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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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审议—乡(镇)审核公示—县计生委审批—县财政局核准—农村商业银行打卡。

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具有本市户籍;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本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审议—乡(镇)审核公示—县计生委审批—县财政局核准—农村商业银行打卡。

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一、申报对象、条件和不差水平

凡具有我县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线的居民(城镇居民月收入低于240元,农村居民年收入低于1400元),可申请低保,实行差额补助,目前城镇低保平均不差额为15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额为800元/人.年。

二、申请审批程序

户主申请—社区(村)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金融机构代发。

三、严格评审政策,加强违规查处和责任追究

城乡低保评议、符合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七保、十四不保”坚决做到“六禁止”。(一)“七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已享受孤儿、五保供养的除外);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孩子未成年的困难家庭;

3.家庭成员均系年老、年幼岁有赡、抚(扶)养人,但赡、抚(扶)人无赡、抚(扶)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基本劳动的,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5.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口占户人口一半以上的家庭;

6.住房不避风雨的家庭;

7.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二)“十四不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5年内修建自由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害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

4.家庭拥有高档相机、电脑的;

5.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6.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7.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8.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9.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达半年以上的;

10.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1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情况的;

13.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水平的,且好逸恶劳的;

14.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的。

(三)“六禁止”

1.禁止平均分配农村低保金;

2.禁止“拼户保”

3.禁止利用学生顶名申报低保;

4.禁止优亲厚友办理低保;

5.禁止挤占、克扣、挪用农村低保金;

6.禁止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低保申请人。

咨询监督电话:56836999

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

一、补贴原则

谁种粮、谁享受补贴;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严禁合户打捆、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抵扣任何款项、严禁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县辖区内种粮食的农民以及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粮食种植的大户和业主。为鼓励种粮大户生产积极性,对单季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另给予特殊补贴。种粮大户必备的三个条件:一是种植粮食单季作物达50亩以上;二是大户自己耕种,生产全过程(如生产资料投入、生产聘工、产品处理等)由大户承担;三是有合法有序的土地流转手续。

三、补贴标准

一般户按照全县当年的补贴标准执行。对种粮大户实行两个档次补贴标准,即:种植50亩以上(含50亩)至100亩以下和种植100亩以上(含100亩)两档,同一户在同一季种植补贴粮食作物2种以上,其补贴标准按照作物种植面积累计确定。种粮大户补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补贴标准按当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农户申报—村“两委”核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县直补领导小组审批—农村商业银行打卡发放。咨询电话:56568901

水稻、玉米、小麦、油菜良种补贴

一、补贴原则

谁种植谁享受补贴: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严禁合户打捆、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抵扣任何款项;严禁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县辖区内种植良种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的农户或业主。

三、补贴标准

按实际种植面积,水稻每亩补贴15元,玉米每亩补贴10元,小麦每亩补贴10元,油菜每亩补贴10元。

四、办理流程

五、农户申报—村“两委”核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直补领导小组审批—农村商业银行打卡发放。咨询监督电话:5656890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工作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买重庆市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德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均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本市企业、服务组织及城镇居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通过申请和审批后,也可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二、补贴标准

实行分类定额补贴,产品同机型、同配置补贴标准相同,单台最高补贴额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执行。对适合我市丘陵山区的小型插秧机和收割机实行中央和地方累加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重庆市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为准。

三、办理流程

(一)分级审批

1.购买补贴目录中单价1万元以下的农业机械不需申请,可直接购买(城镇居民、企业及涉农服务

组织除外)。

2.本年度内,个人购买补贴目录中同一品目的农业机械不超过2台套。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业机械,

单价1万元以下且数量不超过30台套的,单价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且数量不超过10台套的,由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批。

3.购买补贴目录中插秧机和单价5万元及以上的机具实行市级审批。对使用季节性强的插秧机、联

合收割机等,在季节末或季节后,购前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已审批但未购买的购前申请失效。(二)申购程序

见下页《购买补贴农机流程图》

四、机具购置

购机者原则上在本区县具有资格的补贴经销商处购买年度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才能享受补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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