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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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心理,不敢或不
再与受诋毁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
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
虚假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便不会受到侵害。
【提示】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 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一) 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 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
【提示】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 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 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 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 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 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 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构成市场监管法的核心。其分野在 于所规范行为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恢复 “竞争过度”行为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断法则重 在为“竞争不足”行为注入竞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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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主观方面,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明
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
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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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
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 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 者和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 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
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
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
有社会危害性。
两法都保护消费者利益,两法在实体规范上有交叉, 立法形式也上存在交叉。P236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
它们都属于市场监管法的范围,都旨在保护消费者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在许多规范内容上有 竞合。如发生法条竞合,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 则,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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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 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总结:广告代言人对虚假食品广告,负担无过 错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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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P240 (五)低价倾销行为 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则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对此,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11条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 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 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 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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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
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提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 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
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该行为。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
【提示】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 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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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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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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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
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
的、提职、获取职称等)。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
数额。如若只是许诺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
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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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 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特点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四、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形式与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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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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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
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 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 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 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 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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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 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 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 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 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 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 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1,必须超过 5000才违法;2,必须来自一张奖券;3,以非现金 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 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 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 奖销售行为。
3、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4、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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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贿赂行为 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
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
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 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 【提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 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 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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