方在
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制度在哪 一朝代的哪种制度:( )
3.下列选项中属于亲属间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有(
A.恶逆 B.不睦 C.不孝 D.内乱
4.‚闻夫丧,匿不举哀‛的行为属于‚十恶‛中的( ) 。
A.恶逆 B.不孝 C.不义 D.不睦
(五)其他犯罪规定
1.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保辜‛制度:凡殴人、伤人、谋杀、强盗等罪,在被害人伤
A.西周的狱讼制度 C.魏的八议制度 B.西汉的上请制度 D.唐代的保辜制度
唐代‚六赃‛制度
唐律把六种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称为‚六
赃‛;包括受财枉法赃、受财不枉法赃、监守
自盗赃、强盗赃、窃盗赃、坐赃。前三种属于 身份犯罪,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禁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否则要处以比常 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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