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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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在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xx 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是指xx银行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信用证、保证等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种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规模为小型或微型的企业客户,其中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第四条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应符合xx银行行业信贷政策有关规定。
第五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原则上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
评级认定权限与授信审批权限在同一级行的,评级、授信可与用信一并调查、审查、审批。
超过经营行审批权限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经营行调查后可直接提交有权审批行信贷审查审批中心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授权管理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授权书规定执行。
第七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
第二章客户条件
第八条申请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或证明;
(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实行合伙制的企业申请信用符合合伙协议约定;
(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四)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六)小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微型企业客户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仅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除外;
(七)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xx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八)客户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在xx银行无个人贷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九)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方式用信条件的除外;
(十)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小微企业客户申请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还需符合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小微企业客户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有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的,不得对其办理信贷业务,已办理的,须限期收回。
第三章信用等级和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应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具体方法和操作要求执行xx银行内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及非零售评级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客户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可采用公式法、担保法或实收资本法。
采用公式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的,客户须提供经审计且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经营期超过2个会计年度小微企业客户,应采用公式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具体测算方法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客户采用下列担保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可采用担保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
担保法测算公式为:授信额度理论值=担保价值×信用等级调节系数C1,C1的取值最高不超过附表1对应数值。
担保价值计算: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押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不超过规定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最高比率或最高值之内计算担保价值。
其中,抵质押方式的担保价值=押品评估价值×抵质押率-已提供担保额度,保证方式的担保价值=保证担保额度-已提供担保额度。
(一)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质押;
(二)合法、足值、有效的全额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除外);
(三)A+级(含)以上大中型法人客户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质押或提供保证担保;
(四)总行确定的行业重点客户提供保证担保;
(五)已经xx银行准入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方式可组合使用,授信额度理论值分别计算后加总。
第十五条经营期不足2个会计年度的小微企业客户可采用实收资本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实收资本法测算公式为:授信额度理论值=实收资本×信用等级调节系数C2,C2的取值最高不超过附表2对应数值。
第十六条测算小微企业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后,应根据客户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预计可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竞争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所处行业景气度等还款能力情况,结合客户实际信用需求,核定客户实际授信额度。
实际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理论值。
第十七条小微企业客户实际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授信月份前12个月或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的50%(经营不满1年的除外)。
对具有特殊需求的,应根据足以证明其资金需求的订单、合同等资料,合理确定实际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在核定授信额度时,小型企业客户他行用信的加权信用风险值与我行授信额度之和不超过3000万元,微型企业客户他行用信的加权信用风险值与我行授信额度之和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已向其他商业银行融资,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的小微企业,如客户承诺在xx银行发放信用后(30日内)即归还他行信用的,在核定授信额度时,可剔除其承诺归还的他行信用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