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Word文档可编辑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工程文帮

目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3)

第三章劳务用工使用的模式和原则 (4)

第四章合同管理 (5)

第五章日常管理 (7)

第六章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 (10)

第七章验工计价与财务结算 (11)

第八章检查与监督 (12)

第九章附则 (14)

附表一: (15)

附表二: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特点的劳务用工机制,有效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满足市场竞争和企业优质、安全、高效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根据铁道部、建设部的要求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用工系指企业在施工中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公司或地方劳务输出机构输出的劳务工及临时用工(含临时工、农民工、季节工,以下称劳务方)。

第三条各单位使用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要把劳务用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工作中,成立由主管领导和工程管理、安全质量、机械物资、劳动人事、财务、法律、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统一负责和组织协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公司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各相关部门委派专人负责。公司直属的项

目经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劳务用工宏观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公司项目部、子(分)公司、工程队具体负责招收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详见本制度第九部分。

第三章劳务用工使用的模式和原则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杜绝将工程分段、切块,收取一定费用后将一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转包行为;杜绝违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铁路工程中的路基、桥涵、隧道等专业工程主体分包的非法分包行为;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以工费和工天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杜绝工程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现象。为解决劳动力不足,结合公司实际,其劳动力配备模式:

一、建立企业自有职工队伍为主的用工模式。铁路建设项目劳动力配备,各单位应发挥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职能,由工程队提出用人需求计划,人事部门负责从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中选派。劳动力不足时,以“人事代理”方式,从中专、技校引进优秀毕业生,编入以内部职工队伍为主的工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足、配强各主要技术工种,建立自己的专业化作业队伍,形成生产能力。

二、提倡“架子队”带劳务的用工模式。组建“架子队”,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领工人员和工班长由企业内部职工担任。劳务人员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可从劳务基地、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及社会上进行招聘。

三、对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企业进行劳务分包。

第八条对从劳务输出组织、劳务公司批量使用的劳务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务协议》。从社会招用的临时用工应与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各单位使用临时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等职业病易发的岗位。各单位劳务用工应做到先签合同,后进入施工现场。所签合同要符合上级要求。

第九条项目使用外部劳务队伍必须坚持“总量控制,依法管理”的原则。施工力量有缺口时,在企业内部先行调剂,在安置好息工放假员工的情况下,确需使用劳务队伍时应按规定有计划地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对劳务方实行合同化管理。劳务方进场前必须签订相关合同,不允许先施工后签合同、边施工边签合同和不签合同现象。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方签订《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遵循公司制定的《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临时工劳动合

同》范本(见附件一、二、三),具体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增删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劳务合同》由工程技术、劳动人事、安全质量、机械物资、财务、法律等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并与劳务方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要有法人委托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签订的同时,应收取劳务方1—5万元履约保证金,劳务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全部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

劳务公司或地方劳务输出机构输出的劳务工与输出单位为劳动关系,应与输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

《临时工劳动合同》应由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累计使用年限一般不应超过八年。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档案,已签合同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进行分门别类整理,便于查阅。《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及有关协议和履行合同中的有关资料报指挥部工程技术部门(预算合同部门)及本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

认真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经济责任和违约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领导组应加强对合同的检查,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规定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劳务工使用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各单位、各项目、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确保落实。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使用劳务用工前,由工程队施工技术部门提出劳务用工计划(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作业项目、工程量、工期、使用人数、应具备机具),负责向子(分)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呈报,由子(分)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汇总,经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研究审核,呈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临时用工招用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技能,年龄在18岁周岁以上40岁以下的男性公民,禁止使用童工。

二、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国家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上岗证》。

第十九条招用临时用工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