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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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部门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作为证据以方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
进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的证据清单如下:
证据名称数量规格、包装状况或
储存条件
生产或进口
代理单位
生产日期
及批号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关同意,不得销毁或转移。
当事人签收: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作用:证据类文书,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适用: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在案件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采取保全物证措施时使用。
制作:
1、首部: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当事人—是单位,应对照营业执照填写单位或法人全称;--是个人,应对照其身份证填写姓名等。
2、正文: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保存方式—就地封存或指定地点封存。
保存期限—从负责人签发之日起的7日内。
保存地点—填写实际保存详细地点,保存地址内的具体方位。
保存证据清单—按清单项目将封存物品详细、准确填写清楚。
3、尾部: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应按决定书内容核对无误后,签名+日期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公章+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部门
年月日作出的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当事人签收: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留存执法案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作用:决定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是否需要继续作为证据保存或作出其它处理决定。
适用: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对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决定如何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制作:
1、首部:文号“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2、正文:当事人—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相同。
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写明法律法规名称条款。
注意:处理决定:1)经查实没有违法,应及时解除先行保存措施;2)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没收或销毁的--必须另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证据需进一步确认的—必须另行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延长证据保存时间。
4)绝不能以本文书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
3、尾部: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应按处理决定书内容核对无误后,签名+日期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日期(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