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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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宏大”轮货舱舱盖严重锈蚀 且出现裂缝以及舱盖板水密胶条老化、脱 开、变质和通风筒不水密等状态都是货轮 在开肮前或开航时即己存在的,而非如被 告所言是在航运途中遭遇不可抗拒的海上 灾难而造成的.因此,被告作为承运人应 当承担船舶不适航而导致货损的责任。法 院进而根据《1936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关于承运人只负责赔偿实际损失的规定, 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意由被告一 次性赔偿原告100万美元,使本案以法院调 解的方式得到处理。
提问:
美国法院在本案排斥德国法的适用,是仅 仅因为德国法的有关规定与美国的公共政策相 抵触,还是因为这些规定的适用在实际效果上 有损美国的公共秩序?为什么?
侵权行为案例 1960年9月16日,乔治亚 巴布科克女士乘 坐她的朋友威廉 杰克逊夫妇的汽车从纽约州 的罗切斯特出发驶往加拿大度周末。他们都是 罗切斯特的居民。其中杰克逊夫妇是该汽车的 车主和驾驶者,巴布科克是搭乘者。几小时之 后,当杰克逊先生驾车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境 内行驶时,汽车突然失控,撞到路边的石墙 上.致使巴布科克受了重伤。回到纽约州之后, 巴布科克对杰克逊夫妇起诉,主张其受到的伤 害是杰克逊先生驾车失误所致。 本案如何适用准据法?
14:05对许,两船距离小于1海里时,“易迅” 轮并未采取主动避让措施。至两船距离缩小 至 o . 5一 o . 6海里时,碰撞紧迫局面已形成 之际,才将自动舵改为人工操舵,在未与 “延安”轮相联系的情况下.采取了右转向 l0度。继而再向右转向10度,约1分钟后回舵, 仅以小角度右舵避让航行,到 14 : 10 时许两 船碰撞发生。 被告所属巴掌马籍“延安”轮,系远洋 运输货轮。 1989 年 7 月 9 日 23 时许,该轮载货 11571吨,自中国连云港驶往日本黑崎港。
“宏大”轮驶抵中国某港口时,当地有关部门 对该船的货舱及货物进行了查验,结果证实: 货舱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 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筒也 有损坏;一部分货物出现水湿、发霉、发热、 结团、变质等损害 现象。于是,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在中 国某海事法院对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及香 港东昌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按《1936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赔偿原告因 其船舶不适航而遭受的各种损失共 330万美元。
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所作的法律选择,确定以提单 规定适用的美国法作为处理本案的准据法 。根据 《1936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承运人应 恪尽职责,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否则,承运人应对船舶不适航所引起或造成的货物 灭失或损害负责。被告辩称:“宏大”轮的大副及 船员在该轮装货前对其货舱舱盖板进行了水密试验, 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当时处于水密、柔软状态, 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均无不适航现象,货损是因 船舶在途中连续遭遇大风暴雨引起海水进舱而造成 的,根据《1936 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 承运人对海上灾难造成或引起的一切损失不负责任。
7月10日12时许,船位为34。28‘N、122。32’E,以真 航向 103 度,约 12 . 5 节航速航行。 13 : 40 时许, “延安”轮发现正在保向保速航行的“易迅”轮, 在左舷方向,方位约 40 度。 14 : 08 时许,当两船相 距 0 . 5 海里,紧迫局面已经形成之际.该轮却拟从 “易迅”轮船尾通过,并将自动舵航向103度改为95 度。在碰撞即将形成之际,方改为人工操舵,并采 取左满舵、停车、倒车措施。但为时已晚, 14: 10 时许,“延安”轮船首部碰撞“易迅”轮左舷船巴 机舱部位,碰撞地点为 34。32’N、123。 02’E。碰撞 结果是:“易迅”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轮机长随船 体迅速下沉;“延安”轮首部和左舷船尾及右舷中 部船体受伤。此后,该轮恢复航线开往日本黑崎港。
赔偿险。 耿 某 受 雇 后 , 即 随 船 工 作 。 1989 年 11 月 28 日.“佳灵顿”轮在土耳其汉杰港卸货,耿某在机舱 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 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 12 月 1 日被送回北京。 经国内医院治疗,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 截掉一节。在住院治疗期间,耿某共付医疗费人民币 门45.54元。出院时经法医鉴定:其左手食指第一节 缺如(指截掉),近掌指骨关节僵固,指掌关节大部分 能活动,鉴定费人民币90元。耿某出院后.多次找海 福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耿某遂于1991 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依据海达公司与海福 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的规定,要求海 福公司支付2184美元的保险赔偿金,赔偿其工资损失 4441.67美元和医疗费人民币1145.54元。
[法律问题] 在本案中,美国是海上货物运辅合同的订 立地,也是货物启远地,显然,美国与合同 是有联系的。那么,法院承认当事人对Leabharlann Baidu国 法律的选择是否考虑了上述事实?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案例
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巴零马金光海外私 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投侵权案
