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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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sbj15-2008

1 总则

1.0.1本规范中的禽类指鸡、鸭、鹅等家禽。

1.0.2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为实现上述要求,保证肉品质量,特制定本设计规范。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

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三级:

一级:鸡6000只/h(含6000只/h)以上;鸭、鹅3000只/h(含3000只/h)以上。

二级:鸡3000只/h(含3000只/h)~6000只/h;鸭、鹅l500只/h(含1500只/h)~3000只/h。

三级:鸡3000只/h以下;鸭、鹅l500只/h以下。

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

一级:鸡6000只/h(含6000只/h)以上;鸭、鹅3000只/h(含3000只/h)以上。

二级:鸡3000只/h(含3000只/h)~6000只/h;鸭、鹅l500只/h(含1500只/h)~3000只/h。

三级:鸡3000只/h以下;鸭、鹅l500只/h以下。

1.0.4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维修方便。

1.0.5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原料raw material

供人类食用的、饲养的禽类动物,包括鸡、鸭、鹅等。

2.0.2 胴体 carcass

挂禽、放血、脱毛、去头爪、去内脏后的禽躯体。

2.0.3 内脏0ffal

除胴体外,加工后宜于人类食用的部分(心、肝、肺、肠、胃及头、爪)。

2.0.4同步检验synchronous inspection

家禽胴体加工线同内脏线同步运行,便于兽医对照检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式。

2.0.5 冷却 chilling

通过冰水或其他方法,将胴体中心温度降低的过程。

2.0.6 分割肉cut meat

按规格要求将胴体分割成各部分的肉。

2.0.7 挂禽区poultry hanging section

话禽输送、吊挂及清洗空箱子的区域。

2.0.8 屠宰车间slaughtering room

自挂禽、致昏、放血到胴体冷却分割前的场所。

2.0.9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

挂禽、致昏、放血、烫毛、脱毛、浸蜡脱蜡、去头、爪、内脏加工等场所。

2.0.10半清洁区 semi-hygienic area

自脱毛后(或浸蜡后)到同步检验场所。

2.0.11 清洁区hygienicarea

胴体修整、冷却分割、心肝肺精加工、暂存发货。

19、分级等场所。

2.0.12 副产品加工间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

m肠、胃、头和爪等加工处理的场所。

2.0.13 分割车间cuttingand deboning room

剔骨、分割成部位肉的场所。

2.0.14 包装间packingroom

产品的包装场所。

2.0.15冷却间chilling room

产品冷却的场所。

2.0.16冻结间freezing room

冻结产品的场所。

3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厂址选择

3.1.1屠宰与分割车间选址时,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和城市给水、取水口,并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厂区不应设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

3.1.2 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卫生和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3.1.3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l.4厂址附近应有允许经过处理后的污水排放的城市管网和最终受纳水体。

3.2总平面布置

3.2.1 家禽屠宰加工厂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禽与废弃物的出人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活禽、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3.2.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健康禽类和疑病禽必须严格分开,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防止交叉污染。

3.2.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在活禽接收区、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上风向,其问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3.2.4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他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内的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防止清洁区受到污染。

3.3 环境卫生

3.3.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3.3.2 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宜绿化。

3.3.3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3.4厂区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急宰问、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与围墙应便于清洗、消毒。运送废弃物的车辆还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3.3.5 活禽进厂的人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0.15rn

,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生物安全处理间的出入口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2m、深0.10r e,且能排放消毒液。

4 建筑

4.1 一般规定

4.1.1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应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4.1.2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应小于l%,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4.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如采用预制板拼装制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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