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犯罪的特殊形态-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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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 犯罪的特殊形态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目次】
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考点2 犯罪预备
考点3 犯罪未遂
考点4 犯罪中止
*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一、犯罪既遂的标准
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侵害犯(结果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的既遂标准各不相同。
●所以,
“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二、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未完成和不构成犯罪是两个概念。是否构成犯罪是定罪问题,犯罪处于何种形态是量刑问题。★★★
考点2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特别提示】筹划实施恐怖活动的具体办法、煽动分裂国家是犯意表示吗?1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3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行为,就是刑法分则规定的那个行为,也就是那个能够直接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
【辨析】买刀、磨刀、提刀尾随被害人、刺杀,哪个行为是实行行为?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遂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与不能犯的区别:后者是指绝对不能犯,这种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学术争议】绝对不能犯包括两种:迷信犯和由于发生认识错误而绝对不能犯的(如下文的对着驴开枪的)。法考的通说认为两种情况都是绝对不能犯,不构成犯罪。但是,传统观点认为迷信犯不构成犯罪,由于认识错误而犯罪未能成功的则构成犯罪未遂。
【辨析1】甲对着乙开枪,由于没有瞄准而打空。甲是能犯未遂还是不能犯未遂?如果甲对着一个黑影开枪,他以为是乙,其实是头驴。此时又如何认定?2
【辨析2】甲对着乙的被窝开枪,但是打中后未听见乙的惨叫。他打开被窝才发现,乙并不在被窝里,但被窝里余温犹在,原来乙因为去上厕所而躲过一劫。甲成立犯罪吗?3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践】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5)4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1这些行为既不是犯意表示,也不是犯罪预备,而是犯罪既遂。因为刑法规定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2甲对着乙开枪,有打死乙的现实危险,所以构成犯罪未遂。对着驴开枪,没有打死人的现实危险,所以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传统观点,把驴当成人开枪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3这种情况下,如果杀人行为早几分钟发生,乙就可能被杀死,所以通说认为此时甲构成犯罪未遂。
4【答案】B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考点】合同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司法解释没有对合同诈骗罪规定单独的认定标准。在各省,100万元以上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甲的合同诈骗行为中,既遂的数额为100万元,未遂的数额为120万元,二者都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属于同一量刑幅度。根据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既遂处罚。因此,只有选项B正确。
【陷阱点拨】本题不难,但不掌握这个司法解释却很难回答正确。本题提示我们:在未来的考试中,要重视司法解释。考查司法解释的题目显著增多是2017年刑法题目的重要变化。这一变化在2018年仍然持续了。
本案的原型是最高人民法院第13批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这再次说明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在以后的考试中将占据重要地位。
考点4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一)中止的时间性: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二)中止的自动性:必须出于本意。
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
●认定“能而不欲”和“欲而不能”时,“能”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
【辨析1】甲欲去杀乙,走到乙家门口,见乙家正在宴客。他觉得今日不能动手,于是怏怏返回家中。甲是何种犯罪形态?5
【辨析2】A.行为人原本打算强奸妇女,但着手后发现其身上有巨额现金,认为与其强奸不如抢劫,进而使用暴力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既遂。还成立强奸中止吗?6 B.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甲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7
3.对以下情形是否成立中止,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犯行。
(2)因为嫌弃、厌恶而放弃犯行。
(3)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犯行——都要具体分析。
5甲是在犯罪预备阶段被动停止犯罪,故为犯罪预备。
6成立。
7甲是发现对象错误而停止,他并没有放弃杀乙的故意,甲成立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