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数学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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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数学教育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数学教育基金是以数学与统计学院校友为主捐资设立的基金。为了做好数学教育基金的筹集、管理工作,保证基金的规范使用,依据《兰州大学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数学教育基金的宗旨:汇聚数学与统计学院全体师生和历届校友的爱心和力量,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兰州大学数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三条数学教育基金来源主要以数学与统计学院校友捐资为主,同时也欢迎并接受国内外其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本基金在学校捐赠资金专用账户下设单独科目,由数学与统计学院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安全和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基金使用的规范,成立数学教育基金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基金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在学校资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基金领导小组由7人组成,其成员中数学与统计学院校友代表不少于2人。数学与统计学院当任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基金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基金工作;设副组长1名,协助组长处理与基金相关的日常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由数学与统计学院校友代表组成,为方便监督工作,监督小组组长应是在兰州工作的非兰大职工的数学与统计学院校友。
第六条基金领导小组的职责:决定基金发展的规划,负责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基金的管理;负责筹措资金;负责制定基金奖励规则,确定每届获奖人员名单并向数学与统计学院校友通报;将基金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向捐赠者反馈,并接受查询,做出答复。
第七条基金监督小组的职责:监督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基金使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基金运作的规范
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与基金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由基金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基金领导小组确立专人负责管理基金运作的档案资料,如领导小组重要决定,接受捐资记录,基金奖励记录等。
第三章基金使用
第十条本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数学与统计学院优秀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优秀青年教师,暂设“优秀本科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青年教师成才奖”,“优秀硕士研究生生源奖”四个奖项,奖励办法和奖励额度另订。
第十一条获奖名单严格根据基金奖励规则产生。
第十二条本基金为留本基金。本基金从所集本金达到100万元时开始实施,奖励金额以基金当年息入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十三条本基金不得采用投资其他项目的形式增值,不得用于基金目的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基金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不得从本基金支取任何报酬,以保证基金不被挪用于其他目的,保证基金的持续稳定。
第四章捐资人权利
第十四条捐资人有权查询了解基金使用状况,并对基金使用提出合理建议。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对捐资人的问题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向捐资人致谢事宜按照《兰州大学捐赠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数学教育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