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食品卫生典型案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食品包括: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条的规定加入药物的食 品; (二)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卫生部 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检验 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 索证的食品; (五)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无卫生许可证者 生产的食品; (六)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 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用猪油; 3、罚款人民币159850元,并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履行: 2008年5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天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5月18日,该学校送来《关于学校食堂使用不符 合卫生标准猪油加工食品事件的说明和减免罚款 的请求》1份,并要求陈述 5月20日,A市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
问题一: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2008年5月5日检查发现违法行为 5月6日受理 5月9日立案 5月10日调查 5月12日调查终结,组织合议,并发出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5月18日接受陈述和申辩 5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 5月22日送达 6月4日结案
1、本案现场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亮证、2名、回避 2、本案为何在受理3天后立案,而不是同一天? 及时受理,条件立案 受理:检查、检测、举报、交报移 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1、第二学生食堂加工饭菜使用的桶装食用猪油经 采样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GB10146-2005; 2、采购食用猪油时没有查验批次检验合格证或化 验单; 3、食堂无专用粗加工间或区域; 4、食堂排水沟与外相通处没有设置防鼠网等防鼠 设施; 5、正在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刘小鹏、张莫华、黄 建富、童自辉、刘秋香无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上述5人均在未穿戴工作衣、帽的情况下上岗 操作。
问题三:证据是否确凿?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 2、卫生检验报告单1份; 3、现场检查笔录2份(2008年5月5日1份,2008 年5月10日1份); 4、询问笔录2份; 5、购货凭证和发票1份; 6、食用猪油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单1份。
问题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采购未 索证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 (十二)项的规定,应该依据《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 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 款第(二)、(三)、(八)项,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第(二)项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 六条第(四)项
使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桶装食用猪 油加工饭菜,违法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 一款规定,依照该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1、食品生产经营是否包括“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 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 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 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 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当事人放弃了听证,是否一定要有陈述和申 辩材料? 4、本案为何安排了调查环节? 食品来源不明 货值不清 是否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如采购索证 5、如果当事人以未收到听证告知为由申请行政 复议,问题出在哪里? 6、是否超过卫生行政处罚规定的时间要求? 7天、7天、3个月
问题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某学校食堂 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猪油加工食品案
杨家明 湖南省卫生监督所
设计本案例希望探讨5个问题: 1、生产经营食品与使用食品加工食品的法律问题 2、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原料加工食品的法律 适用问题 3、自由裁量权正确适用问题 4、如何计算餐饮业违法所得 5、执法文书书写部分容易忽略的问题
2、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原料加工食品的法律 适用问题?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和采购未索证的 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 (十二)项规定并不明确,属于“其他”条款; 尽管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对 此项给予了明确,也只是明确了“未索证的食品” 属于此项情形,并没有包括“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 的食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 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案情简介
违法事实 : 2008年5月5日,A市卫生监督所两名卫生监督员在 学校食堂使用食用油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发现B大 学第二学生食堂加工饭菜正在使用的桶装食用猪油有较 重的刺鼻气味,经采样并送A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过氧化值0.74g/100g,超过国家卫生标 准3.7倍。同时还检查发现该食堂无专用粗加工间或区 域;食堂排水沟与外相通处没有设置防鼠网等防鼠设施; 正在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刘小鹏、张莫华、黄建富、童 自辉、刘秋香无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上述5人均在未穿 戴工作衣、帽的情况下上岗操作。 经调查,该食用猪油是食堂采购员于4月26日从 ××粮油经营部购进,共采购7桶(7×180kg),采购时 没有查验批次检验合格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