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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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

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

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

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

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

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

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

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

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

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也可以自行成立

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

准;

(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

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

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

(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发现路

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

排水等日常维修养护单位。

第九条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

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

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

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

选聘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

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

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提供相应服务,并达到

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内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项目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等;

(二)设置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

示栏,及时向业主公开公示物业服务信息;

(三)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建议箱,定期

收集意见建议,改进措施具体有效。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将物业管理纳入

社区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

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指导监督区房管局履行物业

管理监管职责;负责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

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

(二)制定本辖区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措施,保证长效管

理机制的落实;

(三)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本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对不履

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履行社区

物业管理工作职责:

(一)做好《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

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规规定的社区物业管理

相关工作;

(二)明确本辖区内负责社区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三)组织召集街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四)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

题;

(五)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

协调;

(六)组织对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的考评。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指导下,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教育引导居民参与配合社区物业管理、履行应尽义务、

爱护公共财产;

(二)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

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物业

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四)对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社区,采取多种方式组织

落实卫生保洁和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

(五)组织召集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社区物业管理

矛盾纠纷;

(六)做好日常巡查,对本社区内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

劝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社区设置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具体办法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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