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郑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实用1篇

郑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实用1篇郑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
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
2023河南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2023河南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3年河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失业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失业期间,通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方式,为其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经济补偿。
以下将详细介绍2023年河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
首先,河南省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如下:1.劳动者必须是参加了河南省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
2.劳动者必须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失去工作:企业破产、倒闭;用人单位经济困难而不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未续签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
3.劳动者登记失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社保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在失业期间,劳动者应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或者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提高自己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以上是河南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条件,接下来介绍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2023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下:1.失业金的计发比例为上一单位月平均工资的50%至80%之间,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形势确定。
具体失业金的计发比例按照失业前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数和缴费工资档次来确定。
2.失业金的最低月发金标准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将按照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而失业金的最低月发金标准也将相应调整。
3.失业金的最高月发金标准为上一年度河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具体最高标准也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就业形势进行调整。
以上是河南省2023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及标准的简要介绍。
具体的领取条件和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劳动者及时关注和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政策和通知。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27•【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城镇的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又要求就业的劳动者。
包括:(一)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二)濒临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劳动者;(三)依法被撤销、解散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的用人单位被精简的劳动者;(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非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六)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设立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国家负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
郑州失业金补助标准

郑州失业金补助标准郑州市失业金补助标准是指失业人员在经济困难时可以申请到的一项经济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新就业。
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失业金的标准是由失业人员的个人缴存年限和月缴存额来确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郑州市失业金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首先,失业金的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领失业金,一是在失业前已经在城镇单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缴存满一年以上;二是在失业前已经在城镇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已经缴存满一年以上;三是在失业前已经在城镇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已经缴存满一年以上;四是在失业前已经在城镇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并已经缴存满一年以上;五是在失业前已经在城镇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已经缴存满一年以上;六是符合国家和郑州市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失业金的申领流程。
失业人员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领。
申领材料包括身份证、失业证、个人劳动保障权益记录等。
在提交材料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
再次,失业金的补助标准。
根据郑州市相关规定,失业金的补助标准是由失业人员的个人缴存年限和月缴存额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个人缴存年限越长,月缴存额越高的失业人员可以获得的失业金补助也就越多。
此外,根据失业人员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还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加补助。
最后,失业金的发放方式。
失业金的发放方式一般分为一次性发放和分期发放两种。
一次性发放是指将失业金一次性发放给失业人员,而分期发放则是将失业金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分期发放给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发放方式。
总之,郑州市失业金补助标准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重新就业而设立的一项经济补助制度。
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缴存年限和月缴存额来确定自己可以获得的失业金补助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申领。
希望失业人员能够通过失业金的帮助,尽快找到新的工作,重返社会,实现自身的发展和价值。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失业保险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向国家提出申请,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金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标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下面将对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做详细介绍。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必须是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对象,即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范围内。
2.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必须是已经被解雇或因企业停业而失业的。
3.进行失业登记,并且符合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的审核标准。
4.在失业期间要求劳动者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再就业服务和培训。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的缴纳基数和失业时间来确定。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劳动者过去一年的平均缴纳工资80%左右。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一般是根据劳动者的失业时长确定的,一般为失业时长的30%~80%。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周期一般为每个月一次,直至劳动者找到新工作或者失业期限到期为止。
三、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变化及趋势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经济形势的调整,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1.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可能会有所调整,政策可能更加注重对失业者的就业帮扶和培训,以促进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失业率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满足失业者的生活需求。
在未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标准也将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和劳动者的实际情况。
四、失业保险金的作用和意义失业保险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帮助失业者度过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还可以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其经济压力,增强其再就业的信心。
同时,失业保险金还可以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减少失业对社会的不利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郑州失业保险怎么办理

