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调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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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分行设立公告与连续营业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 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 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 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
三、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和终止清算
• (一)商业银行的变更 •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 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一)变更名称;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四)调整业务范围; •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 • (六)修改章程; •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
• 2、作用 保证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 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
• 3、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实施对象: • 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 存款准备金率 • 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或紧 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 (二)基准利率制度 • 1、基准利率制度的概念
第四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 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三、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和终止清算
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 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 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二)商业银行体系
原国有银行 股份制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 (四)再贷款制度 • 1、再贷款制度的概念 •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 • 2、再贷款制度的作用: 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传递货币政策意图,影响人们的预期。
•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l年
• (五)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 1、概念: • 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 动。 • 公开性和平等性 ;灵活性 ;主动性 • 2、基本条件 中央银行必须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 信用工具发达,金融市场上应具有相当种类和数 量的有价证券。 必须有完善的金融市场机制,包括有效的金融监 管体制。
基准利率(法定利率):中国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 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利率
商业银行利率:商业银行对企 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
市场利率:金融市场的利率
• 2、我国基准利率政策 • 政策依据:货币政策目标
稳定货币
刺激经济增长

提高贷款利率 降低贷款利率
• (三)再贴现制度 • 1、再贴现制度的概念 • 贴现: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 融通资金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贴付一定 利息的票据转让行为。
第三节 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
•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 二、货币政策目标 • 三、货币政策工具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 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 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 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 经济发展 货币稳定 称。
是一种以总量调节为主的宏观经济政策; 是调节社会总需求的政策; 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 具有长期性和短期性相结合的特点。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 围
• (一)法律地位 •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问题: • 相对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7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 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 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二)职责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 1.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 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 资金监测;

• • • •
•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 • 1、概念 • 是指中央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 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 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 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 存款准备金率: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率 法定准备金 • 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 超额准备金 • 银行为应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准备金 之外的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一部
三、货币政策工具
•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第1款: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 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 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 金融债券及外汇;
二、货币政策目标
• (一)货币政策目标的概念和种类 • 1、概念 • 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据以制定 和实施货币政策的目的。是一国的中央银行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依据。 • 2、种类 稳定物价 充分就业 经济增长 国际收支平衡
• (二)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现实选择
• •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 三、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中央银行是一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 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
(二)特征 发行的银行:货币发行权; 政府的银行:代表政府管理金融事务,制定和执 行货币政策,履行金融调控、监管等职能,为政 府提供金融支持; 银行的银行: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 (三)我国的金融调控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 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1997、 2008)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 大股东资格: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 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三)分支机构(总分行制) 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分行的营运资金: •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 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 2、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可以随时 变为现款,以便及时、充分的满足存款人取款 和发放正常贷款的需求。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负债余额比例≥25%
• (四)商业银行法 • (1995,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立法目的:
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维护金融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全国性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
• (三)经营原则 • 1、安全性原则:应充分考虑按期收回资金本息 的可靠程度,确保资产的安全。 资本充足率≥ 8%;
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 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分支机构
• (一)银行业的特许经营制 • 银监会审查批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商业银 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 样。 • (二)设立条件(第12条) 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 (一)作为政府银行的业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2.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发行、兑付 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 金储备; 4.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银行从事的其 他业务。
• (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业务 1.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提供清算服务; 3.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 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l年; 第二节 第三节 具 第四节 金融调控法概述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工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调控法概述
一、金融与金融法 二、金融调控和金融调控法
一、金融和金融法 • (一)金融 • 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以银行等 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 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二)金融法 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金融管理(调控)关系 金融业务关系 金融机构内部关系
二、金融调控和金融调控法
• (一)金融调控 • 是指中央银行依照法律,通过制定和实 施货币政策等手段实现的宏观调控,它是经济 宏观调控中最重要的一种手段。 主体:中央银行; 手段:以货币政策为核心; 金融调控必须依法进行 • (二)金融调控法 • 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 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
三、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 (一)人民币的发行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二)人民币的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 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 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 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 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签发现金支票 付款人 收款人 支付现金
付款人开户银行

再贴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
• 2、再贴现制度的作用 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融通资 金的重要方式。 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 影响市场利率。 • 3、再贴现的对象 • 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 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 (三)对金融业检查监督的业务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 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 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 城市商业银行:1亿 农村商业银行:5000万 实缴资本
• 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 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 接管组织与决定:
• 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 (二)接管理由; • (三)接管组织; • (四)接管期限。 •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予以公告。
• (二)接管
接管情形:
•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 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 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 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 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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