1989 年 7 月 8 日 14 时.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 司所属巴拿马籍“易迅”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 往目的港香港。同年7月10日12时许,该轮卫 星导航船位为 34 。 46’N 、 123’05’E .以真航向 178度.约9.5节速度航行。当日13:41时至 13:55时许,该轮值班驾驶员发现右舷前方向 东航行的“延安”轮(属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 营有限公司所有 ),方位约 80度.距离4—6 海 里。
被告海福公司辩称:耿某是经海达公司而受雇于我公 司的,不是我公司的直接雇员,与我公司无合同关系, 故其不应直接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我公司与海达公司 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是无效条款,因此, 我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耿某应以其与海达公司签订的 《外派船员合同书》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耿某请求 补偿工资损失 4441.67美元不合理,只应补偿其 49天 的工资 412 . 50 美元。我公司为“佳灵顿”轮船员投 保了船员受伤的保障与赔偿险,因保险公司对赔偿有 异议,故我公司无法按其要求给予补偿。 [法律问题] 1 .该案为涉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如 何适用法律? 2.被告海福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秩序保留案例
贺尔泽是一个具有犹大血统的德国人,1931年担任 德国帝国铁路局的某公司总管。1933年帝国铁路局总经 理免去贺尔泽的职务,理由是德国当局关于非雅利安人 的立法有必须解除犹太人职务的规定。就雇佣合同的有 关履行间题,贺尔泽在美国纽约法院对德国帝国铁路局 起诉(该局在纽约数家银行有存款账户)。根据贺尔泽 与帝国铁路局之间的合同是在德国订立且在德国履行这 一事实,纽约法院依有关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德国法。审 理本案的法官对此予以承认,但拒绝适用德国法。他指 出:德国法允许以血统理由解除一个人的职务,如果美 国承认其合法性,则有辱美国的独立,否定美国的宪法, 违背美国的传统,讥讽美国的历史……对于在美国法院 提起的本诉讼,就只能适用美国的公共政策。判决结果 为原告胜诉。
被告巴拿马金光海外私营有限公司辩称:1989 年7月10日,自己所属的“延安”轮在34。28’N、 122。31’E的海面上以12.5节的航速驶往日本 国黑崎港,以真航向103度。初见“易迅”轮时, 保向保速航行时,两船间距离缩小至0.5海里, 发现“易迅”轮仍未让路,“延安”轮即改航 向95度。之后,“易迅“在未发出任何声号的 情况下,突然向右大幅度转向,致使“延安” 轮船碰撞“易迅”轮左舷,“延安”轮严重受 损。“易迅”轮严重疏于了望,采取避让措施 过晚,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 有关规定,原告应对碰撞负主要责任。据此, 被告提出反诉,要求赔偿自己经济损失37万美
1989 年 12 月 29 日,原告获悉被告所属“延安”轮抵达 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 扣押“延安”轮。 1990 年 1月 1 日,法院发出扣押船舶 命令,将“延安”轮扣押在中国秦皇岛港。同年1月10 日,被告提供300万美元担保后扣押令被解除。 原告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诉称: 1989 年 7 月 10 日, 自己所属“易迅”轮在36。46’N、123。05’E的海面上 以 9 节航速驶往香港,以真航向 178度。当“易迅”轮 和被告所属的“延安”轮相距 2海里时, “延安” 轮在无任何声号的情况下,突然向左转向,造成该轮 船头撞击“易迅”轮左舷舵部,致使“易迅“轮沉没。 “延安”轮疏于晾望,未能保速保向航行,而在临近 “易迅”轮时,突然转向左,违背了《1972 年国际海 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0万美 元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案例
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 务公司及香港东昌航运公司案
[案情摘要] 1989年1月.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在 美国购买了一批小麦,交由一艘名为“宏大” 的货轮从美国港口运往中国。该货轮归利比 里亚美姿船务公司所属而由香港东昌航运公 司营运。证明运货合同的提单明确规定: “本提单的有效性依《1936 年美国海上货物 运输法》并受其约束。
[法律问题] 1.法院应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 原、被告之间的纠纷? 2. 本案当事人中,谁应承担主 要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案例 耿某诉大连海福拆船公司人身伤害侵权案 1989年7月,本案原告耿某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海达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聘为外派船员.为 此.双方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其中规定,外 派船员自离境时起,在外轮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 和生病、死亡,均按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处理。海达公司和大连海福拆船公司(以下简称海短公 司 ) 签订了《雇用船员合同》,同年 7 月 25 日,耿某即 被外派受雇于海褐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佳灵顿”轮, 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限为1年。海福公司依据和海达 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 13 条关于“船员受雇 期间的人身、行李安全办好保赔协会的保险,其条件 相等于香港雇员赔偿条例第282章”的规定,对包括耿 某在内的受雇船员在大连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