郑州失业保险怎么办理我们在⼯作的时候公司会给我们缴纳五险⼀⾦,其中就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与我们的⽣活息息相关,对我们许多⼈尤其重要。
相信⼤家对这⽅⾯的知识不太了解,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郑州办理失业保险要带什么材料呢?准备好材料后该怎么办理等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失业保险是什么?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强制实⾏的,由⽤⼈单位、职⼯个⼈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建⽴失业保险基⾦,对因失业⽽暂时中断⽣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郑州市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若单位参加的是郑州市职⼯失业保险,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失业⾦申领⼿续:1、移交备案。
⽤⼈单位应与失业⼈员“终⽌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决定)”下达七⽇内,携带失业保险《审检证》、单位出具的终⽌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决定)、《职⼯移交花名册》相关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失业保险办事⼤厅办理备案。
2、享受待遇资格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审查,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员,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3份、《就业失业登记证》3份、《失业⼈员登记审核表》2份。
3、社区申请。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员⽤⼈单位告知失业⼈员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3份、《就业失业登记表》3份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办理失业登记申请。
(四)、就业失业登记审批。
⽤⼈单位在备案后15⽇(或与经办机构约定⽇期)内,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就业失业登记表》,连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基本信息及失业登记情况,报局就业促进办公室审批完毕。
(五)、核定待遇。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省级法律
法规,其内容主要涉及失业保险的费率、参保范围等。
第一条规定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存续期低于3个月的企业或机
关的在册、合同工及其他临时工,以及由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公益劳
动者,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条规定参保单位应依法向财政支出失业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率在2.5%一4%不等,由省政府统一安排。
第三条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主要由用人单位登记报送,有关部门根据失业保险专户
余额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不能偷漏参保、拒
绝参保、抗拒参保,用人单位不能偷漏缴费,有关行政部门有权按照规定
严厉惩处。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
位提供失业保险服务,消除失业者困扰,有效防止失业,营造有序、平等、公开、公正的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河南省经济的发
展与社会的进步。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发文字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1.29【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据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六条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信息核查及待遇追回有关问题的公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信息核查及待遇追回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9.0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正文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信息核查及
待遇追回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将失业保险待遇核查追回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通过全国数据联网核查比对,对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的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全部予以追回。
二、追回方式会以电话、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本人。
三、接到电话通知后,请于5个工作日内将多发待遇退回。
(银行户名:郑州
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银行账号:1702020529020108612-000000004,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建设路支行)。
如未按期退款的,将会影响本人其他社保待遇的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请保管好退款凭证(缴款单、电子转账记录等)备查,同时将退款凭证电子版本发送至SYTK2021 ,或到就近各区社保中心由工作人员代为处理。
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郑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郑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领取条件:
1.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失业保险金领取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达到一定年限。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是指被用人单位解雇、裁员等原因导致的失业,而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失业情况则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3. 办理了失业登记并积极求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并积极寻找工作机会,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标准:
1. 缴费不满1年:每月约**1000元**。
2. 缴费满1年及以上:每月约**1280元**。
3. 根据个人情况,可以向上浮动或下调金额。
具体的金额发放标准由郑州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三、注意事项:
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符合就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就业援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 如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有疑问,可咨询郑州市社保局等相关部门。
综上所述,郑州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相对较为严格的,需要满足多个条件才能领取。
同时,具体的发放标准也会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2.28•【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96.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业经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朱天宝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和《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城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失业职工,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工外,还包括:(一)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裁减的富余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
其经费由失业保险管理费列支。
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各区范围内职工失业保险工作。
在各区设立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管理、运营失业保险基金,使其保值、增值。
增值部分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工会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七条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法核准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计算缴纳。
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2023年新政策一览

失业保险2023年新政策一览失业保险2023年新政策一、失业保险新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处罚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郑州五险最低标准

郑州五险最低标准郑州市是河南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一座经济发达的大都市。
作为员工,我们都知道五险一金是我们的保障,而其中的五险就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每个城市的五险最低标准都有所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郑州的五险最低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养老保险。
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郑州市的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为每月基本养老金,具体数额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确定。
在2019年,郑州市的养老保险最低标准为每月1176元。
其次是医疗保险。
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郑州市的医疗保险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数的50%,具体数额根据个人缴费工资确定。
在2019年,郑州市的医疗保险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2600元。
接下来是失业保险。
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郑州市的失业保险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的60%,具体数额根据个人缴费工资确定。
在2019年,郑州市的失业保险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52元。
然后是工伤保险。
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郑州市的工伤保险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工伤保险金的60%,具体数额根据个人缴费工资确定。
在2019年,郑州市的工伤保险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176元。
最后是生育保险。
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郑州市的生育保险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生育津贴的50%,具体数额根据个人缴费工资确定。
在2019年,郑州市的生育保险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2600元。
综上所述,郑州市的五险最低标准在2019年分别为养老保险1176元/月、医疗保险2600元/年、失业保险1152元/月、工伤保险1176元/月和生育保险2600元/年。
这些标准是作为最低保障线,具体数额还会根据个人缴费工资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总的来说,郑州市作为一座经济发达的大都市,对员工的五险最低标准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希望大家都能了解自己的权益,合理缴纳五险,保障自己的权益。
郑州市五险一金标准

