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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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一、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
1、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4、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
二、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条件有哪些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我国立法和司法中对于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漠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管辖不满时,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3、而法院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决定行为,不举行听证,纯粹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
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仅是一种审判权的简单分配,没有任何当事人的参与。
5、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么武断地加以拒绝,要么采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