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品种替换淘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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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品种替换淘汰制度
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是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药品遴选专家,根据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结合临床用药情况、药品质量、品牌、价格以及厂家(经销商)的信誉服务等,通过集体讨论遴选投票确定的。药品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供应目录中的药品时,应执行以下替换或淘汰制度:
一、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种不能正常供应时,原则上不得替换,特别是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作用类似的品种、中成药和辅助药物;
二、确因临床治疗需要,不能缺少的品种,由厂家(公司)出具缺货证明原因,药学部门提供可供货的候选品种(原配送公司中标者优先考虑),列明价格、供应商等情况,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主管院长)书面审批后,进行替换采购;
三、每一品种的药品供应商,均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药品遴选专家投票确定,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供货关系的,由原供应商说明原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选择,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品种,应从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淘汰:
(1)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停止使用或厂家被吊销GMP证书的;
(2)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3)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医疗安全的;
(4)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可被更优的品种替代的;
(5)除专科用药特殊情况外,连续6个月无人或少人使用的;
(6)经查实,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临床促销的;
(7)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认为应当淘汰的其他情况。
淘汰的品种由药学部门收集整理,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审批,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主任或监察部门决定停用,再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
五、药品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供货6个月以上的品种,临床需要重新使用的,按新药引进审批程序办理。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