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调味粉(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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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调味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以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糊精、食用盐、味精、食用玉米淀粉、香辛料粉(豆蔻、白胡椒、黑胡椒、白芷、陈皮、八角、小茴香、丁香、甘草、花椒、肉豆蔻、姜黄、姜、蒜、洋葱、山奈、辣椒、孜然、肉桂)、食用海鲜调味粉、食用骨油、酵母抽提物、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粉、骨(肉)抽提物、白砂糖、蛋黄粉、蛋黄、鸡油、猪油、牛油、羊油、大豆油、食用葡萄糖、酿造酱油、复合酱油调味粉、番茄粉、植脂末中的数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5′-呈味核苷酸二钠、琥珀酸二钠、二氧化硅、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柠檬黄及其铝色淀、辣椒红、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黄原胶、瓜尔胶、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甜蜜素、柠檬酸、乳酸,经调配、搅拌、过筛、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复合调味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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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1535大豆油
GB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
GB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GB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
GB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
GB1886.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GB1886.17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
GB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
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GB448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黄铝色淀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5009.1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丙醇含量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
GB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5461食用盐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885食用玉米淀粉
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
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51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
GB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
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18186酿造酱油
GB/T20880食用葡萄糖
GB/T20884麦芽糊精
GB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3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
GB28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瓜尔胶
GB299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
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NY/T1884绿色食品果蔬粉
GB23530酵母抽提物
QB/T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甘酸二钠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3分类
产品按配料不同分为:肉味(猪、牛、鸡、羊)、骨汤风味、海鲜风味、复合香辛风味、蔬菜风味五类产品。
4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白砂糖
应符合GB317、GB13104的规定。
4.1.2香辛料粉香辛料粉(豆蔻、白胡椒、黑胡椒、八角、小茴香、丁香、甘草、花椒、肉豆蔻、姜黄、姜、蒜、洋葱、山奈、辣椒、孜然、肉桂)
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
4.1.3食用葡萄糖
应符合GB/T20880、GB15203的规定。
4.1.4大豆油
应符合GB1535的规定。
4.1.5酿造酱油
应符合GB18186的规定。
4.1.6味精
应符合GB2720、GB/T8967的规定。
4.1.7蛋黄、蛋黄粉
应符合GB2749的规定。
4.1.8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20884、GB15203的规定。
4.1.9食用盐
应符合GB2721、GB5461的规定。
4.1.10酵母抽提物
应符合GB23530的规定。
4.1.11食用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
4.1.12鸡油、猪油、牛油、羊油
应符合GB10146的规定。
4.1.13番茄粉
应符合NY/T1884的规定。
4.1.14黄原胶
应符合GB1886.41的规定。
4.1.15柠檬酸
应符合GB1886.235的规定。
4.1.16乳酸
应符合GB1886.173的规定。
4.1.17柠檬黄及其铝色淀
柠檬黄应符合GB4481.1的规定;柠檬黄铝色淀应符合GB4481.2的规定。
4.1.18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
应符合GB1886.64的规定。
4.1.19辣椒红
应符合GB1886.34的规定。
4.1.20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
应符合GB1886.47的规定。
4.1.21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应符合GB1886.37的规定。
4.1.22二氧化硅
应符合GB25576的规定。
4.1.235′-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
4.1.24瓜尔胶
应符合GB28403的规定。
4.1.25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
4.1.26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
应符合GB28303的规定。
4.1.27食用海鲜调味粉
应符合附录A中A.1的规定。
4.1.28食用骨油
应符合附录A中A.2的规定。
4.1.29植脂末
应符合GB15196、附录A中A.3的规定。
4.1.30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粉
应符合附录A中A.4的规定。
4.1.31复合酱油调味粉
应符合附录A中A.5的规定。
4.1.32琥珀酸二钠
应符合GB29939的规定。
4.1.33骨(肉)抽提物
应符合附录A中A.6的规定。
4.1.34白芷、陈皮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
4.1.35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粉状,疏松无结块
滋、气味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理化指标要求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干燥失重,g/100g≤18
食盐(以NaCl计),g/100g≤40
氨基酸态氮,g/100g≥0.3
总氮,g/100g≥0.5
总砷(以As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0.9
3-氯-1,2-丙二醇a,mg/kg≤ 1.0
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a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
4.4微生物指标要求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指标
菌落总数,CFU/g≤15000
大肠菌群,MPN/100g≤150
表4致病菌指标
项目
采样方法及采样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500-----
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5食品添加剂
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5.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2760规定。
4.6真实性要求
本产品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感官要求
5.1感官要求
将被测产品置于洁净白底容器中,在自然光下,通过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方法。
5.2理化指标
5.2.1干燥失重
按GB5009.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食盐
按GB5009.4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氨基酸态氮
按GB5009.23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总氮
按GB5009.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总砷
按GB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铅
按GB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3-氯-1,2-丙二醇
按GB5009.19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微生物指标
5.3.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大肠菌群
按GB/T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致病菌
分别按GB4789.4、GB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6检验规则
6.1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配方、同一工艺条件、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从每一批中随机抽取12个包装进行检验。
6.2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附合格证书入库或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食盐、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要求中的全部检验项目。
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c)原料来源及设备有变化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
微生物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验。
其他检验项目中有不合格项,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以复验结果为准。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1.2外包装上应有"向上"、"堆码层数极限"、"怕雨"、"怕晒"、"易碎物品"、"禁止翻滚"等标志,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
内包装使用食品级复合袋,其材质应符合GB9683的规定。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7.3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轻装轻卸,勿倒置,不超过规定层数;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
关部门的规定。
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
运输车辆的车箱应清洁、干燥,必要时使用铺垫,防止污染。
7.4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杂气污染或靠近火源。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7.5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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