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放射防护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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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放射防护告知制度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特制订本制度。
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接受检查接受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合法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明锐器官进行遮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康健的影响。
二、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应当放置放射性专用警示标志、工作状态指示灯等装置。张贴有关规章制度“X线受检者须知”于醒目位置,并提醒病人阅读。
三、受检者对告知内容有疑问,提出询问时,放射工作人员应如实告知,予以解释说明。在告知过程中,切忌态度生硬,简单残忍,应切实体现以病人为中心,体谅病人的心情,耐烦,细密地说明检查必要性及风险,以利于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四、告知内容为辐射危害和检查注意事项,重点关注对射线较为明锐的孕妇、儿童,尤其是2-8周的孕妇及0-3岁的婴幼儿。五、医院医教科定期或不定期对放射危害告知事项的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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