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政策及态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国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政策及态度
1、澳大利亚
①现行法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者将被判处6个月监禁和4400澳元(约4092
美元)罚款。
\
/ \
②国立澳大利亚大学肾病专家加文•卡尼于2008年5月5日建议合法化人/ 体器官买卖,以解决肾源不足和黑市买卖问题。他提出,法律应当允许
身体健康的青年人以最高不超过5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肾脏,以及时拯救生命
并减少病人不必要开销。政府不妨反其道而行之,向那些需要花钱购车购房
的人购买肾脏,“这样一来,等候肾脏移植的病人5年内将减
少一半”。(来源:新华网)
2、菲律宾
①2007年2月10日,菲律宾卫生部召开会保障有偿提供人的权益,菲政府打
算使器官买卖合法化。为规范日益猖獗的人类器官买卖行为,菲政府将从道
义上帮助卖肾者,减少肾移植中间环节,使卖肾者获取多补偿。
'、(来源:世界新闻报)
②案例:肾买卖纠纷
\
菲律宾国家调查局接到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报案。三轮摩托车司机何塞里贝卢由于生计所迫,出卖了自己的一个肾。经纪人答应给他30万比索(1人民币
约合7个比索)的报酬,但最终他仅仅得到了万比索。(PS :人体器官
\ /
买卖盛行,已经到了无法遏制的地步,相信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数不胜数,
只是因为器官买卖非法化的制度规制的存在,人们无法正当地寻求救济,得到赔偿,维护自己就交易行为上的合法权益。何以解决因买卖而产生的交易纠纷,维护因贫穷而出卖器官的社会底层人民的利益和权利?让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不
失为一条可行的道路,只是需要很多方面的规制。)3、伊朗
① 世界上规定人体器官买卖合法的唯一国家。
②1988年,伊朗开始实行补偿和有调控的活体非亲属肾移植程序,主要由政府买
单,实施有偿器官供给制。在这种模式下,移植医师首先对所有肾移植受体者进行评价,建议由亲属活体提供移植肾,若无捐肾者,病人将被转介
到透析与移植患者协会(datpa),该协会很快为患者寻找一个合适的、无亲属关系的活体供体者,当然,自愿的非亲属活体捐赠者也可以主动接触datpa,而datpa提供的服务并无奖励回报。
③
③目前,伊朗全国共有302个透析单位,25个移植中心,79家datpa办事处遍布
全国。肾移植团队均属于大学医院,由政府支付所有的费用,非亲属活体供体者可收到政府提供的补偿费用及健康保险,且多可从受赠者处获得奖励和酬劳(由datpa在移植前安排确定)。如果接受捐赠者家庭贫困,
费用则由政府或慈善组织买单,政府还提供必要的免疫抑制药物,如新山地明环抱素和麦考酚酸酯,所有移植受体者都能享受政府补贴和廉价药品。
⑤
④这一由官方资助的有偿、有序肾器官交易带来了理想的结果。目前,
伊朗已经没有肾移植等候名单,超过50%勺末期肾脏疾病患者因为器官移植重获新生。相反,发达国家可供移植的肾脏严重不足,迫使移植专业机构和政府采取新战略扩大“捐肾池”。
4、美国
①1983年,美国联邦政府就立法规定禁止器官买卖提出议案,1984年该法案通
过并成为法律而实施至今。在美国现行的体制下,需要肾移植的患者首先要登记,进入肾捐赠移植等候者名单,然后等待可配对的、供体刚死亡的器官,这一等待时间过去是1年,后来变成2年,3年,现在至少为5年。具体等候时间与患者所在地、医疗因素和病况有关,多数地方要等上5-6年。如果需要肾移植的患者本身为器官捐赠自愿者,可直接越过等候名单提前施行器官移植手术。
②在纽约举行的器官移植外科医生会议上,Matas称:“有必要建立肾脏器官买
卖市场,增加器官供应,挽救病人生命,改善生活质量。”民意测验显示,多数医生支持建立器官移植供体交易市场。Matas医生设想的器官市场允许供体方
卖肾,价格可由政府定,或由受体的保险公司支付,肾脏按等待名单供应患者,无论贫富都不能出高价优先或优质购买器官。此外,供体方需要经过医学和心理学的严格筛选,确保是合适的供体。捐献肾脏之后,供体方的生活和健康状况必须在政府监控下得到关注和照顾。(来源:医药经济报《美医生呼吁开放器官交易给卖肾一个名份》作者:丁萍编译)
⑤安东尼?格雷戈尔《)
官方禁令提高了黑市利润,将非法交易转变为有组织的集团犯罪,在交易中
受到损害的人也没有办法通过正常途径索赔。把市场拉上来、放到阳光底下,才是保证人体器官交易正常进行的最佳方法。真正的自我所有权”应该包括卖掉自己身体部分的权利,而真正自由的市场也会允许一个人类器官交易市场的存在。有效监管,规避损失,才是让人体器官买卖合法化的前提。
4、中国
①中国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严禁人体器官买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②卫生部新出台的《中国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今后“移植器官需全国统一分配”,以便将器官分配给“最需要的人”。“家境贫困器官捐献者,将由救助基金给予扶助”,“器官捐献家庭救助基金”则
“由政府、移植医院、慈善团体和获救者共同捐资”(《大河报》2012年10月
10日)。(PS:是否意味着允许贫困者卖自己的身体器官,但不许私自卖、只能卖给“救助基金”。)
③人体器官是否为物,人体器官为合同标的,契约是否有效时,台湾史尚宽先生,
王泽鉴先生和大陆梁慧星先生等学者都认为卖血契约是以金钱为对价,但以医疗为目的,不背于公序良俗,不应界定为无效”或者违法”。(PS:国家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在法律价值博弈的基础上的得出的结果,而这并不意味着器官买卖就一定一无是处,毫无存在的合理性。其实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法律价值的角逐,尽管不同国家的法律价值有所不同。我国基于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基于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的约束,基于法律制度及体系不完善的实际情况,基于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国家安定的需求,在现阶段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及一切相关活动。随着未来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日渐强化,人们可以自决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处分自己的身体或者处分身体的一部分。)
5、新加坡
新加坡政府正在研议修正人体器官移植法令,让买卖器官通过一个独立性的机构中介器官移植,并给予器官捐赠者合理的补偿方式合法化。新加坡政府在设计制度时,试图通过所谓独立性机构,及免去接受器官移植者和器官捐赠者的直接对价关系,强调不只富人受益等方式,来化解意图通过买卖人体器官赚取更多金钱及穷人遭剥削、富人得利等。对于捐赠器官者的补偿金额数目,应该只限于他在捐赠期间的收入损失,而不能提供任何额外报酬。(来源:中国新闻网2009年01月13日)
6香港
香港第465章《人体器官移植条例》:①禁止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②禁止有关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的广告;③禁止进出口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
7、以色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