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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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创业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对创业工作的指导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义政发…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导师是指市人力社保局聘用的,具有创业指导专业知识或能力,为自主创业人员和政府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或其他专业人士。

第三条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创业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承担。

第二章创业导师条件和类别

第五条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心健康,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二)具备与创业指导服务工作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能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和经营指导服务;

(三)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我市创业指导服务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服务工作。

第六条根据创业市场需求,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的创业导师队伍,并有以下人员组成:

(一)知名企业家、企业高管、中小企业创业成功人士或投资金融机构等专业人员;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三)熟悉工商、税务、财会、金融、法律、科技、人力资源等相关政策法规或从事相关实践的专业人士;

(四)已获得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等相关资质的专家;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章创业导师聘任

第七条创业导师推荐与聘任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市人力社保局向社会发布创业导师选聘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填写《义乌市创业导师推荐表》(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书、个人简历及成果证明等材料;

(三)市人力社保局按照专业、行业合理配置的原则择优确定人选后,颁发“义乌市创业导师”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创业导师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八条对在某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力的知名人士,可通过发邀请函的形式,直接聘任。

第九条创业导师每届聘期为2年,创业导师在任期内能积极参与创业指导服务活动且评价效果较好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创业指导工作安排的;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漏创业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经信用核查,创业导师信用积分在50分以下,信用极差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第四章创业导师工作职责及服务方式

第十一条创业导师工作职责为:

(一)主动承担对创业者的帮扶责任,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主动对接创业园区,积极为园区企业开展帮扶、指导;

(三)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四)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3次,并及时填写报送《义乌市创业导师指导服务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五)保守所辅导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

(一)项目论证。参加创业项目的评审及论证。

(二)结对帮扶。与创业者结成对子,通过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为创业者提供工商、税务、财务、金融、法律、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创业培训服务。

(四)咨询诊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诊断。

(五)政策调研。开展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六)其他活动。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创业者、企业、创业园区可填写《创业指导服务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向市就业局提出的创业导师辅导申请,市就业局视情安排相应的导师。

第十四条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

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五章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市人力社保局安排创业导师参加公益性创业指导服务活动的,根据其服务情况和效果,给予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每天不高于800元的工作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除外)。

第十六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评选、晋升培训、学习考察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义乌市创业导师推荐表

义乌市创业导师指导情况登记表

附件3:

创业指导服务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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