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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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目录

1总则..............................................................................3 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4 3取...4 4企 (5)

4.1申 (5)

4.2初 (5)

4.3延 (6)

4.4变 (7)

4.5企 (9)

4.6申...9 5实...10 6实 (10)

6.1审 (10)

6.2发 (11)

6.3存...11 7安...12 8安 (13)

8.1安 (13)

8.2安 (13)

8.3安 (14)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15 9监督管理 (15)

9.1属地监管 (15)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

9.4公告与通报.....................................................................17 10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

11工作人员守则 (20)

12附 (21)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1

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

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属地

2

负责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

3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5企业(总部)的申请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企业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省及市安监局网站上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通过信函、申请人到实施机关递送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式三份)。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

A4,填报内容应当符合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实施机关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理;

6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6.1审查

6.2发证

4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实施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

均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或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3存档

7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正、

产”;

(安监管司办字[2004]91号)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7.5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实施机关。

7.6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实施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的证明材料或者毁损件,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7.7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

12个

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并修订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形成补充评价材料与原报告一起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否则,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大变化产生的后果负责。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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