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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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督查落实工作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大督查落实工作,确保县委、县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查对象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各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二、督查内容
(一)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县长办公议等重要会议所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等事项的督查;
(二)上级和本级党政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
(三)有关现场办公会、专门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
(四)对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涉及工作事项的督查。
(五)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办理落实事项的督促检查。
三、督查工作原则
(一)大事原则。大督查办公室坚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将推动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主要任务。
(二)合力原则。整合县委、政府督查、考核力量,发挥发改、经信、民政等主要经济社会发展职能部门力量,合力推进县委、政府重点工作落实;所有督查事项统一研究、程序统一规范、情况统一反馈、结果统一使用,形成大督查落实的整体合力,确保大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三)权威原则。树立大督查权威,凡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维护县委、县政府权威。注重运用督查结果,对每次督查的结果及时通报、反馈,促进工作落实。并把督查情况通报县委组织,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年终综合考核的参考依据。
四、督查室职责
(一)督查一室职责:负责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等县委重要会议决策部署事项的分解立项、督促落实和汇总反馈等工作,负责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侧重农村经济和安全生产领域。
(二)督查二室职能: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等县政府重要会议决策部署事项的分解立项、督促落实和汇总反馈等工作,负责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侧重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和财政税收领域。
(三)督查三室职能:负责对开发区、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制定、考核、表彰奖惩工作;负责党建工作的督查;承办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办公
室日常工作运行及综合协调工作。
(四)督查四室职能:负责对县委、县政府产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产业园区建设工作线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负责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督查五室职能:负责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大交通工作线以及民生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负责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督查程序
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督查督办的基本程序:
(一)督查立项。县大督查办公室要根据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部署,及时拟定督查督办方案,提交县大督查落实委会员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立项登记。
(二)督查通知。立项登记后,县大督查办公室向相关责任部门发出督查通知,明确督查工作具体要求。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单位须主动与协办单位共同协商办理;协商意见不一致时,须向县大督查办公室反映,由县大督查落实委员会协调解决。
(三)督查实施。所有督查事项以县大督查委员会名义统一组织实施。各督查室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督查工作方案,量化督查事项,提出督查目标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看现场、调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开展督查活动。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要注重收集相关情况的图文资料,做好写实性记录。
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督查工作规定时间内报告工作推进情况、整改措施、办理结果。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事项或经督查后工作进展仍然滞后的,大督查委员会对责任单位提出警示,实行工作倒逼机制,挂牌督办,跟踪督查,责令其定期书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办结销号。
(四)督查报告。每次督查结束后,由相关督查室撰写督查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意见建议等,由大督查办公室统一报经县大督查落实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以县大督查办公室名义直接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大督查委员会全体成员,并向相关责任单位书面反馈。
(五)立卷归档。各督查室对督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督查工作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对全县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开发区、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不断强化和提升执行力,不折不扣的抓好县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
(二)主动搞好配合。开发区、镇(街道)、部门(单位)受理督查事项后,班子“一把手”要亲自挂帅,组织班子成员对督查事项集体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多从主观层面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要落实整改措施,确定督查事项推进的时
间节点、过程节点、质量节点、形象节点。要主动配合督查人员的工作,做到问题不遮不掩,质询有查必复,整改不等不靠,通过大督查促进工作落实。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大督查办公室要积极履行好督查工作职能,对开发区、镇(街道)、部门(单位)落实推进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要启动督查程序实施督查。要把注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走过场,做到问题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开发区、镇(街道)、部门(单位)接到督查事项通知后,要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对领导不重视、有意回避问题、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积极、整改措施不到位、不作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县委组织人事部门、县考核局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的参考依据。
关于大督查工作的各项事宜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