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v 《继承法》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二、扶养制度
v 1、扶养?类型?
v
特定亲属间形成的提供与享受生活供养(经济
上供养、生活上扶助、精神上的慰藉)的法律关系。
v
扶养、抚养、赡养
v 生活保持义务(共生义务) v 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2、夫妻间的扶养
v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甲与乙结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约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 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共同生活 费用双方均担,个人所发生的费用个人承担。 2005年甲妻乙患肺癌,在花光个人积蓄后, 没有能力承担继续治疗费用,就请求甲承担 医疗费用,但甲以分别财产制为由拒绝了乙 的请求。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扶 养义务,承担医疗费的支出义务。
母的同意,于2001年5月8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
登记手续,收养了丙。2007年4月乙因与甲感情破
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抚养丙。甲同
意离婚,但拒绝了乙对丙的抚养请求。
v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与丙之间的关系为合法的
收养关系,双方的养母子关系不因乙与甲婚姻关系
的终止而消灭,离婚后甲、乙对丙仍有抚养教育的
—来源:中国广播网;2011年10月02日09:13 v 2、中国最年轻博士语出惊人 要求父母全款在京买
房——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china.com.cn 时间: 2011-10-18 v 3、留守儿童:弟弟睡了 v 4、尹建莉著《〈好妈妈胜过好老师〉——一个教 育专家16年的教子手记》,作家出版社2009年版。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3、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与展 •望 在我国古代,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有 多种称谓:嫡子、庶子、婢生子、奸生子、嗣子、 养子、乳子等。
• 这些称谓,体 现了父母子女之间的 不平等、子女与子女 之间的不平等。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4、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v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管教、保护义务(有无 期限?)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 人工生育子女
v 同质人工受精? v 异质人工受精? v 代理母亲?
v 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 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 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 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v 请问:乙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 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 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v 《刑法》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 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 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
•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该条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事 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与继子 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 度
2020/12/11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 非婚生子 •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
的子女。包括: • 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 • 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者所生的子女; • 未婚女子被奸所生的子女; • 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同居期间所生的 子女。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双 方 协 议 解 除
•生父母死亡的,不一定解除
•注意:经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的,不管是否解除关 系,对年老、生活困难的继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甲与乙(女)1995年4月28日结婚,婚后乙与
前夫所生女儿丙(时年5周岁)与甲、乙共同生活,
甲承担了对丙的抚养教育义务。2001年5月开始,
v 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 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 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 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 履行赡养义务。”
v 第18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 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 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 利。”
联系,至今已有五年的时间。期间老人曾试图改善
关系,遭到拒绝。儿子的绝情,引起了老人的愤怒, 2001年9月9日,甲、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
行精神赡养义务,每月探望父母一次,并支付赡养
费100元。
v 请问:甲、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自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 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 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1)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 的赡养
第2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 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 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准正及认领
• 确认是指确认该子女与其父母的血亲关
系。可通过亲子鉴定等解决。

准正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
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
• 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 •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案例2:
v
甲与乙(女)1998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
再婚。甲有一5岁男孩丙,乙有一9岁女孩丁,均与
甲乙共同生活。丙的抚养费全部由生母负担,因丁
生父死亡,甲婚后主动承担了丁的抚养费,丙的日
常生活由乙负责照料。2006年3月,甲因故停止向
丁支付抚养费,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履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案例1:
v
甲与乙(女)1996年2月登记结婚,1997年生
一子丙。1999年4月甲去世,乙于2000年1月与丁
登记结婚,丙随母乙与丁共同生活。婚后虽夫妻恩
爱,但丁对丙漠然视之,丙的生活费由生父单位按
月发放。2003年1月,丁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20
万元。乙、丙和丁母因继承丁的遗产发生纠纷,丁
•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
• 此时该子女具有双重
的权利义务。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女 关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

•姻亲关系
• 该子女与继父(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 如何确认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 育关系?
• 法律没有规定,在发生纠纷时,不易判 断。 •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经生父母 同意,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
行向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与
甲长期共同生活,甲支付了丁抚养费的全部,双方
已形成抚养关系,故支持丁的诉讼请求。
v 《婚姻法》第21条 、27条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案例3:
v
甲与乙(女)1999年6月登记结婚。甲与前妻
离婚时,其2岁的儿子丙由甲抚养,甲与乙结婚后
丙随父与乙共同生活。后乙经与甲协商丙征得丙生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独生子女赡养父母面临困境?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课后自行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v 延伸阅读:【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5、祖孙间的扶养 v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
• 我国法律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
度。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 :
v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
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 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 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v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
v 请问: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 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 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 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 利。”
v 《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 “婚姻法第21条规 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 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 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4、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赡养父母该从何时开始? v 《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 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v 思考: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有条件、 有期限吗?(父母有生活来源、劳动能力的; 父母有财产或在家产上的处理不公道;父母 曾经对子女的不尽责或犯罪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v 抚养费日益昂贵, v 父母如何为孩子?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甲于2000年9月考取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 业,开始为期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活,入校时 刚满16周岁。按照学校规定,甲每年需缴纳 5000元学杂费,加上一年近5000元的生活费 等费用,甲的父母每年要为其承担近10000 元的费用。甲入校后不思进取,经常旷课, 父母规劝无效,自2002年9月不再承担甲的 生活和教育费用。2003年1月,甲以自己尚 未独立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 母履行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支付义务。
权利和义务。甲与乙离婚后,乙抚养丙有利于丙的
成长,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继父 母子 女关 系的 终止
•一 方 死 亡 •因 生 父 母 与 继 父 ( 母 ) 离 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
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在乙与丁
结婚后,虽与丁长期共同生活,但丁未对其进行抚
养教育,丙与丁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丙无权
继承丁的遗产。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婚姻法》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 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v 《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 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 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v 成年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v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延伸阅读思考: v 1、育儿算出惊心帐:北京养大1个孩成本超42万—
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
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
方的主张成立。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 继父母子 女
• 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子女。 • 该关系子女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抚养子女的一 方再婚而产生的。
• 实质是一种姻亲关系。
甲与乙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紧张,2002年3月9
日,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甲的婚姻
关系,丙要求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300元。甲同意
离婚但拒绝继续抚养丙。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
后,认定甲与丙形成抚养关系,但在甲与乙离婚时,
甲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遂作出判决:
准予甲与乙离婚;丙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问题:
• 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 养义务是
•生活保持义务? •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v
甲、乙夫妇现年62岁,退休在家。两人的退休
金总额每月5000元,在人均月收入1000元的城市里,
物质生活条件相当不错。二老身板硬朗,衣食无忧,
唯一的烦恼是独子丙因为婚姻问题断绝了与父母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