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状态与社会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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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与社会的解体

李猛,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精彩片段:之所以理性的建构要以解体为前提,主要因为传统政治形态中包含了阻碍理性政治运转的障碍。这一障碍其实就是绝对权力的障碍。只有当人斩断传统政治形态各种结合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共同体纽带,成为像蘑菇一样从地里长出的人(DeCiveviii.1),才能成为适合新机器的零件。摆脱传统的义务纽带,成为独立自由的个体,是平等个体组成人造国家的存在论前提。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拆散成了进一步重构的基础,而“革命”是“制度”的前提。

一、引言

无论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解为理性或逻辑的虚构,还是经验或历史的事实,它都在现代政治哲学中扮演着几乎完全相同的角色——自然状态是政治社会的起点。用洛克的话说,“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将政治权力上述至其起源(original),我们必须考察人类自然处于什么状态”。自然状态是推演出(derive)政治权力的起点或原点(II.4),哪怕政治权力的历史谱系并不一定与这个理论上的原点完全吻合

(II.105-116)。尽管受到历史理性与社会批评的冲击,将政治看作是从这一原初起点人为建立的制度,仍然是现代政治哲学的主要特征,甚至是历史理性和社会批评本身都潜在接受的前提。甚至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仍将自然状态的现代版本,一种所谓“原初处境”(original position),作为《正义论》的出发点。这一做法一直是社会契约论传统的主要特征。但正是针对“自然状态”的起点理解,卢梭提出了他的著名批评:“考察社会基础的哲学家一直感到有必要尽可能回溯到自然状态,但他们没人达到了自然状态……他们所有人,不断谈论那些需要、贪婪、压迫、欲望和骄傲,这些都是他们从社会那里拿来的观念,转移到了自然状态。他们说的是野蛮人,但描述的却是政治人。我们绝大多数哲学家甚至从未动脑筋怀疑自然状态也许从未存在”(Exordium. 5)。在卢梭看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的根本错误在于“把自然人混同于他们眼前的人”(I.35; “战争状态”,12),霍布斯在自然状态发现的诸多人性特征,“在我们的原始状态,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更多是一种“在社会中诞生的相对的、做作的情感”(I.35注)。卢梭的这一批评当然不是孤立的。此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同样批评霍布斯“把社会组成后发生的事情加之于社会组成前的人身上了”(I.i.2)。但如果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是将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性放在了“自然状态”中,那么这一“自然

状态”是否真的是组成社会之前的“原始状态”呢?霍布斯自己其实并不属于卢梭刻薄指责的“我们绝大多数哲学家”,因为霍布斯明确指出,“很可能确实,自从创世以来,从未有一个时刻,人类完全脱离了社会”。在《利维坦》中,霍布斯也承认,人类社会也许从未在整体上生活在自然状态中(xiii.11)。“自然状态”并不意味着人类曾经在现实中生活在政治社会之外。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举了四个例子,用以增强自然状态学说的说服力:美洲许多地方的野蛮民族;内战;国家与国家之间;圣经中该隐杀害亚伯。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在拉丁版《利维坦》中出现的圣经历史的例子外,霍布斯的另外三个例子都是用来表明“在许多地方,人们现在确实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而并没有把自然状态看作是一个原始状态。即使野蛮民族也是“此时”(at this day)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而主权国家之间的自然状态则是永远如此(in all times);内战更是从“先前”(formerly)生活的和平政府的状态退入到(degenerate)自然状态。从霍布斯的表述看,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之间并不具有时间上的先后次序,当然自然状态也并非卢梭心目中的“原始状态”,不是文明社会之前的某个历史发展阶段,而是始终伴随人在政治社会中的和平生活的一种潜在威胁,或者说是政治社会之外的另一种状

态,只不过是人几乎无法在其中生活的,一种自相矛盾的状态。那么,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生活状态或者生活方式呢?作为英国政治的敏锐观察者,休谟曾经指出,自然状态,不过是在这个具有最高程度自由的国度中,以自由为原则出发的政治暴力:“在一个人类最文明的社会中不断更新这种狂野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意味着一种不受惩罚的暴力和无序,从根源上看,这一学说与“原初契约”的学说一样,都是误将一种革命体制(the establishment at the Revolution)当作政府的起源。休谟的这一深刻观察,恰恰触及到了自然状态学说的实质意涵。这是无论后来的历史阶段学说,还是康德式的政治起点理论,都遮蔽的关键问题。

二、作为社会解体的自然状态

在《论公民》的前言中,霍布斯申明了自己在此书中打算采取的方法:“我要从构成国家的质料入手,然后逐步考察国家的生成,它所采取的形式,以及正义的最初起源。因为对事物的理解,莫过于知道其成分。对于钟表或其他自动机器,除非将它拆开,分别研究其部件的材料、形状和运动,不然就无从知晓每个部件和齿轮的作用。同样,在研究国家的权利和公民的责任时,虽然实际上不能将国家拆散,但也要分散地考察它的成分,也就是说,要正确地理解人性是什

么样子的,它的哪些特点适合、哪些特点不适合建立国家,以及谋求共同发展的人必须怎样结合在一起”。根据霍布斯对其政治哲学方法的这一说明,对理解国家的性质,也就是它的形式,首先要研究是国家是如何生成的,而要考察国家的生成必须从“构成国家的质料”入手。这一做法至少在表面上是遵循霍布斯一贯倡导的所谓“分解(或分析)-综合”的方法。但如何考察“构成国家的质料”或者说国家的成分呢?霍布斯的回答是一个典型机械论的类比,“除非将它拆开”(nisi dissolvatur),否则无从把握各个成分的材料、形状和运动。因此在分析国家时,“虽然实际上不能将国家拆散(non quidemutdissovaturcivitas)”,但在考察其成分时,却可以仿佛这些成分是被“拆散”了一样(uttanquamdissoluta),从而理解构成国家质料的自然属性,以及“哪些特点适合、哪些特点不适合建立国家”,最终找到这些成分结合的方式,才能进一步研究所谓“国家的权利和公民的责任”。霍布斯的这一“拆散”的方法,无疑指的就是建立人为国家之前的自然状态学说。而自然状态的“拆散”方式是了解构成国家的“质料”的基本方式。正是为了理解建立国家的人性质料,霍布斯才明确将自然状态视为自然所经历的一种离散的状

态(nature should thus dissociate. xii.10)。但这一方法论的构想,并非理性单纯形式性的虚构,而是为了建立国家对人性在实质意义上的“拆解”。撇开自然状态学说对于现代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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