郑州市五险一金标准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其五险一金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五险一金,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应当参加的五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郑州市的五险一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我们来看郑州市的养老保险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这一标准的实施,为职工的退休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其次,医疗保险标准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
郑州市规定,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10%和2%,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这一标准的实施,为职工在生病就医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再次,工伤保险标准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郑州市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标准的实施,为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时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标准也有相应规定,在此不一一赘述。
另外,郑州市的住房公积金标准也备受关注。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缴存5%,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两倍。
这一标准的实施,为职工的住房问题提供了一定的支持。
综上所述,郑州市的五险一金标准是合理的,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郑州五险最低标准

郑州五险最低标准郑州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社会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五险是指社会保险中的五种险种,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那么在郑州,五险的最低标准是多少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郑州的养老保险最低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郑州市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891元。
这也意味着,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个月的最低缴费金额为189.1元。
其次,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郑州,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891元,与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相同。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每个月的最低缴费金额也为189.1元。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郑州,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891元,最低缴费金额也为189.1元。
工伤保险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伤残、死亡等所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津贴、抚恤金等费用的保险。
在郑州,工伤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891元,最低缴费金额为189.1元。
最后,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生育医疗费用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郑州,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891元,最低缴费金额也为189.1元。
综上所述,郑州五险的最低标准统一为1891元,而最低缴费金额为189.1元。
这些最低标准的设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也为城市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相信郑州的五险标准也会不断完善,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服务。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_条例_

失业保险条例最新版全文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为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条例》。
全文如下!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

失业保险条例(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本条例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人员权益失业人员享有平等权利,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参加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
失业人员应履行相应义务,积极参与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发放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和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期限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应及时发放到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关查询和申诉渠道。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五条参保范围和条件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工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具体的参保范围和条件由国家制定。
第六条缴费方式和比例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共同承担。
第七条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对于拖欠、逃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追缴费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八条个人缴费劳动者在就业期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
个人缴费金额由国家规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第九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应符合相关条件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例如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未有就业等。
第十条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失业保险金可以通过银行、电子支付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并提供相关查询和申诉渠道。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制定,根据失业人员的工龄、缴费期限和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第十三条就业援助失业保险机构应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包括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岗位等。
郑州五险最低标准

郑州五险最低标准在郑州,作为一座具有发展潜力的城市,五险一金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五险一金,即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这些保险和公积金的标准不仅关乎着员工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用工成本。
因此,了解郑州五险最低标准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郑州的养老保险最低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郑州市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021年为2733元,缴费比例为8%,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4%,单位缴费比例为4%。
这也意味着,按照最低标准,员工和企业每个月至少需要缴纳218.64元的养老保险。
其次,医疗保险最低标准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根据规定,郑州市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021年为2733元,缴费比例为2%,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单位缴费比例为1%。
按照最低标准,员工和企业每个月至少需要缴纳54.66元的医疗保险。
接下来是失业保险的最低标准。
郑州市的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021年为2733元,缴费比例为0.5%,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0.2%,单位缴费比例为0.3%。
按照最低标准,员工和企业每个月至少需要缴纳13.66元的失业保险。
再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最低标准也是需要了解的。
郑州市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021年为2733元,缴费比例分别为0.2%和0.8%,其中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各占一半。
按照最低标准,员工和企业每个月分别需要缴纳5.46元和21.84元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郑州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郑州市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为2021年为2733元,缴费比例为12%,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6%,单位缴费比例为6%。
按照最低标准,员工和企业每个月至少需要缴纳328.00元的住房公积金。
综上所述,郑州五险最低标准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必须要遵守的规定。
了解并遵守这些标准,有助于保障员工的权益,也有助于企业的稳健发展。
郑州市失业保险制度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12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人员;(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八)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十)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第五条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或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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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5.03.31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4.22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2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员;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
(八)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
(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十)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
职业。
第五条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或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发生变化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者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当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缴费基数核准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失业保险费缓缴手续,核定缓缴期限: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
(三)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严重亏损,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四)全部生产线停工十二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者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连续六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应当提出补缴计划,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