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__其他小税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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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改制
不征
合并分立
【注意】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
投资联营
房屋交换
个人互换住房(免征);企业互换(征)
应纳税额计算
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5项
【注意】(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
非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
扣除项目4项
出售旧房
扣除项目3项 【注意】旧房成本按评估价值扣除
出售土地
扣除项目2项
税收优惠
税率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滑准税
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税收优惠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金额少)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没销售)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不包括外国企业)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
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
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
税收优惠
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注意】(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继承是例外的)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进口免,已征出口不退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出口免,已征进口不退
二、房产税(总结)
纳税人
注意1.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注意2.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
(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计税价格如下:
买卖——成交价格;
赠与——市场价格;
交换——价格差额;
划拨土地出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注意】交换价格不相等,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一:关税总结:(流转税)
纳税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非发件人)
原则:受益人或所有者
【注意】不包括代理人 (不是实际的纳税人)
应纳税额计算
完税价格×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
计入
(1)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货款
(2)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
(3)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受益人纳税原则)
【注意】房屋租赁,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面积×定额税率
【注意】往往与税收优惠结合考核
实际占用面积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四、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
出让与转让
出让(不征);转让(征)
赠与
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通过相关机构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4)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注意:卖方给予的“正常回扣”(折扣)可以扣除
不计入
(1)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货物进口后进行安装维修费用
(3)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注意:卖方因违约支付的罚款(违约金)不得扣除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额征收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
(3)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危房、毁损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后免征
(6)居民供热企业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8)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清算
应当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以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注意:(1)不减除折旧;(2)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计入房产原值;(3)区分以房产投资联营和出租的情形
【注意】前半年自用,后半年出租应分别计算。
大修理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间免征
基建工地临时房屋施工期间--施工期间免征
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
高校学生公寓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廉租房、公租房
居民供热企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提示】其他为自××ד之次月”起
三:契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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