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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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了解各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内涵以及适用内容。

学习重点: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首先将此原则确定下来。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建立在最大信守诚实的基础上成立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信守诚实,他方得宣告契约无效。¡±随后各国保险法相继仿效。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ª¡ª我国《保险法》第5条

(一)概念

保险合同双方在签定、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认定与承诺,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二)法律内涵

1.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本着真实无欺地态度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2.该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以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

3.该原则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针对实质上不平衡的保险关系,重新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再分配,达到真正平衡的利益关系。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

(一)告知

又称申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

告诉保险人 16条(狭义的告知义务)

1.狭义: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重要事项的内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6条4、5款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解读:

(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或者可以退还保险费。

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

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6.8实施

第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单选

陈某在为自己投保终身寿险时,声明自己因肺结核反复发作,经常需要住院治疗,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就此原因拒绝承保,并以正常人群的缴费标准收取了保费,1年后陈某因肺结核身故时,保险人()。 A.可以拒绝赔偿,退还所缴保费

B.不能拒绝赔偿,但可以要求将少缴的保费缴清

C.不能拒绝赔偿,但可以减少赔付额

D.既不能认为合同无效,也不能拒绝赔偿

D

(2)告知的内容和形式

①内容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重要事项的内涵)

②形式

采用询问回答式的告知

实践中通常采用书面询问的方式。(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如实填写。)

(3)如实告知事项范围

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在询问表的¡°其他应告知事项¡±等栏目内主动列明应当告知的事项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6.8实施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

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

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广义的告知义务

(1)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的的告知义务16条(狭义)

(2)保险期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52条

(3)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21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险法》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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