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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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
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
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
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
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
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
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
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
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
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也可以自行成立
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
准;
(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
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
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
(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发现路
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
排水等日常维修养护单位。
第九条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
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
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
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
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
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
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提供相应服务,并达到
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内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项目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等;
(二)设置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
示栏,及时向业主公开公示物业服务信息;
(三)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建议箱,定期
收集意见建议,改进措施具体有效。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将物业管理纳入
社区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
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指导监督区房管局履行物业
管理监管职责;负责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
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
(二)制定本辖区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措施,保证长效管
理机制的落实;
(三)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本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对不履
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履行社区
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做好《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
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规规定的社区物业管理
相关工作;
(二)明确本辖区内负责社区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三)组织召集街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四)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
题;
(五)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
协调;
(六)组织对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的考评。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指导下,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教育引导居民参与配合社区物业管理、履行应尽义务、
爱护公共财产;
(二)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
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物业
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四)对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社区,采取多种方式组织
落实卫生保洁和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五)组织召集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社区物业管理
矛盾纠纷;
(六)做好日常巡查,对本社区内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
劝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社区设置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具体办法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