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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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从司寇到
廷尉
西周时期,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
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
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基层设有士
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汉时期,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
理全国案件;郡守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
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
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御史制度
变革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
监督
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
汉),负责法律监督
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
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
与法律监督之职
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
有明显加强。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
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唐宋时期大理寺北齐时正式设大理寺
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
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
请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
具有重审权
刑部唐代刑部: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以上的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并
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
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注意:
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
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
职能有所扩大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
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
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
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
裁决。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
有职能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是中央监察机构,有权监
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
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
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地方司法
机关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
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
明清时期刑部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负责以下事务: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
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徒
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明代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
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如发现刑部定
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都察院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
一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
察御史。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一)司法机关
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2.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
(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
称“三司会审”。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
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
处徒刑及以下案件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
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
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
案件上报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谓“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成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8.从1906年开始,在中央,清政府把原来掌管审判的刑部改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把原来掌管案件复核的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判,同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设立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取消都察院。
9.南京临时政府为贯彻三权分立,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中央设“临时中央审判所”(亦称“裁判所”),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10.北京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庞杂,法院有普通法院、建立司法法院、特别法庭、平政院之分。11.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司法院之下设立各级法院。法院有普通法院、特别法庭之分。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行三级三审制。特别法庭是据特别法规而设置的,行法西斯审判制度。