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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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叶礼辉

【要旨】

1、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协议而免除。

2、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应该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王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职到重庆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部职员。由于销售部员工流动性很大,重庆某公司不少销售部职员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规避法律风险,重庆某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以不必要为由,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重庆某公司也就不再坚持,致使王某一直未与重庆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31日,王某因工作业绩不良被重庆某公司解职。王某在重庆某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约为3200元。2012年3月9日,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其2011年3月12日至2012年1月5日期间双倍工资64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

【审理】

重庆某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以书面方式向王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不愿意签订,双方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原因完全在王某,重庆某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王某辩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现在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重庆某公司就应该支付自己双倍工资640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公司与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客观存在。重庆某公司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本身就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重庆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未签订系由于王某不愿意签订而导致,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其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以采纳。重庆某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关系有相应的合法依据,但仍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200元。

遂裁决:

重庆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重庆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时限内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重庆某公司不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200元。重庆市某区法院审理后判决:

重庆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800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用人单位重庆某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二、王某的双倍工资如何确定与计算;三、重庆某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重庆某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1、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应当”,应该的意思,法律中常用语,通常用于表述法律义务,表明当事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做出某种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可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放弃,也不能协议免除。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条件与标准是不同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法理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为1个月,从实际用工之日起算。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之内依然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合理期间,不构成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的违反,故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自用工之日起,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超过1个月,不满12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2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最长期间为11个月。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用人单位依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应该按照该法第82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为了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适当减弱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严苛责任,法律对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时限做出了限定,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多支付劳动者11个月的双倍工资。

(3)自用工之日起,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超过12个月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12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明显大于少于1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从公平角度讲,法律应该科以用人单位更严重的不利后果,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秩序。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应该适当关切用人单位的利益诉求,不宜矫枉过正。特别是在民营经济发展发展越发艰难、单位用工成本和风险日益加大、企业规范化用工不尽人意的现实情况下,对用人单位科加的义务过大,有可能妨害企业的发展,伤害企业主创业的热情和信心,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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