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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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镇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关心指导下,紧紧围绕镇委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作用,调处矛盾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有了新的变化,如何进一步发挥村级民调“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如何适应改革发展的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将是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以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为此我们大学生村官一行近期对我镇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调研。
一、我镇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村级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推进。目前,我镇有村(社区)调委会20个,人民调解员52名。在组建立民调小组,在边界毗邻地区建立联防联调组织。为加强队伍建设我们及时调整和充实村级调解员队伍,注重把一批有能力、有文化、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调解工作、有责任心的人员吸收到调解队伍中,特别是2016年度我们经过调研,多次向镇委政府领导汇报,使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得到镇领导的高度重视,2016年9月镇党委书
记主持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人民调解工作,并先后印发了镇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和《关于加强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等三个专门文件,全镇20个村调解工作开展良好,成效显著,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提高广大调解员的能力和素质,各村级调委会都能积极按时参加镇级组织的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通过培训,经验交流,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16年以来,全镇20个村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87件,调成87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制止群体性事件(上访)5起,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成功导致民转刑事件发生。以上数据充分说明了村级人民调解组织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性突发事件,显示了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基础性、预防性、长效性的作用。
二、当前我镇村级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当前,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份、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
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案事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说,我镇村级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和党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土地承包流转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村居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市、区上访,围堵党政机关等。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村级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村级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调解组织建设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组织机构建立而不健全。村级调委会产生程序不规范,国务院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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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全镇绝大部分调解委员会是混同于村“两委”换届选举中产生。调解组织“五有四落实”(有牌子、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有调解记录文书、有调解档案、有调委会印章、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达标率不是太高。基本达标的只占80%。
(二)调解员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少基层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低,有的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文书都有困难。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办公、业务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助、补贴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每年临时拨付的经费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同时村级调解委员会受其所在村集体组织经济条件的制约,必要的办公经费得不到保证,人民调解员补贴、补助、报酬得不到落实,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解决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新时期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提
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改革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家喻户晓,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
1、村(居)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巩固组织、规范工作,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整顿,充实和提高,要切实做好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及专职民调副主任、人民调解员的选配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2、做为村级调解组织指导机构的镇调委会和司法所力量单薄,在调解组织体系和调解员队伍中,乡镇一级调解组织是纽带和主导,在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不仅要直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矛盾纠纷以及跨区域的矛盾纠纷,还要指导村(居)调解工作,承担的任务十分繁重。但目前镇调委会主要依托司法所开展工作,由于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以致使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基本都是兼职,对于指导村级调委会难免顾此失彼,为此建议编制部门增加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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